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5)吉2401民初10924号
台某政、雒某芬诉台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台某政,男,汉族,1960年8月13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雒某芬,女,汉族,1963年5月1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梅,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某,男,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王某,女,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台某政、雒某芬诉被告台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某政、雒某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梅、被告台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台某政、雒某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66122.3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台某分两次向银行(2022年3月30日向龙井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4800元;2022年6月14日向中国银行借款28万元)信用贷款共计428000元,借款后将款项全部转给王某。2023年6月29日,王某又向雒某芬借款5万元,之后台某又多次又向亲朋好友借款共计27800元。上述借款因被告均未能按时向出借人偿还借款,之后银行、以及其他出借人均向原告催讨,原告出于对被告的关心和帮助,为避免被告产生不良信用记录或遭受其他不利后果,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微信转账等方式替被告向银行以及出借人偿还了188322.35元借款。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代还款项,但被告一直拖延,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原告认为,原告代被告偿还借款的行为是基于亲情的帮助,但被告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及时将原告代还的款项予以归还。 台某对台某政、雒某芬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无异议。
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王某不知是借款,台某只说是跟其父母要的,台某给其转账的部分均用于购买房屋、房屋装修,雒某芬通过微信转账给其的5万元等用于日常生活,均是赠与,王某从未出具过借款凭证。因台某所挣工资不予以支撑生活,台某政、雒某芬向二人提供生活上的资助,属于自愿赠与。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台某政、雒某芬系台某父母。台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9月18日登记结婚。2022年3月31日,台某向龙井榆树村镇银行借款14.8万元,当日即将该笔款项全部汇至王某名下账户。2022年6月14日,台某向中国银行借款28万元,当日即将6.2万元转至案外人王某平的账户,剩余21.8万元全部汇款至王某名下账户。上述两笔贷款由台某偿还一部分,后出现未按期偿还的情况,台某政、雒某芬于2024年3月至2024年10月期间代为偿还贷款,共计支付188322.35元,现上述贷款已还清。 2023年6月29日,雒某芬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5万元。 本院就2022年6月14日台某向案外人王某平转账的6.2万元对王某平进行电话调查,王某平陈述其为房产中介,台某与王某因二手房事宜向王某平转账,其中有4.5万元为二人出卖旧房时的垫资,剩余钱款为购买新房首付的垫资。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账户对账单、历史交易明细、贷款还款凭证、通话录音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台某政、雒某芬主张其代台某向银行偿还的188322.35元及向王某转账的5万元为借款,台某予以认可,王某未予认可并抗辩为赠与,台某政、雒某芬未认可该款为赠与,王某亦未举证证明台某政、雒某芬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该两笔款项的流向及王某关于款项用于台某、王某共同居住的房屋或日常生活的陈述,能够认定该款项系用于台某、王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故上述款项共计238322.35元应当认定为台某、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台某政、雒某芬主张其向亲属偿还的借款27800元,因台某政、雒某芬未举证,故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台某、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台某政、雒某芬借款本金238322.35元。 如被告台某、王某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台某、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候晓辰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