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2)皖0225民初2669号
朱海燕、单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海燕,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开木,无为市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单凤,女,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王军平,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海燕与被告单凤、王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海燕及其诉讼代理人赵开木、被告单凤、王军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朱海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6万元(注:各自承担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王军平系亲属关系。2021年1月29日、3月2日,王军平向原告两次借得6万元,之后将该款转给其妻单凤用于夫妻双方共同在蒙城县购置的房屋装璜。2021年7月,单凤与王军平诉讼离婚。因该债务系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借,且款项用于共同房产的装修,故虽二人已离婚,但仍应予以清偿。致讼。
被告辩称
单凤辩称,原告举证的王军平向我转账的款项中,其中4万元用于家庭装修,但这不是借款,是当时公婆赠与的;其他几笔几千元的转账是王军平的工资,用于家庭开支,也不是借款;王军平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要求我分担3万元债务,但判决未支持,故本案中不应再处理。综上,朱海燕起诉的款项我不承担还款责任。 王军平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无异议,钱是我借的,用于家庭装修,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我和单凤共同偿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3日,王军平与单凤登记结婚;2021年7月21日,本院作出(2021)皖0225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后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本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1)皖0225民初8094号民事判决:1.位于蒙城县××路××道××幢××室房产(下称案涉房产)及皖SZ××**奥迪牌小汽车归王军平所有,该房产自2022年1月1日后剩余房贷由王军平负责归还;2.王军平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单凤126515元[(车辆及房产估价108215元+617800元-剩余房贷32万元)×30%-(车辆及房产评估费5100元×70%)+(被告还贷本息13800元÷5个月×3个月)]。房地产估价报告记载,案涉房产估价中包含不可移动的装潢及设施和地下车位的价值。 朱海燕与王军平系姨侄关系。朱海燕持有两份借条,落款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及3月2日,内容分别为“借朱海燕人民币贰万元整”及“借朱海燕人民币肆万元整”,落款处均为王军平签名。朱海燕分别于2021年1月29日及3月2日向王军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2万元及4万元,合计6万元。王军平向单凤通过支付宝转账交付如下款项:2021年2月7日转账2万元、3月11日转账2万元、3月24日转账1万元、4月19日转账5000元、5月15日转账6000元,合计6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朱海燕与王军平对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无争议,并有银行转账凭证、借条佐证,故本院对双方之间借贷6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成立借贷法律关系。二、1.王军平于2021年1月29日收到朱海燕转账2万元后,于次月7日向配偶单凤转账2万元;王军平于同年3月2日收到朱海燕转账4万元后,于当月11日、24日向单凤转账2万元及1万元。单凤认可其收到上述5万元款项后用于案涉房产的装修,但否认资金来源系朱海燕的借款,抗辩系公婆的赠与,但其未提供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上述三人之间的款项流转时间、金额来看,本院认定王军平将朱海燕出借款项中的5万元交付给单凤以用于夫妻共同房产的装修。2.对于王军平于2021年4月19日、5月15日向单凤转账的5000元及6000元,单凤辩称资金来源系王军平的工资,用途为日常开支,本院结合这两次转账的时间、金额等因素,在王军平未提供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对单凤的抗辩予以采纳。三、1.虽然单凤未在借条上签字,但朱海燕出借款项中的5万元系用于单凤与王军平夫妻共同房产的装修,故该5万元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判决中,王军平、单凤按7:3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房产,而该房产的评估价值中包含了装修费用,故对于该笔用于房产装修所产生的共同债务,亦应按此比例予以分割,即王军平承担35000元(5万元×70%),单凤承担15000元(5万元×30%)。2.对于朱海燕出借款项中的剩余1万元,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系用于单凤与王军平的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王军平的个人债务,由王军平承担还款责任。 单凤抗辩,王军平曾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诉讼中,诉请要求其分担案涉借款债务,但该案判决未予支持,故本案中不应再作处理。本院认为,前诉案件处理的是单凤与王军平之间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而本案系债权人朱海燕与债务人之间的借贷纠纷,系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故前诉案件并未对案涉借贷作出处理,不影响本案对借贷法律关系的审理。单凤亦表示其父母也曾出借款项用于购置案涉房产,对此其父母可另行进行主张,本案中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单凤应偿还朱海燕15000元,王军平应偿还朱海燕45000元(35000元+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单凤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朱海燕借款15000元; 二、王军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朱海燕借款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单凤负担162元,王军平负担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盛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