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02民终2082号
父亲为儿子、儿媳购房及车位出资50余万元,儿媳抗辩赠与。二审明确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以已有赠与意思为前提、本案不适用,未明示赠与的认定临时性出借,维持判令夫妻共还。精读这份,看婚后父母出资与借贷认定的关系。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芜湖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一审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父母为子女夫妻购房出资、未明确表示赠与、配偶抗辩赠与但举证不足的,芜湖较常认定系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判夫妻双方共同偿还((2020)皖02民终2082号)。说理写明: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父母已有赠与意思表示为前提,在不能证明父母有赠与意图时,不适用该条推定赠与。
审查顺序:先核算父母实际出资金额(购房定金、首付款、车位款等分项核对),再审查出资性质。配偶主张赠与的,适用较高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借贷。款项用于夫妻购置房屋和车位的,判夫妻共同偿还。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尚未稳定归入 A/B/C 三档,须对照主文义务人。与上海相比,芜湖这份样本未见对父母债权人额外强调离婚背景或单方借条的专门限制,而是把审查落在「有无赠与意思」和「是否用于购房」。与北京一中「赠与抗辩由配偶举证」同向,芜湖还明确排斥「婚后父母出资当然推定赠与」的机械适用。
本批样本未见明确以「父母与配偶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不论子女是否认可或补借条)→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为独立说理主线的判决。已见中院案件主文判配偶共同偿还。
儿子婚后与儿媳购买住房及车位,父亲多次取现或付款,主张共计出借 50 余万元。儿媳抗辩系赠与,并对部分出资金额提出异议。父亲起诉要求儿子与儿媳共同偿还。
法院先逐项核对父亲实际出资金额,排除证据不足或时间金额不能对应的部分。购房定金、首付款、有取款与存入时间对应的车位款等,予以认定。
再审查出资性质。父母为成年子女购房并非法定义务;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出资应认定为临时性资金出借。配偶主张赠与的,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达不到的,认定借贷。
最后审查配偶责任。款项用于夫妻购置房屋和车位的,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判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芜湖只有一家中院样本。
未明示赠与、购房出资认临时出借,判夫妻共还。(2020)皖02民终2082号:父亲为儿子、儿媳购房及车位出资 50 余万元,儿媳抗辩赠与但举证不足;二审明确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以已有赠与意思为前提,本案不适用,维持判令夫妻共还本金 519529.13 元。
读芜湖须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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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父亲为儿子、儿媳购房及车位出资50余万元,儿媳抗辩赠与。二审明确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以已有赠与意思为前提、本案不适用,未明示赠与的认定临时性出借,维持判令夫妻共还。精读这份,看婚后父母出资与借贷认定的关系。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0)皖02民终2082号 |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9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9)皖0223民初1434号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2019-06-03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9)皖0225民初3134号 | 无为县人民法院 | 2019-10-23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2)皖0225民初2669号 | 无为市人民法院 | 2022-05-27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0)皖0203民初1852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支持 |
| (2020)皖0203民初2637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