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父母出资地图 · 山崖官网 · 联系我们 · 公益工具首页

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4)陕0104民初13323号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4-10-30 · 配偶担责 支持

吕某与吕某、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某。
被告: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某。
被告:吕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与被告卢某、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被告卢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X.判令被告归还XXXXXX元;X.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XXXXXX元为本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利息为准,从XXXX年X月XX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X.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XXXX年X月初,其儿子吕某带被告卢某到其家中,告诉其他与卢某领了结婚证,都是二婚不举行仪式了,其给了卢某XXXX元见面礼,这天其认识了被告卢某。卢某经营一家烟酒商店,资金周转困难,XXXX年X月初向其借用XXXXXX元。XXXX年X月XX日XX:XX:XX其通过中国银行向卢某建设银行卡转账XXXXX元,XXXX年X月XX日XX:XX:XX向卢某建设银行转账XXXXX元,同日XX:XX:XX转账XXXXX元(以上转账都有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为证)。被告卢某承认收到了XXXXXX元。今年以来其多次向卢某讨要欠款,被告卢某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卢某辩称,其从未向原告借款,二人也未达成借款的合意。原告的钱是赠予给其儿子吕某(即被告卢某现任丈夫)用于对外投资经营使用。原告考虑到其儿子没有固定收入,长期闲置在家,所以才赠予其儿子吕某XXXXXX元,让其在外进行商业投资。转款当天因吕某没有储蓄卡,所以才借用卢某的储蓄账户进行收款,后卢某已陆续转账给其丈夫吕某。
被告吕某未到庭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就真实性及关联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吕某与被告吕某系父子关系,被告卢某与吕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XX日,原告通过其名下中国银行尾号XXXX账户向被告卢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XXXX账户转账XXXXX元,XXXX年X月XX日向被告卢某分别转账XXXXX元、XXXXX元。原告主张系被告卢某向其借款XXXXXX元,被告卢某认可收到了XXXXXX元,但认为不是其向原告的借款,系原告赠与被告吕某用于投资经营,并提交其XXXX年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吕某转账XX笔共计XXXXXX元的电子凭证。证明其收到原告XXXXXX元款项后陆续支付给被告吕某的事实,并称另现金支付给吕某XXXX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卢某与吕某之间的转账与本案无关,并明确XXXX年X月XX日,卢某与其儿子吕某一起找到其,卢某当时经营一个烟酒店,是烟酒店的法人代表,卢某称烟酒店经营困难,让其给借点钱,考虑到卢某是其儿媳妇,基于信任卢某才没有让出具借条,当时其手头只有XXXXX元,当天转账XXXXX元,X月XX日,又转账一笔XXXXX元,一笔XXXXX元,如果是其儿子跟其要钱,其会直接转给儿子,而不是转给卢某,起诉前卢某也一直认可是借款,其要起诉后,卢某才称钱给了其儿子吕某。

本院查明

庭审中,原告提交XXXX年X月X日吕某与其的微信聊天记录,吕某称“当时我们把房子卖了后卢某就说要把拿你的钱先还给你,是我没有同意,我是不愿意用人家卖房子钱,原计划是等烟酒店转让了再把钱给你,后来卖房子的钱就进了股市了,从进去到现在就再也没有机会出来了……现在我们连买菜钱都没有,已经过不下去了,刚才我已经把车挂到网上出售了,等卖了就把钱还你”。被告卢某对该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系吕某与原告的聊天记录,认为吕某称房子卖了把钱还给原告是吕某的一厢情愿,不代表卢某同意给原告还钱,因为该房屋是卢某婚前财产。被告卢某提交其与原告、吕某及原告与吕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XXXX年X月XX日吕某向卢某发送其与原告的聊天截图,截图中显示XXXX年X月X日吕某称“爸,你的XX万卢某转给我了,我拿钱去投资别的项目了,你的XX万和卢某没有一点关系,你不要再以各种理由找卢某要钱了”;X月XX日下午原告回复“你把卢某的手机号码发给我”。XXXX年X月XX日原告向吕某发送消息称“过年到现在我很生气,X月底以前给我转回XX万元,过期不还钱,我去法院状告卢某欠债不还,勿谓言之不预也”,当日晚吕某回复称“给你再三说我不是不给你,是现在暂时没有,你就不能给我点时间吗卢某又没问你要钱,你只有转账记录可以告赢吗现在的律师都没有钱挣,官司赢了输了跟人家都没关系,咱们是一家人有啥不能坐下来好好说的”。XXXX年X月X日原告向卢某发送消息称“你欠我的XX万元人民币请早日返还”,卢某回复称“你的XX不是给你儿子的钱吗我给你儿子吕某了,我啥也不是”,原告回复卢某称“我是把钱借给你了,如果你不给我还钱,某有讲道理的地方”。
另查明,被告卢某认可XXXX年X、X月份与吕某共同经营一个烟酒店,系个体工商户,卢某系经营者,经营了X个月,卢某认为案涉款项没有用于烟酒店经营。并称其在某有多套住房,XXXX年卖出一套有上百万价值,认为不存在需要向原告借款XXXXXX元的事实,明确其没有找原告借过钱,是收到短信后才知道原告给其转款的事实,其也没有找过原告,收到款项后是吕某告知钱是他向原告要的,所以将款项陆续转给吕某。
本案审理中,被告吕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其到法院称,XXXX年X月初,其与卢某一起找其父亲,当时其想做烟酒店生意,问其父亲要钱,并将卢某的账户给了其父亲,其父亲分X次将款项打到卢某账户,卢某在其需要钱的时候再把钱打给其,后期做生意赔了,并明确烟酒店系其与卢某还有其他人合伙经营,认为案涉款项与卢某无关,其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交向被告卢某转账XXXXXX元的凭证,证明系被告卢某向其借款,被告卢某认可收到该笔款项,辩称未向原告借款,款项为吕某向原告索要,系原告赠与给其丈夫吕某。原告称因被告卢某系其儿媳,基于信任未要求出具借条,符合情理,但不能因未出具借条就认定原告的出资系对被告吕某的赠与。子女成年,父母已完成养育义务,成年后子女还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于法理和情理皆为不容。父母为解决子女经济困难而出资,是基于双方之间的血缘亲情,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约定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则属赠与关系,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原告明确款项系卢某以烟酒店生意周转为由向其所借,吕某亦称其与卢某一起找原告要钱,用于烟酒店经营,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原告交付案涉款项时系基于出借,被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原告出资时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因此该款项为二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以XXXXXX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即XX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卢某、吕某返还原告吕某借款本金XXXXXX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卢某、吕某支付原告吕某利息,以XXXXXX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XX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XXXX元,本院减半收取XXXX元;由被告卢某、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倪晓盈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