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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9)陕01**民初5685号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19-10-23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宋保昆与刘婷,宋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保昆被告:宋振强被告:刘某某原告宋保昆诉被告宋振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保昆,被告宋振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保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95000元,支付利息10725元,共计1057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宋振强父亲,被告宋振强与被告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6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因购房及生活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多笔将155000元出借给被告。
两被告于2018年3月办理离婚手续,原告催要借款,均推诿不还,2018年6月仅偿还6万元,下余95000元未还,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当立即偿还本息。
故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宋振强辩称,借款属实,借了95000元,一直未还,钱用来买房子和结婚。
原告的借款五万元用来买房子,其他用来结婚。
我同意还款。
被告刘某某辩称,借款不清楚,宋振强给我转了工资。
其与被告宋振强是2016年3月29日登记结婚的,2018年2月26日协议离婚的,房子和房贷都是我承担的。
离婚的时候没有共同债务。
房子是2016年3月底买的,宋振强家人给了10万元左右,其余是我们俩的。
结婚前的费用都由宋振强出。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宋保昆与被告宋振强为父子关系,两被告原为夫妻关系。
2016年3月17日原告向被告宋振强转款3万元、2016年3月28日转款28900元,共计58900元用于二被告购房。
另有112227元拆迁补偿款由被告宋振强2018年12月2日领取。
之后,宋振强返还原告拆迁款32227元。
以及原告认可返还共计6万元,其余款项未予归还。
另查明,二被告自2014年开始共同生活,2016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18年2月26日协议离婚。
2016年3月购买位于灞桥区XX街XX城XX号楼XX号房屋,离婚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某所有,房屋贷款由刘某某负担,未约定其他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银行转款凭证、微信转款记录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宋振强系父子关系,在原告出资给其购房未明确约定为赠与,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二被告自2014年起共同生活,并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房产,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宋振强父母,因此,应认定原告出资应为二被告共同借款,且所购房屋经二被告离婚分割,为被告刘某某所有,被告刘某某为借款受益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就借款未提交约定利息的证据,本院认定为无息,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宋振强领取原告拆迁补偿款,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与本案借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原告可另案处理,本案不予涉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振强、刘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宋保昆借款58900元。

裁判结果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414元,原告已预交1207元,由被告宋振强、刘某某承担873元,连同上述应付支款一并给付原告。
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军卫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