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5)陕01民终6131号
陈XX、肖XX与陈X、伍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XX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XX、肖XX因与被上诉人陈X、伍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4)陕0103民初18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振平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陈XX、肖XX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即陈X,陈X、伍XX于2017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陈X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要求与伍XX离婚,该院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准许陈X和伍XX离婚。上诉后,本院就该项内容维持原判。 在陈X、伍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X购买位于西安市XX区××街××幢××单元××室房产,并于2020年12月30日全额支付了购房款689658元。该购房款包含陈XX于2020年12月29日向陈X转账的14000元、126000元、120000元,肖XX于2020年12月30日向陈X转账的59000元、31000元,伍XX于2020年12月29日向陈X转账的167000元及陈X自有资金172658元。针对上述款项中350000元,陈X于2020年12月29日向陈XX、肖XX出具借条,载明:今借父陈XX、母肖XX350000元,用于购买××广场公寓房,年利息5%。庭审中,陈XX、肖XX为证明伍XX对于上述350000元借款知情,提交2023年5月5日肖XX与伍XX的录音,肖XX称:“你拿了我350000块,钱还没给呢,还有5%的利息。”伍XX回复:“打我账户上了给谁了……谁给你签的东西。”伍XX认可该录音的真实性,但是认为不能证明其认可借款事实。另外,伍XX提交2019年1月3日其母亲李思建向其转账200000元的银行流水及借条,证明因购房其于2020年12月11日向李思建借款217000元。陈X认为上述款项系李思建于2019年二人办理回门宴时所赠与。 另查,关于案涉房屋的分配,在陈X与伍XX的离婚诉讼中已作出处理,生效判决载明:“位于XX区X城X幢X单元XXX室由陈X居住,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伍XX支付房屋折价款344829元,伍XX配合将房屋登记至陈X名下”。该案审理过程中,陈X提交陈XX、肖XX向其转账的350000元转账凭证及其于2020年12月29日向陈XX、肖XX出具的借条证明该350000元系因购买案涉房屋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作出的(2024)陕01民终15096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陈X主张其购买X城房屋时向父母借款350000元及日常生活中借款149000元,伍XX对此不予认可,称其不知晓借款事实,现陈X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债务存在其与伍XX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
一审原告诉称
陈XX、肖XX原审共同诉称,2020年12月底,陈X、伍XX向其借款350000元,在长安区购置X街X城49幢1单元10829号房屋。陈X于2020年12月29日向其出具借条,并承诺按年利率5%计息,但上述款项陈X、伍XX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陈X、伍XX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6215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陈X、伍XX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陈X原审辩称,其承认陈XX、肖XX所述事实属实,应由其与伍X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7年其与伍XX结婚,2020年12月29日向陈XX、肖XX借款350000元用于购买XX公寓房1套。因夫妻共同财产还差140000元,就向陈XX、肖XX借款,陈XX、肖XX转账后,伍XX称其账户210000元买了定期理财,无法取出,又向陈XX、肖XX增借210000元,因陈XX、肖XX从理财提前取出有收益损失,伍XX表示其理财很快到期可以还钱,故承诺附加有5%的利息。但现在因其与伍XX感情破裂,伍XX拒绝协商偿还债务,但该款项伍XX及其家人明确知晓该借款,该款项确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与伍XX共同承担。 伍XX原审辩称,陈XX、肖XX所述不属实,请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其对该借款并不知情,借条上没有其本人的签字或手印确认。借款与婚内财产情况不符。根据陈X2024年1月26日提交雁塔法院的证据显示,2017年11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其转给陈X409494元(含其借款转账陈X购房款167000元),陈X转给其463180.49元。自2023年1月1日至今无金钱往来。陈X常年在外,由其负责家庭开支和孩子抚养。本案所涉借条与婚内财产情况、婚内开支情况不符,系陈XX、肖XX与陈X企图通过虚构共同债务的方式侵犯其个人权利。陈XX、肖XX向陈X的转账均系赠与;陈XX、肖XX涉嫌帮助其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陈X婚后对家庭和子女不负责任,存在明显过错,与陈XX、肖XX合谋虚构债务,欲转移双方婚内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其成立需要具备借贷合意和借款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陈XX、肖XX提交转账凭证及借条证明其向陈X、伍XX出借350000元。陈X虽对陈XX、肖XX主张的借贷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考虑到其与陈XX、肖XX之间系父母子女的特殊身份关系,及陈X、伍XX现已离婚的实际情况,属于利益冲突方,陈X出具的借条可信度较低,且并无伍XX的签名,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各方就案涉款项存在借贷的真实意图,陈X单方签名认可的借款也并不产生夫妻二人的自认债务,共同偿还的法律后果。陈XX、肖XX仍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借款时伍XX也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关于该款项是否系陈X、伍XX夫妻共同债务,在其二人的离婚诉讼案件中根据陈X提供的转账凭证及借条认为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存在陈X与伍XX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而本案中,陈XX、肖XX在原有证据的基础上仅补充提交了录音资料,而该录音资料中仅是肖XX单方陈述伍XX拿了350000元,未还本金及利息,伍XX并未确认欠款事实且有同意还款的明确意思表示,故陈XX、肖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述事实,陈XX、肖XX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关于陈X认可借款事实并同意还款,其可自行向陈XX、肖XX主动还款,对此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判决:驳回陈XX、肖XX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34元,由陈XX、肖XX负担(已交纳)。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陈XX、肖XX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陈XX、肖XX共同上诉称,1、其二人合计向陈X转账350000元,陈X出具借条并确认该笔借款系用于购买其与伍XX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已经提交了转账凭证并进行合理说明,完成了举证责任,应当由伍XX提交主张抗辩的证据,原审以其与陈X系父母子女关系且陈X与伍XX已经离婚为由否认借款关系无任何法律依据;2、陈X已经成年且结婚,其二人没有抚养陈X的义务,向陈X转账并非赠与而是以帮助为目的借款,陈X、伍XX均知晓借款之事实,且其二人也亦因此对外背负巨额债务;3、其所借款项全部用于购买陈X与伍XX房屋,系陈X与伍XX夫妻共同生活所用,因此陈X、伍XX均应承担还款义务。、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陈X、伍XX归还借款本金320000元及款项付请之日的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X、伍XX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陈X答辩称,其对陈XX、肖XX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均予认可。 伍XX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款项的借贷性质能否认定,陈X、伍XX与陈XX、肖XX是否存有共同借贷合意以及应否共同偿还涉案款项。陈XX、肖XX诉请陈X、伍XX共同偿还借款35万元,但未能提交经陈X、伍XX共同签字确认的协议、借条或其他借据予以证明借贷事实,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陈X、伍XX两人与其存有共同借贷合意,或提交双方就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之依据,或提交伍XX认可涉案款项借贷性质并自愿偿还之凭证;陈XX、肖XX虽提交陈X单方出具的借条,因陈X与陈XX、肖XX之间身份关系特殊,以及陈X、伍XX现已离婚的实际情况,原审认定借条可信度较低,不足以证明各方就案涉款项存在借贷真实意图,不产生夫妻二人自认债务、共同偿还的法律后果并无明显不当。因陈XX、肖XX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借款时伍XX明确作出借款意思表示,且生效的本院(2024)陕01民终15096后《民事判决书》已认定“陈X主张其购买X城房屋时向父母借款350000元及日常生活中借款149000元,伍XX对此不予认可,称其不知晓借款事实,现陈X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债务存在其与伍XX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故陈XX、肖XX本案诉请依据不足,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法律后果。至于陈X认可借款事实并同意还款,其可自行还款,原审对此未予处理亦无不妥。综上,陈XX、肖XX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7111元(陈XX、肖XX预交),由上诉人陈XX、肖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振平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assistant_judge
法官助理 刘 焘
审判人员
书记员 张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