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陕0113民初38008号
邱光伟与邱骏腾,刘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光伟,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 被告:邱骏腾,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 被告:刘佳琳,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籍住重庆市,身份证号:50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崇新,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邱光伟与被告邱骏腾、被告刘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光伟,被告刘佳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崇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骏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邱光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佳琳、邱骏腾归还原告邱光伟所为其二被告刘佳琳、邱骏腾垫资用于装修及办理婚宴的人民币2568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佳琳、邱骏腾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佳琳和原告邱光伟之子邱骏腾与2015年12月18日在重庆渝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刘佳琳和邱骏腾多次向原告要钱,原告产生反感,并告知双方,以后所要款项皆为借款,并汇入刘佳琳账户内,并得到被告刘佳琳的确认,其中一项由刘嘉玲个人借款诉讼已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6377号)作出判决由被告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后从2016年9月15日至2017年5月20日共借给刘佳琳人民币25.68万元,通过中信手机银行和中行手机银行转款给被告刘佳琳,双方讲好是借款。原告认为,被告双方作为有能力自食其力的过居家生活,但双方以啃老为荣,原告作为父亲在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前向原告母亲贺某某借款28万元,其二人贷款40万元,其中8万元为转让费,并通过原告母亲贺某某的账户汇给邱骏腾,给被告邱骏腾在重庆购得商品房一所,但在签正式合同时被告刘佳琳提出将其加入购房合同上,后经协商本着美好的愿望及期望同意将其名字加入购房合同上,(后离婚时法院将此视为赠与),婚后双方因互相猜疑导致离婚,离婚时房屋依法评估194万元,双方对半均分财产,被告双方均得到丰厚利益,原告作为一名企业普通员工,收入微博,(见收入证明),婚前被告双方均有客观稳定的收入,(被告刘佳琳在上诉状中也有所表述)两被告本应生活中自食其力但两被告坐吃父母,在这场婚姻中一切费用均向原告借垫,两被告于2017年5月20日办理结婚仪式,5月24日双方就因相互猜疑,刘佳琳就此提出离婚,本人认为被告刘佳琳对这场婚姻缺乏诚实,不以真实结婚为目的,本不愿意结婚,但看在买房的情况下勉强结婚,(有电话录音为证),本人出于对子女婚姻的良好期待,向其二被告垫付了装修及婚礼的费用共计25.68万元,其中包含一笔还房贷的借款费用6600元,但二被告不珍惜父母的期望,视婚姻为儿戏,造成20日结婚24日闹离婚的闹剧,刘佳琳在这场婚烟中直接收益近80万元,本着公平的原则,既然被告双方在这场婚姻中因房产均得到丰厚利益,本人只想索要回本人所向其二人所垫付的人民币共计25.68万元,特向二被告追要借款,不想因二被告双方的错误而导致原告生活窘迫,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民事借贷有关法规,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
被告辩称
被告邱骏腾辩称,本人与被告刘佳琳自婚后一直无稳定的工作收入我父在婚前为本人在重庆购置了一套房产,交首付二十万,其余贷款由本人还贷,在签正式房产合同时,刘佳琳提出把她的名字加上,我父亲出于美好的愿望也同意了,后离婚时刘佳琳以婚前彩礼为由,经法院判决享有房产一半产权,婚后直至结婚当天我父亲一直出钱帮助我们,此前,由于我们经常要钱我父亲也非常反感,就与我们商量,以后要钱大的方面是借给我们,把钱汇入刘佳琳卡内,我的生活借款汇入我的卡内有所区分刘佳琳也同意我父亲随后也将借款汇入刘佳琳卡内,后根据我们需要主要是装修房子及婚礼借款我父亲的借款害怕我们乱花经常备注用途,并让我们报告实际去向我父亲作为一名企业普通员工含辛茹苦为我们付出以上均是事实,本人对我父亲的付出,也深感内疚,特也尊重法院的任何判决。刘佳琳与我父亲的借贷关系属实,但本人与刘佳琳本人并不存在共同债务,据离婚官司中也写明并无共同债务,且刘佳琳在离婚案中已经获利。故此案中债务应由刘佳林单独负责偿还。 被告刘佳琳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陈述的部分内容不属实,刘佳琳从未向原告借钱,也没有做出让原告垫付款项的任何意思表示,原告更没有告知被告刘佳琳索要款项均为借款的事实,该理由为原告编造;原告与刘佳琳之间没有形成借款的事实,也没有形成借款的合意,所有进入刘佳琳账户的资金均是原告为了其子邱骏腾和刘佳琳结婚而出资的办理婚礼、装修婚房的费用,不属于借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邱骏腾系原告邱光伟之子,被告邱骏腾与刘佳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2015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1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16年9月15日至2017年5月20日期间,原告邱光伟共向被告刘佳琳账户转账236800元。 庭审中,刘佳琳提交了其与邱光伟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上载明2016年9月14日邱光伟给刘佳琳发微信称“你先给我一个你的账号,我先支付5至10月共计6600元,希望你们专款专用”;2016年10月9日,刘佳琳将装修公司的方案微信发送给邱光伟;2017年2月28日,邱光伟给刘佳琳发微信称“已汇5万,注意查收”,刘佳琳回复“好的爸收到,我转给骏腾”,邱光伟答复“不用一次转付,根据进展给骏腾”;2017年4月16日邱光伟给刘佳琳发微信称“佳琳,已汇四万注意查收,这是喜宴定金”;2017年5月10日,刘佳琳给邱光伟发微信称“爸,我给您汇报一下,装修款已经用完了,现在还有漆工和一些必须结的款要付,钱不够了骏腾说等有钱了再装”,邱光伟答复“尾款还差多少”,刘佳琳回复“起码两万多”,后邱光伟答复“款已汇出,请查收”;2017年5月20日,邱光伟向刘佳琳转账8200元,其上备注“奶奶的红包”。 经询,邱光伟与刘佳琳一致认可共计转账的金额为236800元,用于了刘佳琳与邱骏腾装修新房以及举办婚礼。邱光伟陈述上述款项中有一笔8200元系奶奶的红包,应予扣除,婚礼的花费邱骏腾未出资,其与刘佳琳、邱骏腾口头协商过转到刘佳琳账户的款项为其向二被告出借的款项,转到邱骏腾账户的款项为赠与。 另查,邱骏腾与刘佳琳离婚案件中,邱骏腾陈述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帐单详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证据已经本院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邱光伟与被告刘佳琳之间是否产生了借贷的合意。首先,案涉款项发生在邱骏腾与刘佳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二人的新房装修及举办婚礼,但二人在法院诉讼离婚时均未提及上述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次,邱光伟与刘佳琳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刘佳琳将装修的进展向邱光伟汇报,后邱光伟向刘佳琳转账支付款项,二人并未提及转账支付的款项为借款。综上,本院认为邱光伟与刘佳琳之间并未产生借贷的合意。邱光伟要求邱俊腾、刘佳琳共同向其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邱光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5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林圩垚 人民陪审员 成元昭 人民陪审员 田 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