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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鲁1083民初3682号

乳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1-09-10 · 配偶担责 支持

付叶芹、宋守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叶芹,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虎,乳山蓝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守栋,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夕宝,乳山义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晓燕,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付叶芹与被告宋守栋、付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叶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虎,被告宋守栋,被告付晓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付叶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宋守栋、付晓燕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宋守栋与付晓燕原系夫妻关系。付叶芹与付晓燕系父女关系。2017年8月,宋守栋以创办公司及出国劳务需要资金为由向付叶芹借款100000元。付叶芹按其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宋守栋汇款100000元。宋守栋、付叶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时至今日,仍未偿还付叶芹的借款。现付叶芹起诉,要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宋守栋辩称,2017年付晓燕以出国劳务收入较高为由要求宋守栋办理出国劳务,但出国劳务需要存款证明。付晓燕联系付叶芹,付叶芹应付晓燕的要求将100000元汇至宋守栋银行账户。宋守栋收到100000元后应劳务公司要求于当日取走60000元并存入其他银行卡作为存款证明。之后宋守栋并未出国劳务,上述款项亦在共同生活期间花费。涉案款项系赠与而非借贷,宋守栋、付晓燕并未向付叶芹出具借条。后宋守栋、付晓燕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6月1日协议离婚,离婚后二人仍共同生活至2021年1月。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付晓燕因照顾孩子没有稳定工作且收入较低,宋守栋的收入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020年11月20日宋守栋应付晓燕的要求将其个人婚前所有的位于乳山市城南新区房屋过户至付晓燕名下,当时付晓燕称若将房屋过户给她,付叶芹的100000元就和宋守栋无关。付晓燕在得到宋守栋的房产后又与付叶芹恶意串通提起本案诉讼,且付叶芹多年来从未向宋守栋、付晓燕索要过借款。综上,对付叶芹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付晓燕辩称,涉案款项在借款时是如何发生的,其并不知情。后期宋守栋称办出国劳务需要存款证明向付叶芹借钱。付叶芹鉴于宋守栋、付晓燕以前闹过离婚,所以未将宋守栋向其借款一事告知付晓燕。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日常开销均是由付晓燕负担。付晓燕从未支取过涉案款项,该款项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涉案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付叶芹与付晓燕系父女关系。宋守栋与付晓燕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5月30日登记结婚。2018年4月17日,付晓燕起诉至本院,要求与宋守栋离婚。2018年6月1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宋守栋与付晓燕自愿离婚。在离婚纠纷中,宋守栋与付晓燕均称没有共同财产及债务。二人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至2021年1月。
付叶芹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回单,拟证实2017年8月7日付叶芹向宋守栋名下(尾号为2328)账户汇款100000元。付叶芹称宋守栋通过电话以办理出国劳务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截至目前,借款分文未还。宋守栋向其借款一事,付晓燕并不知情。
宋守栋称,宋守栋是应付晓燕的要求办理出国劳务,诉争的100000元汇款是付晓燕通过电话与付叶芹联系,且应付晓燕要求汇至宋守栋账户。100000元汇款并非借款而是赠与。宋守栋名下(尾号为2328)的银行卡一直由付晓燕保管并使用。之后宋守栋并未出国劳务,100000元款项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用于抚养子女及共同生活。
付晓燕称,100000元汇款系借款而非赠与。借款是宋守栋与付叶芹电话联系,付晓燕并不知情。宋守栋嘱咐过付叶芹不要将借款一事告知付晓燕。直至2020年11月宋守栋与付晓燕发生矛盾,付晓燕才知晓此事。宋守栋名下(尾号为2328)的银行卡由宋守栋个人保管并使用,付晓燕不知道该卡的存在,未支取过卡里的款项。宋守栋也未将100000元用于共同生活。2019年3月宋守栋及其母亲办理出国劳务时花费20000余元,剩余款项宋守栋用于支付后期购置房屋的首付款。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宋守栋名下(尾号为2328)账户自2017年8月7日至2019年12月30日的交易明细,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
另查,宋守栋月收入5000-6000元。付晓燕于2016-2018年间月收入2000元左右;2019年至今月收入5000-6000元。宋守栋称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其个人收入交由付晓燕保管和支出,收入均用于家庭生活。付晓燕称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均由付晓燕支出,宋守栋的支出就是为孩子买点东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付叶芹与宋守栋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若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宋守栋、付晓燕的共同债务。付叶芹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款项汇入宋守栋的账户,应当认定其对与宋守栋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完成了初步举证。宋守栋虽辩称转账系赠与,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子女在成年以后,父母已经尽到抚养义务。付叶芹转账给宋守栋的款项在付叶芹未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对宋守栋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宋守栋负有偿还义务。
关于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宋守栋、付晓燕的共同债务。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发生在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在遵循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基础上,还应当结合婚姻法等调整身份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以及运用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来综合认定案件事实。首先,本案付晓燕称其对涉案借款不知情不符合常理及日常生活经验,虽然该说法得到了付叶芹的认可,但付叶芹与付晓燕系父女关系,二人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付叶芹在诉讼中对付晓燕不知情的认可亦存在证明力上的瑕疵。其次,从本院调取的交易明细可知,涉案100000元汇入宋守栋名下(尾号为2328)账户后,于当日通过ATM、网点柜面取款60000元,余款40000元自2017年8月20日-2018年9月21日分多次、小额的支出,至2018年9月21日账户余额仅为48.66元,该40000元能够认定为用于共同生活。关于汇款当日取走的60000元,宋守栋称应劳务公司要求取出后存入其他银行卡作为存款证明,因其未实际出国,该款在共同生活期间花费。付晓燕称未用于共同生活。本院认为,综合交易明细情况再结合付晓燕月收入较低,又需要抚养子女,该款项具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消费的高度可能性。虽然宋守栋与付晓燕于2018年6月调解离婚,但二人均认可离婚后依旧共同生活,故上述借款在二人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为日常生活支出,亦应当参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二人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宋守栋、付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付叶芹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宋守栋、付晓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邢海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袁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