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5)陕0102民初3122号
李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成,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嘉,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某2,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第三人武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刘婷,被告陈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成、陈泽嘉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武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21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3、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0元;4、本案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目前为岳母与女婿的关系。2019年10月23日,原告之女武某2与被告结婚,两人均为离异后再婚,各自抚养一个原婚姻家庭的子女。2019年10月8日,被告陈某因从事餐厅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直接从原告李某处取得借款人民币6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年利率为10%。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剩余本金为50万元。2021年3月30日,被告陈某再次因餐厅经营从原告李某处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被告至今未归还该笔借款的本金及任何利息。2024年9月9日起,武某2发现被告出轨并告诉原告,原告即通过武某2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被告表示与第一笔借款一并归还本息。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现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辩称,应当将原告之女武某2追加为本案被告,原告诉请是借款,一部分是发生在被告与原告之女婚姻存续之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武某2与本案事实、款项性质有利害关系。原告未提供借据欠条等凭证,转账记录也无备注款项性质,结合原被告的特殊身份关系,原被告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60万元系对被告的赠与,明确告知让被告处理好个人婚前债务,好与原告之女结婚,该款项中部分也用于婚礼开销,双方并未约定该款项为借款,更未约定年利率10%的利息。但被告念及原告的帮助之情和心中愧疚,先后向原告共计支付款项46万元,其中现金35万元,转账11万元。原告诉请的30万元系投资款。被告在投资一家餐饮店,原告也欲跟投,遂于2021年3月30日向被告支付了投资款30万元,被告于当日将该笔投资款转账支付餐饮店经营者赵某。期间餐饮行业经营不善投资失败,投资也未能回款,故对于投资失败风险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并未婚内出轨,在与武某2生活期间,共计支出生活费210万余元,用于武某2及家人出国旅游及购买奢侈品,该款项也是被告对原告的回报,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第三人武某2未到庭陈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与第三人武某2系夫妻,原告李某系武某2母亲。陈某与武某2于2019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原告提交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9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招商银行尾号9061账户汇款60万元。2021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中国银行尾号4428账户汇款30万元。被告于当日向案外人赵某账户转账30万元,附言:第一笔入股资金。原告表示上述款项系借款,并口头约定年息10%。被告主张上述60万元系婚前赠与,30万元系代原告投资。原告提交武某2与陈某短信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9月,武:“你尽快跟我爸对接沟通好”,陈:“跟你爸也没什么可对接的,我跟你离了自然就清完”,武:“我爸妈不是我扯的,是本来就在里面,他们帮你我买房的事你清楚,首付200个是借给我们的,帮你我而已,投资80个,餐厅几年没利息,也没跟你说过啥,80个跟你我无关,你跟我爸的事情”,陈:“离婚自然会算清楚,50个放利息哪年没给,餐厅我也投资了也没有任何收益。我一年至少给家里花5、60个,我为了啥,现在跟我论这些,我说了你爸放的钱我认,离了我原数奉还”。关于短信中“50个放利息哪年没给”,被告解释称所谓的利息指情感回报,主要指被告每年给武某2父母旅游、重大节假日及生日聚餐支出的巨额花费,系对父母支持经济的感谢,是情感利息,被告在随后的短信中亦向武某2回复,其一年至少给家里花5、60个。 原告另提交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通话录音,显示被告称:“虽然在我就说这个事情做了他就必须要执行,我没说错,而且同样的他所有的放出去的他是有原因的,他每年是有利息的,对不对,是每年给他兑现的,对不对,他在做的每一年没有给他欠下钱,每年都是按shi(音)给他去按照之前口头私下民间的一个协议来走吧”。经询问,原告表示录音中shi(音)应为10,被告主张通话录音是原告代理人引导发问下作出,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系通过引诱性的录音得到一个按shi(音)的答复。 关于还款情况,被告提交转账凭证显示:2020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转账3万元,2020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转账3万元。2024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转账5万元。以上共计11万元。2022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丈夫武某转账5万元,2022年12月7日转账3万元,2022年12月8日转账2万元,共计10万元。原告表示上述转账属实,向原告转账11万元系归还利息,向原告丈夫转账10万元系被告为武某2女儿升学办理上学费用。被告另主张归还原告现金35万元,分五次,具体时间已记不清。原告表示收到现金24万,其中2021年1月收到10万元,系归还本金。2021年3月收到5万元,2022年3月收到5万元,2023年3月收到4万元,上述14万元均系归还利息。在本案审理中,被告要求追加武某2为被告,经询问,原告表示其不要求武某2履行偿还借款义务,考虑部分款项发生在被告陈某与武某2婚姻存续期间,故本案追加武某2为第三人。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转账凭证、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企业登记信息、代理协议、发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向被告转账款项,从第三人武某2与被告陈某聊天记录能够看出,被告在短信中所述“利息”、“奉还”等信息能够认定双方间成立借贷法律关系。被告辩称婚前转账60万元系原告赠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婚后转账30万元系代原告投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返还借款本金。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年息10%,证据不足。被告与第三人短信记录中曾提到“利息哪年没给”等字眼,但被告主张已通过生活中各项花销进行回报,其所称利息系大额花费。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故原告主张被告部分还款系归还借期内利息,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还款数额,原被告一致认可被告转账支付原告11万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另向原告丈夫转账10万元,原告主张上述款项系其他用途,并非还款,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转原告丈夫款项系归还原告借款,原告亦不认可,且涉及案外人权益,被告与案外人武某间纠纷可另行主张,本案中对被告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主张现金支付35万元,原告认可24万元,原告否认部分被告未能提交证据,故现金部分应以原告认可部分为准。综上,被告转账支付原告11万元,现金支付24万元,共计35万元,剩余本金55万元,被告应当偿还。 被告主张其与武某2婚姻存续期间原告转账30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但被告称该笔款项系其代原告投资,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武某2均为受托人,被告自行转账并备注入股资金,应认定为其个人投资,且被告称投资款未能收回,故投资收益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应为被告个人债务,对被告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对还款期无约定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期返还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原告起诉后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本院酌定被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5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标准计算,自202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李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1910元,被告陈某承担4040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1412.5元,被告陈某承担31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申 洁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assistant_judge
法官助理 卜凡雨
审判人员
书记员 马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