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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浙0326民初401号

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0-07-28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梅声虎与梅绍达、赵夏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梅声虎,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成素,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绍达,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赵夏吉,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杭,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梅声虎与被告梅绍达、赵夏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6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申请调解30日。原告梅声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成素、被告梅绍达、被告赵夏吉(第二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梅声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梅绍达、赵夏吉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6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6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梅绍达系父子关系。两被告于2014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后,计划在桐庐县经济开发区购买房屋。因缺乏购房资金,于2017年4月17日向原告借款660000元。为此,被告梅绍达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后经原告催讨未果。诉讼过程中,原告补充陈述如下:被告梅绍达电话联系原告梅声虎,告知其自己已经买房,要求借款。原告表示对被告梅绍达不放心。后被告梅绍达再次电话联系,告知已支付定金,询问原告能不能打款,故原告向被告梅绍达转账。原告转账时,两被告夫妻关系有点紧张,且早已发现关系有点问题。原告作为父母,希望和好,不好拒绝借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梅绍达出具借条。原告与被告赵夏吉偶尔电话联系,买房那段时间没有联系过,亦未向被告赵夏吉核实买房事宜。原告向被告梅绍达转账后向其确认,但未向被告赵夏吉确认。被告梅绍达随即写好借条,拍照征询是否可行,并说待回平阳再给付原告。原告曾要求被告梅绍达叫被告赵夏吉签字,被告梅绍达表示不用,二人已商量好。出具借条那年年底,一起回平阳过年,被告梅绍达在被告赵夏吉未在场情况下将借条给原告,原告不清楚被告赵夏吉是否清楚借条事宜。原告本想告知被告赵夏吉借条的事情,但觉得过年说借条事情的不好,就没提起。后原告将借条一直存放在抽屉里,忘记借条的事情,直至离婚打官司才想起。原告拿出借条后部分下过水。关于被告梅绍达在梅清然抚养费纠纷案件中陈述的父母全额投资购买房产应理解为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产。

被告辩称

被告梅绍达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全部事实,并答辩称:两被告夫妻关系一直很紧张,被告梅绍达想挽回。被告梅绍达向原告出具借条时,未要求被告赵夏吉签字,因为被告赵夏吉不可能签字的,但有要求偿还,被告赵夏吉也答应。赵夏吉学的是法律专业,非常清楚原告给付款项用于购买房屋,只要签字了就是借款,故不签字。被告梅绍达将660000元中400000元转账给被告赵夏吉。被告梅绍达因想挽回双方的婚姻,故在被告赵夏吉不在场情况下给付原告借条。原告在被告梅绍达出具借条后未曾要求偿还。被告梅绍达曾在梅清然抚养费案件中陈述“父母全额出资投资房产,待日后养老定居桐庐用”的意思就是父母日后可以居住。该案已经杭州两级法院判决,被告梅绍达应支付离婚后至2020年3-4月间子女抚养费96000元,现仅支付部分,余款38000元未支付。2017年3-4月,被告梅绍达以670000元购买坐落于浙江省桐庐县经济开发区XX路XX室号XX房大厦XX室,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具体时间记不清楚,只记得先支付预付款,原告梅声虎再转账660000元。被告梅绍达支付首付370000元,其剩余房款来源于银行按揭贷款。被告梅绍达未告知原告梅声虎房子写几个人名字,仅告知先付首付,剩余款项用于做生意,后慢慢还。上述首付款370000元均来源两被告对外借款,被告梅绍达将260000元用于偿还支付首付款结欠的债务,对被告赵夏吉将400000元用于偿还支付首付款结欠的债务、向其转账10000元、未成年儿子保险费10000元、偿还房屋按揭贷款、偿还翟某10000元无异议,对被告赵夏吉将剩余款项用于偿还吴某70000元、钱某80000元、赵夏吉母亲30000元、信用卡还款的陈述有异议。被告梅绍达曾因被告赵夏吉怀孕需休养而参与培训班管理两三年。
被告赵夏吉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答辩称:两被告结婚前,梅绍达因赵夏吉帮其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而出具一份欠条。同时,被告赵夏吉个人支付婚纱照费用、礼服费用、婚庆费用、女方酒席费用。被告梅绍达均承诺偿还。两被告于2014年12月登记结婚,2015年12月生育儿子梅清然。婚后,两被告家庭费用均系被告赵夏吉基本上也是被告赵夏吉支出,并由娘家人帮衬。2017年,原告老房子拆迁,曾承诺给被告梅绍达及其姐姐购买房屋。2017年3月,两被告计划购买房产,原告称房子先买,待拆迁安置款到账后再转账给两被告。因此,原告支付的660000元系赠与,非借款。此外,被告赵夏吉申请对被告梅绍达出具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原告系在被告梅绍达与梅清然抚养费纠纷案件败诉后提起本案诉讼。2017年3月,自行借款凑足首付款购买浙江省桐庐县经济开发区XX路XX室号XX房大厦XX室房屋时,首付款370000元来源于朋友借款、网商贷和赵夏吉母亲给付的现金。为此,被告赵夏吉收取400000元后偿还为支付首付款结欠的债务(网商贷60000元、微粒贷30000元、徐某20000元-30000元)、另偿还吴某70000元、钱某80000元、赵夏吉母亲30000元、信用卡,同时转账予梅绍达10000元,支付未成年儿子保险费10000元和房屋按揭贷款,偿还翟某20000元。被告赵夏吉在婚前创办培训班,从吴某处陆续借款80000元用于支付培训场地装修,在婚后从钱某处借款用于培训班运营等,均未出具借条且已偿还完毕。一开始,被告赵夏吉负责培训班经营,被告梅绍达辅助,后因怀孕需要休养全部交给被告梅绍达管理。涉诉款项,如果系借款,同样是借款,没有必要更换债权人;即使为借款,系被告梅绍达个人债务。两被告登记离婚时约定,婚内购买的房屋归被告梅绍达所有,婚内共同债务500000元由被告赵夏吉承担,并注明无其他债务。同时,被告梅绍达在未成年儿子梅清然抚养费案件中曾陈述房屋系其父母全资投资,与其自认的借款事实不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梅声虎与被告梅绍达系父子关系。被告梅绍达、赵夏吉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29日,被告梅绍达以682210元购买坐落于桐庐县经济开发区XX路XX室号XX房大厦XX室房屋(以下简称桐庐房屋),预告登记权利人为梅绍达、赵夏吉;共同举债支付首付款370000元,剩余房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载明贷款合计金额340000元(185000+155000)]。两被告为支付首付款结欠债务,现已全部还清。
2017年4月17日,被告梅声虎向被告梅绍达转账660000元,附言备注购房。被告梅绍达向原告梅声虎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梅声虎66万元整(陆拾陆万元整)用于买房,借款人梅绍达,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同日,被告梅绍达向被告赵夏吉转账两笔200000元(合计400000元),并将余款260000元用于偿还其经手为支付首付款发生的债务。被告赵夏吉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其经手为支付首付款发生的债务十余万元、转账予梅绍达10000元、支付未成年儿子保险费10000元、偿还翟某20000元和偿还房屋按揭贷款。
两被告于2018年11月14日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未成年儿子梅清然由被告赵夏吉直接抚养,被告梅绍达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桐庐房屋归被告梅绍达所有,被告梅绍达享有的杭州印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比例股份归被告赵夏吉,公司债务500000元由被告赵夏吉承担,其他无债务。桐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受理梅清然诉梅绍达抚养费纠纷一案,后判决:梅绍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梅清然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抚养费54000元,并从2019年9月15日起至其独立生活止抚养费6000元/月;梅绍达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月第一、三周周六上午9时可于赵夏吉居住地接走梅清然、周日下午4时将梅清然送回赵夏吉居住地,赵夏吉予以协助;驳回梅清然的其他诉讼请求。后梅清然、梅绍达不服上述判决,均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梅绍达在上述案件中表示“梅绍达婚内购买的房产是父母全额出资投资的房产,待日后养老来桐庐定居备用”“梅绍达父母在上诉人离婚后才得知这一真相,愤然要求梅绍达、赵夏吉返还房屋出资款,赵夏吉也是基于这些原因才放弃分割该房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判决:维持上述桐庐县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民事判决,撤销关于探视权的民事判决。现该民事判决已生效。截止2020年3月-4月,被告梅绍达应向被告赵夏吉支付抚养费96000元,现有38000元未支付。
诉讼过程中,原告梅声虎陈述:早知道两被告夫妻关系存在问题,转账时亦清楚两被告夫妻关系紧张,未就被告梅绍达出具借条及转账款项向被告赵夏吉核实,直至两被告诉讼才想起借条的事情。被告梅绍达陈述:两被告夫妻关系一直很紧张,为挽救婚姻,出具借条时未要求被告赵夏吉签字,并在被告赵夏吉不在场情况下给付原告借条,且原告未曾要求偿还;同时其认可赵夏吉偿还的房屋贷款;其告知原告没有能力支付被告赵夏吉子女抚养费,原告认为钱无法拿回,并起诉两被告。被告赵夏吉陈述:将被告梅绍达转账的400000元用于偿还网商贷、子女保险费、梅绍达信用卡、梅绍达向赵夏吉母亲的借款、生活费等。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身份证、两被告身份证明、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借条、梅声虎银行交易明细、梅绍达银行交易明细、离婚协议书、(2020)浙01民终708号民事判决书、桐庐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梅声虎向被告梅绍达转账涉诉款项660000行为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若为借款,是否属于被告梅绍达与被告赵夏吉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梅声虎以款项交付事实以及涉诉借条为据认为上述款项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梅绍达以400000元转账银行明细为据认为上述款项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夏吉主张上述款项为赠与款,即使为借款亦属于被告梅绍达个人债务。纵观本案事实,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原告梅声虎向被告梅绍达转账涉诉款项660000行为的性质。虽然赠与行为应该有当事人的明确意思表示,但结合本事实,本院分析如下:一是原告转账涉诉款项用途。原告向被告梅绍达转账时备注购房,且在梅绍达、梅清然抚养费一审、二审期间均未表示涉诉款项为借款,与原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在上诉案期间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涉诉房产是父母全额出资投资,父母要求两被告返还出资款,可见涉诉房屋是由原告赠与两被告购房或投资购房。二是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因。根据原告的陈述,其忘记借条的事情,直至两被告打官司才想起。依据被告梅绍达的陈述,原告系在得知两被告因抚养费纠纷发生诉讼,而被告梅绍达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情况下才提起本案诉讼。两被告的未成年儿子梅清然起诉被告梅绍达要求支付抚养费,且经一审、二审。现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梅绍达仅支付部分抚养费。可见,原告提起诉讼的动机、起因在于被告梅绍达没有能力支付被告赵夏吉抚养费。三是两被告离婚时的债务约定。从两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可以确定,双方除了公司债务500000元由被告赵夏吉承担外,没有其他债务。说明被告梅绍达在离婚时并不认为原告转账的涉诉款项为借款。基于原告与被告梅绍达的父子关系,原告应当知道两被告对债务的约定,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梅绍达在出具借条当天即拍照要求其确认的事实,同时结合原告与被告梅绍达父子关系,故不排除被告梅绍达事后才向原告出具借条的可能性。综上,被告赵夏吉主张原告梅声虎向被告梅绍达转账的涉诉款项系赠与行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梅绍达主张涉诉款项为借款,要求被告赵夏吉共同偿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但基于被告梅绍达同意向原告偿还涉诉款项6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梅绍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梅声虎660000元及利息(以66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驳回原告梅声虎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梅绍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海琴
人民陪审员  陈盛熙
人民陪审员  应孔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唯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