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浙03民申187号
邵舒贤、朱建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邵舒贤,女,1990年11月19日 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秋、金璐锋,上海兰迪(温州)律师 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建民,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 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高小芳,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 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审被告:朱军,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 江省瑞安市莘塍 再审申请人邵舒贤因与被申请人朱建民、高小芳及一审被告
审理经过
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0381民初8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邵舒贤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将父母对子女的购房赠
二审法院查明
与错误认定为民间借贷,系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朱建 民、高小芳作为父母购买涉案的星海广场房屋赠送给邵舒贤和朱 军作为婚房,购房出资的342万余元系男方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不是民间借贷,朱建民、高小芳与朱军、邵舒贤之间不存在借贷 合意,双方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朱建民、高小芳和 朱军在原审诉讼中不仅制造借条,虚构民间借贷,而且伪造房屋 装修证据,恶意诉讼,情节恶劣,依法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三) 即使确认债务成立亦属于朱军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邵舒贤与朱军已向朱建民、高小芳支付250万元,原审法院未对 邵舒贤及朱军还款250万元的事实作出认定,明显判决不公。原 审法院未调查朱军还款情况,导致本案还款事实不清,由于原审 法院未查明该部分事实,亦加重了邵舒贤和朱军的还款责任。 (四)对于同样涉及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定性问题,原审法院 在同样的时间段、同样的案情上,对另一案件却作出与本案完全 不同的裁判结果,该案依法认定购房出资系赠与,而非借贷。综 上,邵舒贤认为,朱建民、高小芳出资购买婚房赠与邵舒贤及朱 军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邵舒贤曾表态愿意把名下份额赠与女 儿所有,而且目前两个女儿的抚养权也归属朱军,这已经是对纠 纷最合理的处理方式,也是邵舒贤最大的利益让渡,但朱建民、 高小芳仍执意缠诉。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第二百条第二、三、五、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朱建民、高小芳、朱军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邵舒贤认可购买涉案房产时,其和朱军均未出资。 现邵舒贤主张涉案购房款系朱建民、高小芳对其和朱军的赠与, 但朱建民、高小芳否认赠与,朱建民、高小芳在一审过程中所举 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朱军亦认可借款关系,在朱 建民、高小芳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邵舒贤不能举证 证明涉案购房款系朱建民、高小芳的赠与,其再审申请理由,依 据不足,不能成立。本案借款3420760元发生于邵舒贤与朱军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用于购买家庭住房,由邵舒贤与朱军夫 妻共同共有并实际居住。朱建民、高小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朱 军将涉案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邵舒贤在享有房产权利的同 时也应承担朱军因购买该房产产生的相关债务,原审认定该债务 系邵舒贤与朱军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后邵舒贤曾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 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而被本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主动 放弃了二审救济途径。在当事人不利用通常救济途径的情况下, 一般不再为其提供非通常的特殊救济程序,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 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 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 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综上,邵舒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邵舒贤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翔宇 审判员 周瓯翔 审判员 钱晓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郑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