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父母出资地图 · 山崖官网 · 联系我们 · 公益工具首页

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2)陕0104民初9895号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2-12-12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李战海、白姗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德锋,男,194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利,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咸阳渭城区北塬大明宫二楼米兰墙布专卖,系李德锋之女,住陕西省咸阳市。
被告:白姗姗,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莲湖区药王洞218号佳惠足浴技师,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文兵,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战海,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航发西航莱特航空制造有限公司盘环制造部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德锋与被告白姗姗、李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利,被告白姗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文兵、王珏,被告李战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德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4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战海系原告李德锋之子,两被告于2011年3月8日登记结婚。两被告婚后为改善居住条件向原告李德锋借款,原告李德锋将自己的房屋变卖,将房屋出售款45万元全部借给两被告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子位于西安市莲湖区香米园。现要求两被告偿还原告李德锋借款45万元。为了维护原告李德锋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白姗姗辩称,被告李战海系原告李德锋之子,2011年3月8日,被告白姗姗与被告李战海在咸阳市礼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李德锋与两被告属于父子和儿媳妇关系。其本人从未向原告李德锋借款,二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位于西安市莲湖区香米园房屋系两被告婚后于2021年1月20购买的,该房屋系二手房,具体购房由被告李战海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购房资金系其夫妻婚后存款,被告李战海称购买该房产仅需20余万元,房款是一次性付清。其本人与被告李战海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其本人于2022年6月9日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诉讼正在审理中。本次诉讼系原告李德锋与被告李战海父子二人恶意串通,虚假制造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李德锋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战海辩称,其本人与被告白姗姗于2011年3月8日登记结婚。二人于2018年购买了二手房,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该房屋是两室没有厅,价值46万元左右,加上各种手续费共计49万元左右。房屋购房合同购房人系被告白姗姗,房屋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是被告白姗姗。自2016年始,其夫妻共同经营足疗店三年,购房款项系夫妻二人开足浴店的经营所得和其个人的积蓄。2020年底,其通过中介购买莲湖区香米园,该房屋系北大街工行的家属院,亦属二手房,房屋面积58平米左右,房屋总价44万元左右,购房合同上的购房人系被告李战海,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系被告李战海。购房资金系其父亲原告李德锋出售自己名下位于咸阳市住房所得45万元,借给其购买香米园住房。购买香米园房产,其本人与被告白姗姗给其父亲原告李德锋做思想工作促成,因其父亲为其接送孩子上下学,西北三路的住房较小无法满足三代人的居住条件,且考虑到以后方便照顾父母,父母才同意互相置换房屋。其与被告白姗姗现正进行离婚诉讼,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中。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李德锋与被告李战海系父子关系,被告白姗姗与被告李战海系夫妻关系。原告李德锋于2011年9月27日从宁志恒处购买了位于咸阳市秦都区七星制衣有限公司文汇西路房产一套,房屋建筑面积92.91平方米,购房总价308000元。被告李战海与被告白姗姗现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0年7月27日,李德锋将该房产出售给田彩兰,成交价450000元。2021年1月20日,被告李战海向孙静购买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香米园二手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6.1平方米,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陕(2021)西安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房屋总价款415000元。原告李德锋与被告李战海均称西安市莲湖区香米园二手房屋购房款系原告李德锋出售自己居住房屋资金购买。原告李德锋尾号为6289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20年8月5日入账450025元,备注房款,对方账户为咸阳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2021年1月20日,该账户产生四笔大额出账,第一笔出账350000元,收款账户为置诚资产管理;第二笔出账3902.88元,收款账户为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日间);第三笔出账3903元,收款账户为西安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第四笔出账63900元,收款人孙静。孙静系出售房屋给被告李战海的房屋产权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李德锋起诉被告李战海、被告白姗姗归还借款,但案涉现有证据仅可证明原告李德锋为其儿子被告李战海购买房屋支付购房款和税费计421705.88元,并不能证明原告李德锋与二被告之间存在资金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李战海购买孙静的住房系在与被告白珊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李德锋与被告李战海、被告白珊珊之间就421705.88元款项没有约定系借款还是给二被告的赠与。被告李战海购买孙静房屋的款项全部系其父亲李德锋出资,且房屋产权人登记在被告李战海的名下,此系原告李德锋对其儿子被告李战海的赠与。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德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50元,原告李德锋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李德锋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海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婷婷
书记员曾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