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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9)冀0203民初4047号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0-05-13 · 配偶担责 支持

王晓军与王冠博、邸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晓军,男,1962年9月28日生,汉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董艳洁,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冠博,男,1986年4月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蒋彤彤,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亚楠,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邸环,1985年9月18日生,汉族,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代理人:于会川,唐山市路南区小山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郭艳秋,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王晓军与被告王冠博、邸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军的委托代理人董艳洁、被告王冠博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彤彤、刘亚楠、被告邸环的委托代理人于会川、郭艳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晓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3年12月3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王冠博系父子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3日,二被告因购买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房屋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本金20万元汇入被告王冠博银行账户。二被告收到该笔借款后,支付了上述房屋的首付款并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清了剩余房款,后二被告在上述房屋生活至今。借贷发生后,原告曾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但二被告始终未予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冠博于2019年6月14日出具《借条》,对上述借贷关系再次予以确认。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王冠博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二被告婚后为购买新天地美域小区1801楼2门802号住房,共同向原告借的首付款,基于原被告特殊关系,借款当时二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但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邸环辩称,驳回原告诉请并由其自行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原告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转给被告王冠博的20万元并非二被告向其的借款,更不存在月利率2%的所谓口头约定。首先被告王冠博在结婚前已经上班六七年时间,收入上缴父母,因此这部分钱应该是其工资收入的结余,其次即使这部分钱是原告父母给的,婚姻法规定,当事人结婚时,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并无任何证据证实单独赠与王冠博的,依法属于对二被告的赠与。实际上,二被告于2013年7月23日登记结婚,当时答辩人已经怀孕,王冠博家即未给付彩礼也未举办婚礼,婚后为了给孩子一个稳定的居所,二被告决定贷款购房,因王冠博为外地人,所以答辩人为主贷人,因此原告诉请20万元属于借款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王冠博单独为原告出具借条不能作为认定该20万元属于借款的依据,原告与被告王冠博是父子关系,该借条是王冠博单方书写,答辩人并不知情,对该借条不予认可。因与王冠博感情不和再加上原告夫妻从中作梗,答辩人于2019年4月起诉离婚,借条形成于答辩人与王冠博离婚诉讼过程中,明显是为了侵吞答辩人与王冠博的夫妻共有房产而为之,是在伪造债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王冠博系父子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23日王冠博与邸环登记结婚,2013年12月3日原告王晓军转账20万元至王冠博账户,二被告于2013年12月26日为购买唐山市路北区房屋支出190300元,被告王冠博于2019年6月14日为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王冠博、邸环于2013年12月3日向王晓军借款人民币20万元,利息为月利率2%,用于购买唐山市路北区房子,上述20万元转账到王冠博的卡内,借款人王冠博,2019年6月14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并经质证认定的转账凭证、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王晓军将借款转入被告王冠博的银行账户并用于二被告购买房屋,该转账行为不能简单推断为赠与,而应综合全案事实探求原告的真实出资意图。被告王冠博提交的聊天记录中,邸环称“在咱们结婚不到六年的时候,让咱们打两次欠条……”,该证据能够反映原告出资20万元的真实意图为借贷。被告邸环虽主张该笔款项实为赠与,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借款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时并未明确约定利息,故本院支持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主张(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冠博、邸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晓军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2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被告王冠博、邸环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雪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姚鹏飞
书记员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