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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陕0104民初11395号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1-10-25 · 配偶担责 支持

陈刚、李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爱琴,女,汉族,1962年11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市电瓷厂家属区
被告:李雪,女,汉族,1989年1月11日出生,户籍住址西安市莲湖区,系原告之女
被告:陈刚,男,汉族,1987年11月3日出生,户籍住址同上,现住西安市莲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爱琴诉被告李雪、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李雪系母女关系,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现已于2021年3月30日经两级法院判决离婚。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活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整用于购买房屋,有转账记录为证。现二被告双方虽离婚,但欠款却无人偿还,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雪答辩称:我和陈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时(房产证登记人为李雪),李雪曾向其母亲借款30万元整,离婚判决中只认定了2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已作处理,由李雪归还。另外的一笔10万元离婚判决中遗漏了,未作处理,二被告也一直至今未还,故我母亲另案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我的意见是:由我和陈刚共同偿还这笔10万元借款。
被告陈刚答辩称:不认可原告所述,答辩人陈刚与前妻李雪由莲湖法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4661号判决书及市中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3796号判决书明确判决婚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债务,并且法院考虑到保护妇女的情况下,在共同财产分割上给予前妻李雪多分,其中明确买房借款20万元及增值部分由李雪单独偿还。没有认定另外一笔1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已明确10万元借款由李雪单独偿还。

原告诉称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证据:1、2017年9月27日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
2、工行转账凭证、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向被告李雪转账100000元用于二被告购买房屋。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的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被告李雪对原告上述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
被告陈刚对原告证据1、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
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笔借款两审离婚判决已作处理。
被告李雪证据:1、原告向李雪的10万元转账单。
2、李雪购房时所交的首付款及相关税费的转账单。
原告对被告李雪上述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
被告陈刚对被告李雪上述证据均不认可,均在两审判决书中已作处理。
被告陈刚证据:1、莲湖法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4661号民事判决书、市中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379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二被告已于2020年12月24日一审作出的判决书判决离婚。被告李雪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判决书驳回其诉请。
2、西安银行账户明细、支付宝电子客户回单、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告陈刚与被告李雪的日常转账情况,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视频光盘一份(播放)。证明被告陈刚的母亲付灵芝大额取款4万元银行凭证及同时间现场给李雪了大量现金2万元。
原告对被告陈刚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2、3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均与本案无关。
被告李雪同原告质证意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李雪系母女关系,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现已于2021年3月30日经两级法院判决离婚。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曾向李雪转账10万元整,有转账记录为证。现二被告双方虽离婚,但欠款却无人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李雪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系自愿达成,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举证中虽有转账凭证,但没有借条产生,且鉴于原告与被告李雪系母女关系,故无法认定其转账行为属于借款性质。陈刚对此又不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10万元借款,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两审离婚判决中对父母向子女的转款均认定为系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爱琴要求被告李雪、陈刚返还100000元欠款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爱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贺洪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