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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浙03民申187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0-10-16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邵舒贤、朱建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邵舒贤,女,1990年11月19日
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秋、金璐锋,上海兰迪(温州)律师
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建民,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
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高小芳,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
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审被告:朱军,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
江省瑞安市莘塍
再审申请人邵舒贤因与被申请人朱建民、高小芳及一审被告

审理经过

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0381民初8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邵舒贤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将父母对子女的购房赠

二审法院查明

与错误认定为民间借贷,系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朱建
民、高小芳作为父母购买涉案的星海广场房屋赠送给邵舒贤和朱
军作为婚房,购房出资的342万余元系男方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不是民间借贷,朱建民、高小芳与朱军、邵舒贤之间不存在借贷
合意,双方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朱建民、高小芳和
朱军在原审诉讼中不仅制造借条,虚构民间借贷,而且伪造房屋
装修证据,恶意诉讼,情节恶劣,依法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三)
即使确认债务成立亦属于朱军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邵舒贤与朱军已向朱建民、高小芳支付250万元,原审法院未对
邵舒贤及朱军还款250万元的事实作出认定,明显判决不公。原
审法院未调查朱军还款情况,导致本案还款事实不清,由于原审
法院未查明该部分事实,亦加重了邵舒贤和朱军的还款责任。
(四)对于同样涉及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定性问题,原审法院
在同样的时间段、同样的案情上,对另一案件却作出与本案完全
不同的裁判结果,该案依法认定购房出资系赠与,而非借贷。综
上,邵舒贤认为,朱建民、高小芳出资购买婚房赠与邵舒贤及朱
军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邵舒贤曾表态愿意把名下份额赠与女
儿所有,而且目前两个女儿的抚养权也归属朱军,这已经是对纠
纷最合理的处理方式,也是邵舒贤最大的利益让渡,但朱建民、
高小芳仍执意缠诉。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第二百条第二、三、五、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朱建民、高小芳、朱军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邵舒贤认可购买涉案房产时,其和朱军均未出资。
现邵舒贤主张涉案购房款系朱建民、高小芳对其和朱军的赠与,
但朱建民、高小芳否认赠与,朱建民、高小芳在一审过程中所举
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朱军亦认可借款关系,在朱
建民、高小芳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邵舒贤不能举证
证明涉案购房款系朱建民、高小芳的赠与,其再审申请理由,依
据不足,不能成立。本案借款3420760元发生于邵舒贤与朱军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用于购买家庭住房,由邵舒贤与朱军夫
妻共同共有并实际居住。朱建民、高小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朱
军将涉案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邵舒贤在享有房产权利的同
时也应承担朱军因购买该房产产生的相关债务,原审认定该债务
系邵舒贤与朱军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后邵舒贤曾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
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而被本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主动
放弃了二审救济途径。在当事人不利用通常救济途径的情况下,
一般不再为其提供非通常的特殊救济程序,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
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
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
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综上,邵舒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邵舒贤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翔宇
审判员 周瓯翔
审判员 钱晓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郑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