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陕0424民初903号
李正平与屈峰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男,甘肃周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某某。 被告屈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甲,女,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甲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男。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屈某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初,被告以购买房屋需要交纳房屋首付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20年初,原告因为治病花费巨大,经济困难,无奈原告向被告索要该笔借款,被告开始答应还款,但后来以各种理由推诿,毫无归还之意;现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屈某某及其代理人辩称,原告所诉100000元款项应为屈某某与李某乙结婚的婚约财产赠与,不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且屈某某与李某乙从2015年至今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并生育女儿,该款项已用于共同生活花费,如要认定为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 被告李某乙辩称,其父亲原告李某某在法庭所诉属实;与屈某某定婚当天,除给付定婚彩礼钱80000元和20000元衣服钱等共计100000元现金外,屈某某提出要买房向其父亲原告李某某再借了100000元,应该归还;屈某某提出该笔钱全部用于我们共同生活不对,我只认可一部分用于我们共同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屈某某、李某乙系自由恋爱,2014年认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15年被告屈某某怀孕,双方家长协商订婚结婚事宜,于2015年10月18日在被告屈某某娘家订婚,原告李某某、其外甥郝某某、被告李某乙及一名司机杨杰四人参加;被告屈某某及其父母哥嫂参加;当天,按双方协商,原告给付屈某某及其家人订婚彩礼钱80000元和20000元衣服钱等共计100000元现金;被告屈某某另外提出需要买房向原告借款,原告遂将自己的100000元银行储蓄卡交给被告屈某某,屈某某于10月20日将钱转到自己名下。 后屈某某与李某乙于2016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4月9日生育一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一直未购买房屋。 现原告要求归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法庭的陈述和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家庭成员关系,原告在法庭以民间借贷关系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所述事实实事求是,证据确凿,依法应予支持认定。 被告屈某某提出是财产赠与关系,不符合事实,无法采纳。 二被告在借款后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且被告李某乙借款时在现场,知道借款用途,虽然一直未买房,但认可该笔款项一部分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被告屈某某提出是夫妻共同债务,符合实际,应予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屈某某、李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清偿原告李某某借款100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屈某某、李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继宏 二〇二0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