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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9)皖0225民初3134号

无为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19-10-23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叶显鹏与叶林峰、曾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显鹏,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无为县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林峰,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曾兰云(系叶林峰妻子),女,199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叶显鹏与被告叶林峰、曾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显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被告曾兰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林峰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叶显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叶林峰给付原告借款10万元;2.判令被告曾兰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6日,被告叶林峰以购房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现原告就还款问题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被告曾兰云是被告叶林峰的妻子,上述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兰云应当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曾兰云辩称,原告的诉讼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实际是因为曾兰云与叶林峰发生离婚纠纷,原告和叶林峰为捏造夫妻共同债务而提起的虚假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叶林峰没有提出答辩。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下列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叶显鹏和叶林峰是父子关系。叶林峰和曾兰云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3月18日,叶林峰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皖0225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叶林峰与曾兰云离婚,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叶显鹏与叶林峰之间的10万元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有效。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的要件包括:一、公民之间具有借贷合意;二、借贷资金的实际交付。本案原告主张权利所提交的叶林峰于2018年1月6日出具的10万元借条,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具有10万元借款的合意。原告证明其交付案涉借贷资金的证据,是2017年9月12日其向曾兰云银行账户汇款60万元的银行交易明细,针对该证据所证实的资金数额、时间与涉案借条不能印证问题,原告主张其向曾兰云银行账户汇款60万元,2018年1月6日,曾兰云又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返还了40万元,尚有20万元没有返还,原告仅主张10万元,故叶林峰于同日出具案涉10万元借条。曾兰云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否认,其提交的本院(2019)皖0225民初1778号叶林峰与曾兰云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及该案的庭审笔录,证实上述60万元汇款实际是叶林峰和曾兰云在离婚案件中争议的购房款项,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也承认本案举证的60万元汇款与上述离婚诉讼中争议的60万元汇款是同一笔款项,而叶林峰在离婚案件中诉称该60万元是其父母赠与其的购房款,并交付到曾兰云处代为保管,在该案中叶林峰有要求曾兰云返还其中20万元的诉讼请求,叶林峰主张的赠与和原告主张的借款相互矛盾。据此,本院认为,原告就涉案10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的待证事实,其所提交的上述汇款60万元的证据与该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该证据效力不予认定,原告对该待证事实尚没有完成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存在案涉借贷关系,应当就该借贷关系成立有效承担举证责任,但审理中,原告所举证据尚未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成立有效,因此,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叶显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叶显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汪 涛
审 判 员  丁 策
人民陪审员  蔡爱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