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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中级人民法院与其下辖基层法院;结论以中级人民法院为准。点击资料与案号将在新标签打开。

父母出资地图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不判配偶还」

判配偶一起还 4/11(36%) · 同类事实出现过相反结论,个别事实需单独看

读完本页,可对照泰州中院在父母出资购房、配偶应否共还问题上的审查步骤与已见判决;边界案须对照主文。

依据:泰州相关判决 11 件(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与本题无关 1 件另列。

结论

泰州共 12 件(相关判决 11 件/与本题无关 1 件)。相关判决 11 件判配偶一起还 4/11(配偶要还 4 件、配偶不用还 7 件、无部分支持),方向偏向不支持。两种起点并存:一种从「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出发判配偶一起还;另一种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出发,认为出资意思不明时推定赠与,父母主张借贷须就合意与交付举证,举证不足则驳回。配偶不用还 7 件中,6 件的借条或说明由子女单方出具、配偶未签字也未追认,另 1 件无借条、无借贷合意证据。少数支持的形态有三种:借条之外有转账证明出资去向且款项用于婚后共有房屋;无借条但按临时性资金出借认定、原告只诉配偶一方且配偶承诺还款;书面约定「离婚即返还」的附条件赠与,离婚后转为共同债务。读泰州必须逐案看借条由谁出具、在什么时间形成。

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相关判决 11 件,判配偶一起还 4/11(配偶要还 4 件、配偶不用还 7 件),主方向为配偶不用还 7/11=63.6%,落在 60–80%。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相关判决 5 件中配偶要还 1/5、配偶不用还 4/5;下辖基层法院一审相关判决 6 件中配偶要还 3/6、配偶不用还 3/6。存在同院同类事实结论相反:中院对婚后共有房屋的单方借条出资一件判配偶一起还、一件对同类事实判借贷不成立、配偶不用还。且其中一件判配偶一起还与一件按推定赠与判配偶不用还的两件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审判长钱晖,审判员宗雯、田扬)。泰兴市人民法院内部亦有支持与不支持相反的组合。同院同类事实结论相反、同一合议庭结论相反,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泰州相关判决 11 件:配偶要还 4 件、配偶不用还 7 件,无部分支持,判配偶一起还(要还+只还一部分)4/11。另有与本题无关 1 件(出资人系被告之姐)。

泰州只有一家中院,全市做法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但该院内部结论相反、不能归一。中院二审相关判决 5 件:配偶要还 1 件、配偶不用还 4 件,方向偏向不支持。下辖基层法院一审相关判决 6 件:配偶要还 3 件、配偶不用还 3 件。二审撤销一审判配偶一起还判项的有三件。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点一,出资意思不明时推定赠与。二审一件:父母全款为儿子、儿媳购房、约定高于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法院从「全款购房与常理相悖、借条与承诺书内容刻意、起诉前夫妻关系已恶化、配偶未签字、当地父母资助子女购房普遍」五点否定借贷合意,撤销一审、驳回父母诉请。另一件:二审引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认为「在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应当推定出资性质属于赠与」,子女在离婚当日单方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证明出资时的合意,撤销一审、驳回。又一件:女儿单方借条、父亲单方备注、事后自认不足以证明与女婿形成借贷合意,撤销一审、驳回。还有一件:排除女儿自认,交付证据前后矛盾,撤销一审、驳回。

起点二,未明示赠与按临时性资金出借。二审一件:父母为女儿、女婿出资 181.36 万元购买婚后共有房屋,借条由女儿单方出具,法院写「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并写「借条无论是在当时形成,还是事后出具,均应当视为金丽龙、陈素英向金卉琳出借款项的真实意思表示」,判女婿共同偿还。此件与另一件在同类事实上结论相反。

下辖基层法院一审:泰兴市人民法院 4 件,内部相反。配偶要还两件:其中一件父母为女儿、女婿购买南京房产出资 10 万元、无借条,法院否定赠与抗辩按临时性资金出借认定,因原告只要求女婿还款且女婿事后承诺还款,判女婿偿还 10 万元;另一件以书面约定「婚姻变故即返还」按附条件赠与处理,离婚后转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二人共同偿还。配偶不用还两件:一件是儿子婚前个人房产的购房、装修、还贷出资,单方借条在得知房产加名后补写、未要求儿媳签字,配偶不用还,仅判共同签借条的部分一起还;另一件是儿子单方借条、原告在子女离婚诉讼后起诉,法院对借条存虚假怀疑,驳回全案请求。兴化市人民法院 1 件、海陵区人民法院 1 件:兴化一件原告主张购房、装修出资,无借条、无借贷合意证据,驳回;海陵一件女婿本人出具承诺书认可并结算 36 万元,法院判女婿偿还,并说明夫妻共同债务属连带债务、原告只诉一人不违法。

一审、二审结论相反的三件,均为一审判配偶一起还、二审改判驳回父母诉请,生效主文以二审为准。另一件的一审已驳回父母对女婿的请求、仅判女儿一人偿还 173.86 万元及律师费,父亲作为原审原告上诉后,二审撤销一审、驳回其全部请求。

法院通常怎样一层层审查

第一步,父母主张出资是借贷的,由父母就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举证。举证不足导致出资性质真伪不明的,由父母承担不利后果。有的判决进一步指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事后以借贷主张返还的,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应着重审查出资时点是否有借贷合意。

第二步,定起点是推定赠与还是临时性资金出借。走推定赠与的,引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出资意思不明时推定赠与,父母须另有证据证明借贷;走临时性资金出借的,写「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两种起点的判决在同一时期都存在。

第三步,看借条由谁出具、在什么时间形成。借条由子女单方出具、在离婚诉讼前后补写、配偶未签字也未追认的,有 5 件被认定不足以证明借贷合意。但有一件认为借条无论当时或事后出具,均为父母出借的意思表示。另有判决指出,购车、购房属家庭重大决定,如系借款应由夫妻共同出具借条,仅子女单方出具、且起诉在离婚诉讼之后的,对借条存虚假怀疑。

第四步,看款是否落到婚后夫妻共有房屋。落到婚后共有房屋购房上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判配偶一起还;落到子女婚前个人房产上的,认定不构成对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书面约定「婚姻变故即返还」的,按附条件赠与处理、离婚后转为共同债务。购车出资同样按用途判断。

第五步,看配偶一方的签字、认可。配偶共同签署借条、承诺书,或经法院认定对代偿、借款作出认可的,判其担责。只有子女一方自认、无其他佐证的,有判决明确「本案应排除卫某芹自认的证明效力」,予以排除。

出资当时没有书面材料时,两种走法都有:按出借处理的(无借条、按临时性资金出借;借条事后出具仍按出借);按赠与或举证不足驳回的。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定赠与与临时出借两条线并存

泰州只有这一家中院,但该院二审内部结论相反,读泰州必须逐案对照,不能以某一件代表全院。

判配偶一起还的一组。一件:父母出资 181.36 万元为女儿、女婿购买婚后共同共有房屋,借条由女儿单方出具。二审写「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并写「案涉 181.36 万元借条无论是在当时形成,还是事后出具,均应当视为金丽龙、陈素英向金卉琳出借款项的真实意思表示」,判女婿共同偿还。

判配偶不用还的一组。一件:父母全款为儿子、儿媳购房、借条约定年利率 10%/12%。二审从五点否定借贷合意:全款购房与约定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合常理;借条与承诺书内容刻意;起诉前夫妻关系已恶化;配偶未签字且无借款买房的意思表示;当地父母资助子女购房普遍。撤销一审、驳回。第二件:二审引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认为该条「明确了在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应当推定出资性质属于赠与」,子女在离婚当日给付补偿款同一天单方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证明出资时的合意,撤销一审、驳回。第三件:女儿单方借条、父亲单方备注与事后自认不足以证明与女婿形成借贷合意,撤销一审、驳回。第四件:父女关系加上起诉时夫妻已感情不和并离婚,排除女儿自认的证明效力,交付证据前后矛盾,撤销一审、驳回。

该院内部相反之处。两组均为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借条由子女单方出具、房屋登记在夫妻名下,一件判配偶一起还、一件判借贷不成立。此外,判配偶一起还的那件与按推定赠与判配偶不用还的那件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审判长钱晖,审判员宗雯、田扬)。两组分别落在「除明确表示赠与外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和「出资意思不明推定赠与」两种起点上。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下辖基层法院一审,其一审结论仅作对照,全市结论仍以中院为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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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纳入的全部判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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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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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民终1968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11-05配偶不用还
(2023)苏12民终1066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4-19配偶要还
(2024)苏12民2492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08-07配偶不用还
(2025)苏12民终1015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06-04配偶不用还
(2024)苏12民终4781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06-17配偶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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