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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9)苏0322民初3182号

沛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19-07-29 · 配偶担责 支持

3182黄清甲与黄军役、耿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清甲,男,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军役,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耿真真,女,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超,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黄清甲与被告黄军役、耿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清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被告黄军役,被告耿真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超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清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被告黄军役,被告耿真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清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主张逾期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2018年8月因在徐州购买房子,向原告通过刷卡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指定的徐州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黄军役于2019年1月31日务工回来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该笔借款系原告养老所用,因两被告不孝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拒不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黄军役辩称,借款是事实,是当时我们俩买房子借我父亲40万元。
被告耿真真辩称,1.诉状里面没有体现黄清甲与黄军役是父子关系。原告黄清甲通过刷卡方式直接将款项交付徐州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对房产位于黄军役和耿真真名下原告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原告是以自己的行为明示将款项赠与了被告夫妻。2.黄军役在2018年8月之后经常回家,之所以把借条写到2019年1月31日,是因为如果提交能鉴定出来该借条系伪造。在耿真真起诉黄军役离婚时,黄清甲到朱寨法庭,当时并没有提供所谓借条,因而该借条是虚假的。同时,由于借条上没有耿真真的签字,正常父母为儿女出资买房在沛县就是风俗习惯。从来都没有过借钱给儿子买房不告知儿媳,并且借条上不让儿媳签字的这个行为。因而被告耿真真认为,该款系黄清甲与黄军役夫妻之间的赠与。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黄清甲向本院提交了借条1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1份;被告耿真真向本院提交了《保证书》1份、(2019)苏0322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1份。本院当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以及被告耿真真提交的民事判决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黄清甲与被告黄军役系父子关系,被告黄军役与耿真真系夫妻关系。
2018年8月23日,二被告购买位于徐州市铜山区三环北路88号上城国际37号楼1单元2403室房产一处。该房首付款中的440000元由黄清甲的账户62×××69分别于2018年8月11日、8月20日向徐州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账100000元、340000元。该款项中使用了原告黄清甲400000元。
耿真真与黄军役于2015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后耿真真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于2019年3月18日判决驳回耿真真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被告购房使用黄清甲款项400000元的性质,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还是原告对被告的赠与。
二被告使用原告款项400000元用于购房,原告黄清甲主张该款项系借款,二被告应予归还;被告黄军役认可该款项系借款并应当归还;被告耿真真抗辩该款项系原告赠与,不需偿还。从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认定为对成年子女购房理所当然的赠与;从法律角度,父母对成年子女购房亦无必须出资赠与的法定义务。在没有事实证据表明原告黄清甲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由被告耿真真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被告耿真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系赠与,其关于案涉款项系赠与的抗辩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案涉款项应认定为借款。
该笔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二被告共同购房,故应视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偿还原告黄清甲的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军役、耿真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清甲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黄军役、耿真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俊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