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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4)苏0324民初14851号

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5-02-08 · 配偶担责 支持

杨某某、武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某,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告:武某某,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杨某,女,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武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武某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武某某和被告杨某二人共同偿还17万元整,2.判令被告二人共同偿还债务的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按照同年中国人民银行拆借利率LPR4倍偿还,从2022年12月31日起直至偿还清为止)3.判令被告二人承担相关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原告提出上述诉求的事实和理由为:二被告于2024年2月6日前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杨某与被告武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向原告借款11万元整,用于购买房屋首付款,打款到被告武某某银行卡,2022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整,2022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整,打款到被告杨某银行卡,共计19万元整。双方承诺约定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于2022年10月31日被告二人偿还了2万元整,剩余17万元后期原告多次主张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武某某辩称:原告说的11万元已经打到我的卡上了,是双方父母赠与房屋购买首付款。该笔钱我已经转给睢宁金以德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购买金泰云溪府22栋903房屋首付款。后面8万元打到被告杨某账户,该笔钱我完全不知情。该笔钱说是用于房屋装修,但是我在2022年期间给杨某转账十几万元,我认为该笔8万元不存在。当时说还了2万元,是杨某说其父亲需要买养老保险,我转给她的。离婚时候,杨某说其父母出的17万元,我信用卡负债27万元,是我2021年到2023年给杨某转账23万元整。离婚时当时法官说我的信用卡负债和杨某17万元负债各自承担,各不追究。
被告杨某辩称:我们借款的11万元是向我父亲借款,说是用于金泰房屋首付款,借款有聊天记录证明,转账记录是在武某某银行卡里。借款8万元装修也是有聊天记录证明,借款期间原告多次向武某某要求还款的催款记录也是有的。8万元装修也有购买记录和支付记录证据证明。武某某说离婚时候各自债务各自承担,法官说我父亲债务让我父亲起诉,让我们慢慢偿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为被告杨某父亲,二被告原为夫妻关系。2020年5月11日,二被告因购房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杨某某通过邮储银行卡转账给被告武某某账户11万元整,后被告武某某将该款用于房屋首付款。因房屋装修需要,2022年6月8日、2022年7月3日,原告分三次共计给被告杨某微信转账8万元整。2022年7月3日,被告杨某给原告杨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本人杨某由于2020年5月14日够买云溪府房子资金周转不便,经夫妻双方商定,向杨某某借人民币110000元整(壹拾壹万元整)作为首付款。2022年6月8日借款50000元整(伍万元整),2022年7月3日借款30000元整(叁万元整)合计80000元整(捌万元整作为装修款,共计190000元整(壹拾玖万元整)经双方协商约定为2022年12月31日全部还清,如到期未还清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杨某(签字并捺印)2022年7月3日”。
2022年2月13日,被告杨某通过微信聊天催促被告武某某还款:“那我爹钱怎么还”,被告武某某回复:“以后再说”,……“少不了”,并对被告杨某说的借款金额“11万怎么10万”回复“11也用不着十年八年”。2022年7月4日,面对被告杨某催款,被告武某某回复“我不用问,有钱不用你说也还,没有钱非要去借钱装修,我是真搞不懂,我要是没有钱我睡大街都不会借钱装修”。
2024年2月6日,二被告经本院(2023)苏0324民初1557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时,因被告武某某否认向原告杨某某借款、对案涉17万元债务并未进行处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原告杨某与被告武某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武俊辰(2015年7月27日出生)由原告杨某直接抚养,被告武某某自2024年2月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武俊辰当月抚养费1000元,直至武俊辰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武某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负有协助的义务,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三、原被告于2020年5月14日与睢宁金以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坐落于睢宁县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号SN302464)中买受人的权利及义务归原告杨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杨某负责偿还至清,待房屋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时,被告武某某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杨某承担;四、原告杨某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被告武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27万元;五、双方一致确认婚后无共同债权,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另查明,2022年10月31日,被告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两笔共计转款2万元给案外人其妹妹用于偿还原告杨某某的借款,原告对此表示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银行转账电子回单一张、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微信转账截图3张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11万元转款是赠与还是借款问题。二被告方曾为夫妻关系,原告杨某某借款给二被告11万元首付款买房,是基于对女儿的信任未写借条,后于2022年7月3日让被告杨某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当然认为这笔11万元款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原告杨某某将该笔11万元直接汇给被告武某某,另外,通过2022年2月13日二被告微信聊条内容可以看出,被告武某某承认有这笔借款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
务。故,虽然借条上只有被告杨某一人签名,但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事后追认的双方意思表示,该笔11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原告杨某某转给被告杨某8万元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2022年7月4日二被告微信聊条内容可以看出,被告武某某对案涉房屋装修是借款这一事实是知晓的,虽然其不认可借款装修,但装修房屋是夫妻共同生活居住这一生活条件的必要开支。且2023年7月21日,被告杨某催问被告武某某“我爸问要钱了,他那17万准备怎么还”此时被告武某某对借款金额并未提出异议“要还也先还我信用卡的钱”。上述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用于夫妻生活必要开支,故,理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三、二被告离婚时约定的“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负债偿还”是否包含杨某给其父亲所立的借条问题。在双方离婚时,杨某提出了其父亲借款买房和装修的17万借款问题,对此武某某不予认可,经和承办离婚案件的法官沟通了解,对该笔债务在被告双方离婚案件未做处理。故被告武某某辩称涉案债务系被告杨某名下债务已经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完毕的意见和事实与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无公告费、保全费问题,同时原告杨某某主张差旅费用由被告承担问题双方在借条中也未约定,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并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借款金额共计19万元,二被告已经偿还2万元,借款本金17万元应继续偿还。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二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某某、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17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7万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武某某、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鲁开凌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assistant_judge

法官助理陈小艺

审判人员

书记员卢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