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5)陕01民终2245号
秦AA与乔B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AA,女,汉族,1984年6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明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BB,女,汉族,1951年9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芸,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AA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4)陕0104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秦AA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莲湖区人民法院(2024)陕0104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驳回乔BB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用全部由乔BB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秦AA与乔BB之间并未形成借贷关系,乔BB所谓的借款事实并不存在。1、本案中,乔BB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借条本就系其伪造,经鉴定后确认借条非陈C本人书写,一审判决认定错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真存在陈C向其母交付假借条的行为,乔BB应就该交付假借条的行为举证证实,但其从未出具证据加以证明。从常理人伦层面讲,该假借条是由乔BB所持有、所举证,其在庭审举证时便声称是儿子陈C亲笔所书,否则本案不会启动笔迹鉴定程序。但在笔迹鉴定出假借条真相后,其改口编造出“儿子向母亲借钱,但儿子没有在借条上亲自签名,而是找别人替自己签名”的荒唐理由。此理由不仅与乔BB在庭审时的陈述相悖,更不符合常理。2、该伪造借条无陈C本人按印。乔BB作为在金融机构工作了长达几十年的从业者,以其对数字及票据的敏感重视,更加证明假借条的形式及错漏不符合乔BB一直以来形成的行为习惯。三组录音无任何一组提到借条的存在,而是乔BB反复向秦AA强调“这150万是她的养老保障”,并要求秦AA卖房为其防老,更加印证了该借条系伪造,借款事实系乔BB恶意捏造。3、一审过程中,在乔BB无任何证据证明陈C将所谓“借款”全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即便认定借款这一虚假事实存在,也无法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借款人将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借款事实不存在,乔BB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前述150万元系其单独赠予陈C购房。且赠与行为发生时,秦AA与陈C结婚已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能证明该笔款项属于乔BB对秦AA及陈C夫妻二人的赠予,而非出借。因此,一审法院以民间借贷为由判令秦AA返还借款显属法律适用错误。综上,请求支持秦AA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乔BB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乔BB与陈C达成借贷合意,并将借款转给陈C,陈C也将全部借款用于夫妻购房及夫妻共同生活,故秦AA应对150万元借款承担清偿责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该笔借款发生在陈C与秦AA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所购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用于二人共同生活,该笔借款理应认定为陈C与秦AA的夫妻共同债务。因陈C因病逝世,秦AA应对150万元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并应支付利息。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乔BB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秦AA向乔BB偿还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诉讼之日2023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全部支付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秦AA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认定事实如下:乔BB与秦AA系婆媳关系。陈C系乔BB与陈可宁之子,乔BB与陈可宁19**年7月27日离婚。2015年7月16日,陈C与秦AA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陈C前婚有一女陈思瑶,秦AA前婚有一女常雅琳,陈C与秦AA婚后无子女。2023年4月3日,陈C因病去世。 因陈C与秦AA购房需要,乔BB与案外人古银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C20008,乔BB将其位于碑林区××街××号××幢××室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古银,售价为150万元。2020年5月6日,乔BB中国光大银行账户收到购房款150万元,同日,乔BB将该笔卖房款150万元转账至陈C账户。2020年4月22日,陈C与案外人杜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购买案外人杜菲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幢××室房屋,建筑面积63.44㎡,房屋成交价格为66万元。付款方式约定一次性付款。双方应当在2020年5月30日前签订存量房资金监管协议,买受人应当在签订监管协议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全部价款存入交易保障机构设立的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账户。房屋交付时间和手续约定:出卖人应在完成全部购房款的支付之日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同日,陈C与杜菲及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2020年5月9日,陈C向杜菲转账48万元;2020年5月12日,支付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费用80元;2020年5月18日,陈C向秦AA转账19万元;2020年5月29日,陈C向资金监管账户转入66万元,并缴纳两笔税费共计22852.06元。同日,陈C和杜菲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变更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到陈C名下。2020年6月1日,案涉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登记为陈C。2020年6月4日,陈C与秦AA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将案涉房屋由陈C单独所有变更为陈C与秦AA共同所有。2020年6月5日,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为陈C与秦AA。 庭审中,乔BB提交《借条》原件一份,载明“因急于买房,今借妈现金150万元整,三年内还清。儿:陈C,2020年5月4日。”乔BB称其与陈C说明自己给150万元买房,但房产证上不能加秦AA的名字,对于夫妻二人私下变更房屋权属,加上秦AA的名字,自己全然不知,直到陈C过世后,于2023年7月底去不动产信息管理中心查询时才发现这一情况。秦AA对借条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并非陈C本人书写签名,并于2024年2月29日向法院申请就借条落款处“陈C”签名二字是否本人书写申请笔记鉴定。为获取笔记鉴定所用检材,秦AA向法院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调取了保留陈C笔迹的样本。2024年5月8日,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陕中金司鉴中心【2024】文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中的“陈C”签名笔迹与样本中陈C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 庭审中,乔BB提交2023年8月2日其与秦AA的录音三段。录音内容显示:“乔:你知道这套房子是咋来的秦:我知道呀。乔:谁掏的钱秦:那没有啥,这那是我们的婚后共同财产。乔:是你婚后的共同财产,这个钱是你俩挣的钱还是秦:我跟你这样说妈这是陈C给我的保障。……乔:你要想要这套房子,那这套房子,你说这陈C给你的保障陈C这个钱从哪里来的秦:那咱们就做析产分析就行了。……秦:你当时房子要加我的名字,你是不是死活不让没错吧。乔:我是不让你加,因为这个钱是我的钱……乔:陈C什么时候叫加你的名字秦:有可长时间了……乔:买房子的时候他给我发来的房产证上只有陈C的名字”,秦AA认可8月2日录音中称房子没有加其的名字,认为是乔BB一直到家里闹,问房子的事情,所以其故意说房产证上没有加其名字。 关于案涉150万元款项的性质及借条的来源,乔BB称2020年4月下旬,陈C找其借款买房,称秦AA已联系好卖家,价格谈妥为150万元,其提出3点要求:一是只能给陈C120万元,给其留30万元养老;二是年轻人婚姻不稳定,为防止婚变,要给其写借条,关键时刻能用上;三是房产证上不能加秦AA的名字。时隔两天,秦AA找到其问房产证上不让加她的名字是其的意思还是陈C的意思,其向秦AA说明了4点理由,一是房子是其单位福利房,是其养老钱;二是这钱不是陈C挣的;三是这钱也不是陈C和秦AA挣的;四是秦AA娘家没拿一分钱。后陈C找到他说以后养老有他,其写借条,但不能给秦AA说,并说让把卖房授权给他,他去办,其拒绝了授权。2020年5月4日,陈C拿给其一张借条,其5月6日到房产交易中心和买家办理了交易手续,随即将150万元转给了陈C。150万元其从未想过赠与给陈C和秦AA,原因也告知过秦AA,陈C办完房产证,给其发了一张截图,是陈C一人的名字,2023年7月底,其去不动产中心查询,才得知加上了秦AA的名字,8月2日其问秦AA房产证加名字的事情,秦AA仍不承认。 另查明,乔BB身患高血压,糖尿病以及乳腺癌。案涉150万是其出售仅有的一套住房所筹措,现暂住于前夫陈安宁家中,前夫已要求其腾房。其子陈C死后,抚养的孙女目前正读高三。秦AA从事网约车司机职业,除案涉登记于其与陈C名下的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幢××室房屋,其名下亦登记了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号××幢××室房××。 本案审理中,乔BB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对秦AA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缴纳申请保全诉讼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150万元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本案中,乔BB将其住房出售,将150万元售价款转给其子陈C,陈C使用该款项购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幢××室房屋,并向乔BB提供《借条》一份,结合乔BB陈述、秦AA自认及房屋产权证书在初始办理时登记在陈C一人名下的事实,能够证明乔BB将150万元交付给陈C时并非系赠与陈C与秦AA,秦AA辩称系赠与给其与陈C,但未举证证明乔BB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乔BB现已古稀之年,身患多种疾病,将自己唯一住房出售,并将全部售房款用于儿子购买房屋,现儿子陈C去世,乔BB不仅承受丧子之痛,也将面临养老得不到保障的生存之痛。乔BB提交的借条虽经鉴定非陈C书写,但该借条系陈C交付给其,其作为母亲有理由相信系儿子书写,这一事实更能证明乔BB将款项交付给陈C时的真实意思是出借,用于陈C与秦AA购买房屋,故该150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陈C已去世,乔BB起诉要求秦AA返还该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利息应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9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秦AA返还乔BB借款本金150万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秦AA支付乔BB逾期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9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300元;由秦AA负担。
本院查明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中,秦AA认可陈C于2020年5月6日向其转账4万元,2020年5月8日向其转账1万元,2020年5月10日向其转账2万元,2020年5月14日向其转账5万元,2020年5月18日向其转账19万元,并称上述转款均为了案涉房屋的装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在秦AA与陈C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乔BB将其住房出售,将150万元售价款转给其子陈C,陈C使用其中部分款项购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幢××室房屋,该房屋现登记在陈C与秦AA名下,陈C并将其中部分款项转至秦AA账户,秦AA称用于案涉房屋的装修,据此可以认定案涉150万元系用于陈C与秦AA的夫妻共同生活。秦AA主张案涉150万元系乔BB对其与陈C二人的赠予,但对此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结合乔BB陈述、秦AA自认及房屋产权证书在初始办理时登记在陈C一人名下的事实,能够证明乔BB将案涉150万元交付给陈C时并非系赠与陈C与秦AA,且子女成年后,父母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乔BB提交的借条虽经鉴定非陈C书写,但该借条系陈C向乔BB交付,其作为母亲有理由相信系儿子书写,在秦AA并无证据证明案涉150万元系乔BB对其与陈C二人的赠予的情况下,一审认定该150万元为秦AA与陈C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陈C现已去世,一审认定秦AA向乔BB返还案涉150万元借款,亦无不妥。一审认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秦A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秦A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红莉 审判员 臧振华 审判员 罗 怡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assistant_judge
法官助理 张 颖
审判人员
书记员 范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