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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津02民终8346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1-12-27 · 配偶担责 支持

马辉、安境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辉,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更,天津维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雨,天津维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境和,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程然,天津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华荣,女,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程然,天津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加佳,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辉因与被上诉人安境和、安华荣、安加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7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安境和、安华荣的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安境和、安华荣、安加佳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这个案子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是因离婚引发的家庭矛盾,从而产生的一起虚假诉讼,起因是安加佳有外债,卖房也是为了还债,安加佳名下的房屋售房款共计125万元全数给了安境和、安华荣。安华荣名下的房屋部分售房款149万元转入马辉账户中,这是两套房产进行了出售置换后的流水体现,差额没有明确约定,认为是父母的赠与。二、一审判决既然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就应将两房产的买卖款进行冲抵,不应将两笔款项割裂开来。三、安境和转账给天津市南开区森焱伟业计算机经营部的20万元,马辉不知情,也不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安境和、安华荣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故20万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四、安境和、安华荣提供的欠条金额是174万元,一审认定的借贷金额是169万元,两者是有出入的。一审判决不认可欠条的效力,仅凭转账凭条和流水认定双方存在借贷事实,明显证据不足。五、2019年5月6日微信聊天中仅能显示马辉和安加佳在对账,马辉没有认可170万元的共同债务,也没有表示愿意共同承担。

上诉人诉称

安境和、安华荣辩称,不同意马辉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中马辉认可聊天记录真实性,聊天体现共同债务170万,其表示出示过清单,与我方一审提交的证据完全吻合,故马辉本人知晓该笔债务,也知晓应该清偿该笔债务。

被上诉人辩称

安加佳辩称,认可一审判决,20万元是用于网吧经营,网吧经营所得我也用在了家庭当中,可以算作共同债务。

一审原告诉称

安境和、安华荣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安加佳、马辉偿还安境和、安华荣借款本金174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安加佳、马辉以174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安境和、安华荣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占用资金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安加佳、马辉承担。
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安境和、安华荣系夫妻关系,安加佳系二人之子。安加佳与马辉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21年3月16日经一审法院调解离婚。2015年1月21日,安境和通过其本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60账户向马辉名下渤海银行62×××42账户转账149万元。2015年8月25日,安华荣名下渤海银行62×××45账户向天津市南开区森焱伟业计算机经营部支付20万元。在安加佳与马辉2019年5月6日微信聊天记录中,马辉提到“170万是我们的共同债务……”,“我们是170万的共同债务人,一起过日子消费了……”,“我们找任何人借钱,你我都是债务人,还钱也是咱俩各一半”。诉讼中,安境和、安华荣申请对安加佳、马辉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67912.5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安境和、安华荣支付保全费5000元。马辉申请对安加佳“2015年1月20日”出具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后自愿撤回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安境和、安华荣向安加佳、马辉支付款项的金额及案涉款项的性质。马辉对安境和向其转账149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并陈述该笔钱款用于处理安加佳交通事故、投资网吧、购买车辆、购买商业保险及旅游等生活消费,其主张将安加佳名下红桥区水木天成花园临湾园2-3-601号房屋卖房款125万元支付给安境和、安华荣,149万元和125万元的差额部分性质应为赠与。一审法院认为,临湾园2-3-601号房屋系安加佳于2006年婚前购买,于2014年10月21日签订买卖协议出售给案外人,该房屋卖房款无法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对马辉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安华荣名下渤海银行62×××45银行卡,安境和、安华荣主张由马辉持有使用,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中2015年8月25日向天津市南开区森焱伟业计算机经营部支付的20万元,综合安加佳曾投资经营网吧,及微信聊天记录中,马辉陈述170万元共同债务的事实,可以认定该笔20万元系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网吧,卡内其他款项无法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安境和、安华荣所述借款中包括现金3万元,并未提交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对于以上款项共计169万元,在安境和、安华荣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马辉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赠与主张的成立,安境和、安华荣对于赠与亦不认可,结合马辉曾陈述170万元共同债务的事实,对马辉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充分考量诉争款项的大小、用途、收入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应认定上述款项为父母在子女经济能力不足之时,出于对子女关爱的情怀而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安境和、安华荣有权要求返还。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安加佳、马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马辉的陈述及现有证据亦显示安加佳、马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安境和、安华荣给付的款项用于经营网吧、购买车辆、购买商业保险等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二人均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马辉应与安加佳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关于马辉抗辩款项用于偿还因安加佳交通事故赔偿所借款项,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利息,因双方对利息及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故应当自安境和、安华荣对本案所涉借款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自2020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安境和、安华荣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主张,未超出合理范围,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安加佳、马辉偿还安境和、安华荣借款本金16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6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安境和、安华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11元,由安境和、安华荣负担913元,安加佳、马辉负担19798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加佳、马辉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马辉提交证据:马辉与安加佳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9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6日,仅显示双方进行账目核算,马辉从未在聊天中陈述170万是夫妻共同债务,也没有做出过夫妻共同债务的表示。
安境和、安华荣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认可,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经过核对原件,在聊天记录中确实承认过170万的债务,故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安加佳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她提供的也体现了财产和债务是共同的,结合一审聊天记录,对方承认了170万是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其中部分摘录如下:
马辉:我愿意相信你是想要解决问题的,但是,我们是170万元的共同债务人,一起过日子消费了,我也给过清单,实际消费200万元不止,现在你不能说钱你跟着花了,之前没工作月月找我要零花钱,还债都变成我自己的事情了,你变成债权人找我还钱,你觉得这样合适吗
马辉:就因为债权人是你妈吗
安加佳:数字问题,你说,你想如何150是我想的底线,是我想的,要是不行,你说。......你觉得你给我多少钱是你认可的
马辉:这样吧,咱也别拍脑门,你这150怎么来的我也需要核算一下。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争议焦点为:安境和、安华荣向安加佳、马辉主张的174万元金额是赠与还是借款,若是借款,借款数额应如何认定。首先,安境和、安华荣诉请的主要证据就是安加佳于2015年1月20日出具的借条,该借条中没有马辉签字,现在马辉也不认可。安境和、安华荣、安加佳虽主张当时马辉在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安加佳与安境和、安华荣的关系,不能直接以该借条为直接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及数额,安境和、安华荣需进一步举证证明。
微信聊天记录中,马辉陈述170万元共同债务的同时,也提到消费200万元不止以及150万元的数额,双方只是在协商过程中核算数额,不能仅以此认定借贷数额。但从微信聊天中能够认定安加佳、马辉与安境和、安华荣确有借贷关系。其中149万元由安境和向马辉转账,马辉认可收到该款,并陈述该笔款项用于处理安加佳交通事故、投资网吧、购买车辆、购买商业保险及旅游等生活消费,其主张将安加佳名下红桥区水木天成花园临湾园2-3-601号房屋卖房款125万元支付给安境和、安华荣,149万元和125万元的差额部分性质应为赠与。但经一审法院查证,临湾园2-3-601号房屋系安加佳于2006年婚前购买,于2014年10月21日签订买卖协议出售给案外人,该房屋卖房款125万元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马辉主张的赠与,与其之后微信聊天中涉及的共同债务及债权人的表述相左,本院不予采信,该149万元款项,已经交付,用于安加佳、马辉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安加佳、马辉共同偿还。安境和、安华荣所述借款中包括现金3万元,并未提交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安华荣名下渤海银行62×××45银行卡,安境和、安华荣主张由马辉持有使用,安加佳、马辉用于理财,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马辉不认可。其中2015年8月25日向天津市南开区森焱伟业计算机经营部支付的20万元,是在安加佳于2015年1月20日出具借条之后发生,即使该20万元用于了安加佳投资网吧,安境和、安华荣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马辉对此知情同意并认可,且未有证据表明网吧为马辉、安加佳共同经营。故,安境和、安华荣诉请主张卡内款项为安加佳、马辉用于理财,到后来支付案外公司货款,均无法确认与借条中款项数额之间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故,安境和、安华荣与安加佳、马辉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现有证据仅能证实149万元的给付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安加佳、马辉应偿还本金及利息,利息标准一审认定并无不当,以一审认定为准。
综上所述,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马辉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调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7911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安加佳、马辉偿还安境和、安华荣借款本金14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4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安境和、安华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711元,由安境和、安华荣负担2501元,安加佳、马辉负担182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加佳、马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10元,由安境和、安华荣负担1800元,安加佳、马辉负担182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秀红
审判员  岳文君
审判员  吴晓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单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