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8)苏1002民初2032号
2032黄翔与秦吉祥、邢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翔,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环宇,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济野,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吉祥,男,199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均为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邢亚,女,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江苏澹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黄翔与被告秦吉祥、邢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环宇、陈济野、被告秦吉祥、被告邢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后,因有当事人反映案涉诈骗等具体情况,故本案于2019年4月中止审理。2020年11月30日本院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济野、被告邢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吉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33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3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汽车服务行业,被告秦吉祥曾在原告处修理及改装车辆,因此成了原告的客户。2017年9月被告秦吉祥向原告提出想购买一辆二手保时捷跑车,希望原告帮其关注一下车源,所以原告帮助被告秦吉祥作了有关的联系沟通,并了解到福建车商处有此款跑车。2017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秦吉祥一起在福建,由于福建车商要求作为买方的被告秦吉祥先交纳5万元作为留车费用,但被告秦吉祥一时之间只能掏出3万元,所以其向原告提出了借2万元的请求,原告同意了。于是被告秦吉祥通过微信向原告付了3万元,连同原告自己同意借给被告秦吉祥的2万元,共计5万元,通过原告的支付宝付给了福建车商作为留车费用。次日即2017年11月7日,被告秦吉祥在原告的陪同下,与福建车商洽谈成功(二手保时捷跑车的总价款约100万元左右)。也是因为被告秦吉祥当时身上钱不够,所以原告就将自己留存在福建车商处的其他业务尾款计312000元借给了被告秦吉祥,当天所签订的购车协议中也写明了已付的车款462000元中包含了黄翔的312000元。至此,被告秦吉祥共向原告借得332000元。后因原告向被告秦吉祥多次催要还款,后者却找各种理由推脱,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要求被告邢亚也负连带还款责任,是因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手保时捷跑车又登记在福州市鼓楼区赛曼化妆品店(系个体工商户,业主为邢亚)的名下,而且,后来原告的女朋友通过微信与被告邢亚联系时,被告邢亚在微信聊天记录里也是认可要把购二手保时捷跑车所借的钱结清给原告黄翔的,所以,被告邢亚无论是基于夫妻关系,还是基于在微信聊天中已作出的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均应当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秦吉祥辩称:1.原告黄翔与福建车商陈金风很可能是合伙诈骗坑害被告。联系二手保时捷跑车以及车辆买卖洽谈实际上都是由原告与案外人陈金风操作的,也是由他们操作办理的车贷,并将邢亚办理成车贷的主贷款人、将秦吉祥办理成车贷的担保人。该车是在2017年11月7日交给秦吉祥开回扬州的,但仅仅三天后,福建车商陈金风就以车辆需要检测才能替被告办理过户为由,来到扬州把该车开走了,被告至今也不知道车辆在哪里,只知道该跑车被登记在被告邢亚名下,车牌号为闽A×××**。现在该车上产生的巨额车贷要由两被告偿还,车却不在两被告手里。2.被告邢亚此前有一辆奥迪A4汽车是通过秦吉祥委托原告销售的,但销售款21万元原告没有付给被告。3.案外人陈金风来到扬州把二手保时捷跑车开走当天,又跟被告秦吉祥签订了一份《购车协议》,该份购车协议已替代了2017年11月7日在福建所签的购车协议,在福建所签的购车协议已经作废无效了,所以被告秦吉祥与原告之间没有债务关系了,不欠原告的钱。 被告邢亚第一次开庭审理中辩称:联系、洽谈、购买二手保时捷跑车的全部过程邢亚都没有参与,并不知情;被告秦吉祥向原告借款三十余万元是否属实与邢亚无关;假如属实,那么涉案的借款关系也是发生在两被告登记结婚之前,至于借款用途、此后车辆登记在哪个主体名下并不能改变案涉借款仅系被告秦吉祥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当两被告处于男女朋友关系期间时,被告秦吉祥通过原告将邢亚名下的一辆奥迪A4汽车以2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叫唐刘的人,卖车款一直没有付给被告;关于二手保时捷跑车登记过户的事情,是因为该车需要贷款,而被告秦吉祥讲因其个人信用有点问题办不成贷款,且按福建的规定没有福建居住证的人也办不成贷款,所以,福建车商陈金风就利用邢亚的身份证在福建注册了一个个体工商户即福州市鼓楼区赛曼化妆品店,该店的营业执照、印章均被福建车商持有控制,目的是为了办理车贷及车辆过户,并把邢亚办理成车贷的主贷款人、把秦吉祥办理成车贷的担保人;因为两被告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又于2017年11月2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故虽然并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但考虑到反正以后算一家人,所以被告邢亚此后在知晓每月要用自己名义偿还车辆贷款时,虽然很有想法且自己父母也很恼火,但并没有真正采取抵触行为,不过前提当然是二手保时捷跑车要由被告持有控制;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意思要正确理解,不能歪曲理解成原告方所认为的邢亚对被告秦吉祥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已自愿同意债务加入。 被告邢亚第二次开庭审理中辩称:已与被告秦吉祥在2019年1月18日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之前就很难跟秦吉祥联系得上,离婚之后就彻底跟被告秦吉祥失联,连微信都被后者拉黑。经通盘回顾、认真思考,现怀疑本案还不一定是原告与福建车商合伙诈骗两被告,有可能是原告、福建车商、被告秦吉祥三方合伙一起诈骗邢亚,因为本案中真正的受害者其实是邢亚——自己的奥迪A4汽车被卖了车款却没有收到;二手保时捷跑车不见踪影,但巨额车贷却落到了自己头上;连短暂的、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婚姻现在想来都显得莫名其妙,因为被告秦吉祥实际上也差欠邢亚不少钱。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向本院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2017年11月6日下午4:32分,被告秦吉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打给原告黄翔3万元。当天下午4:44分,原告黄翔通过尾号为4502的账号,向案外人翁江民的尾号为5300的账号转账付款5万元,翁江民系福州日昇汽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2017年11月7日,被告秦吉祥签订了两份《购车协议》。其中一份《购车协议》主文的全部内容为:“今秦吉祥(身份证号)购买陈金风(身份证)保时捷911敞篷车一台,车架号WP0CA2999ES140132,已付车款¥462000(肆拾陆万贰仟元),剩余车款及贷款手续10个工作日内准备就绪。如在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履行,此车由陈金风自行处理。违约金伍万圆。已付车款包含黄翔(¥312000)叁拾壹万贰仟圆。陈金风保证此车车况无任何问题(无事故、无泡水),车辆手续一切正常。”该份协议的落款处,有陈金风的签名且在签名上盖有福州日昇汽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的公章,也有秦吉祥的签名。其中另一份《购车协议》主文的全部内容为:“今秦吉祥(身份证号)借到黄翔(身份证)购车款叁拾壹万贰仟圆整(¥312000),用于购买保时捷911敞篷车车架号(WP0CA2999ES140132)所用,十五天内归还。”在该份协议的落款处,有秦吉祥的签名。 原告的女友吴某某在2018年2月左右,与被告邢亚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告邢亚说过“是的!这辆车上的是我的户”“哎,反正我就觉得嘛两个人既然在一起了,他也没工作,有时候能帮他的也帮他一点,反正以后都是一家人”“是的!一个月贷款要还一万七!他和我说他来还的嘛,我才贷的”“支付宝(已)转了一万!微信(也已)转7098.63!一共17098.63!”“第一,先把车子拿回来,和福建结清尾款;第二,回来和黄翔见面,钱结给黄翔;第三,我们家和他们家钱的事情慢慢解决!不行就上告法庭,我爸妈刚才才和我谈话的内容就这几个意思。”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手机银行转账记录、网上查询的福州日昇汽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两份《购车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在卷证实。 二、两被告向本院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2017年10月25日,卖方秦吉祥与买方唐刘签订了一份关于苏K×××**奥迪A4汽车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上约定的车辆买卖价格为21万元。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均认可该车系委托原告作为中间人进行的二手车交易,苏K×××**奥迪汽车原车主是被告邢亚。 2018年1月31日,被告秦吉祥在一份由原告黄翔亲笔书写借条内容的落款处签名,黄翔书写的内容为:“今秦吉祥(身份证号)借到黄翔()人民币叁拾万圆整(¥300000),双方约定关于保时捷911由黄翔从福建提车至扬州当日起计算,X月X日起十日之内,如未能还款,则由黄翔自行处理该车。”(注:“X”代表原文此处为空白)——该份借条的原件由被告秦吉祥持有,其系于2019年6月10日即第一次开庭之后、第二次开庭之前向本院提交该份原件(原告方在第二次开庭庭审中对该借条的解释是,该借条仅是双方谈判商议过程中形成的如果快速还款可以减免秦吉祥借款零头的一种方案,但因最终并未达成一致,故这张未生效的借条就落到了被告秦吉祥手中,而不是在原告手中)。 2018年3月5日,原告黄翔与被告秦吉祥两人签订了一张没有抬头名称的便条,全部内容为:“今陈金风、秦吉祥、黄翔三人,关于购买911车款中存在肆万伍仟圆争议,今商议三方对帐清楚后多退少补,多余钱款退至邢亚帐号银行卡。邢亚A4卖车总款20.5万(贰拾万伍仟圆),付至陈金风15万作为首付款,尚余5.5万(伍万伍仟圆)款项不明,三方核合清楚。卖车车款未经手邢亚、秦吉祥。(注:多余钱款汇至邢亚银行卡)。” 另,被告秦吉祥持有一份无落款日期,落款人处为“陈金风”“秦吉祥”的《购车协议》,内容为:“今秦吉祥(身份证)购买陈金风(身份证)保时捷911(车架号WP0CA2999ES140132)一台,共计壹佰零贰万圆(¥1020000),已付首付款肆拾陆万贰仟圆整,剩余车款做车贷,时间约定10个工作日,陈金风、秦吉祥积极配合双方贷款事宜,违约金伍万圆。”——被告秦吉祥陈述,该协议是案外人陈金风到扬州把二手保时捷汽车开走当天,与其共同签订的。被告秦吉祥并据此称,因为有了这一份购车协议,所以2017年11月7日在福建所签订的购车协议已经作废无效了。 三、本案的其他相关事实 被告秦吉祥与被告邢亚于2017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1月18日登记离婚。福州市鼓楼区赛曼化妆品店系2018年1月8日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个体户的业主是邢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且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负有依法举证证明的责任,未尽到该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关于原告所称被告秦吉祥于2017年11月6日向其借得2万元一节,因为原告在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秦吉祥与其具有借款的合意(比如借条),而且原告与被告秦吉祥在此日期之前,客观上存在没有结清的账目(原告是欠账一方),所以,当天,原告黄翔将5万元(含秦吉祥通过微信先打给黄翔的3万元)打给福州日昇汽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江民时,其中的2万元当时究竟是怎么商量的属于情况不明,即,既有可能是被告秦吉祥当时表态要向原告借,也有可能是当时双方同意相互冲账,甚至还有可能双方当时并没有经过很明确的商议,就事实上这么操作了。由于此节的2万元是否具有借款合意的举证证明责任依法在于原告,所以,此节情况不明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承担,即,本院不认定2017年11月6日被告秦吉祥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原告黄翔借过2万元。 关于2017年11月7日的两份《购车协议》,盖有福州日昇汽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公章的购车协议其法律性质是买卖合同,只有秦吉祥一人签字的“购车协议”其法律性质是借条。因为两份协议的内容中均明确显示被告秦吉祥具有向原告黄翔借款312000元的借款合意,所以,此时,无论原告与被告秦吉祥客观上是否存在其他没有结清的账目,均不影响该312000元属于民间借款这一法律事实的定性。 被告秦吉祥用后来出现的一份无落款日期,落款人处为“陈金风”“秦吉祥”的《购车协议》否定2017年11月7日《购车协议》的有效性,本院不予采纳,理由是:1.该份无落款日期的《购车协议》与2017年11月7日《购车协议》在内容上并无冲突;2.该份协议的文字内容本身并没有否定被告秦吉祥向原告黄翔借款312000元的事实,实际上即便是想否定,如不经过原告黄翔同意认可,那也是无效的。 关于被告秦吉祥持有并提交给本院的2018年1月31的借条,本院的观点是:1.该借条原件落在借款人秦吉祥手中是不正常的,在被告秦吉祥第二次庭审不到庭的情况下,原告对该借条的解释意见符合常理;2.该借条的出现,反而进一步加强了本院对被告秦吉祥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差欠原告黄翔至少30万元的内心确信。 关于2017年10月25日卖方秦吉祥与买方唐刘签订的一份关于苏K×××**奥迪A4汽车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以及2018年3月5日原告黄翔与被告秦吉祥两人签订的一张没有抬头名称的便条,因为是围绕邢亚名下的奥迪A4汽车通过原告黄翔出售给案外人唐刘之后,车款金额、车款去向以及该怎么算账处理的问题,所以本院认为,这里面的纠纷与本起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而本院在本起民间借贷案件中不予处理。如果被告方坚持认为原告黄翔欠被告奥迪A4汽车出卖款未支付,可依法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上已述,本院认为被告秦吉祥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欠原告黄翔未归还的钱款金额为312000元,故被告秦吉祥负有立即归还该款的义务。又因为2017年11月7日被告秦吉祥出具给原告黄翔的一份法律属性实为借条的《购车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十五天内归还”的内容,所以,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借款方需从2017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还款之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邢亚是否应该对被告秦吉祥的案涉借款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问题,本院持否定的观点,理由是:1.两被告系于2017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被告秦吉祥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原告所借的钱发生在两被告成为夫妻之前,故该债务在法律上应界定为婚前特定一方的个人债务,该借款债务的使用用途、二手保时捷跑车登记在哪个主体名下并不能改变案涉借款仅系特定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法律定性(譬如,一方婚前借钱购物赠与给另一方也是可以的,因此所负的借钱之债并不能在婚后自然转变为夫妻共同之债);2.虽然被告邢亚后来知晓二手保时捷跑车车贷被办理到了自己名下,甚至在登记结婚之后,自己也偿还了一部分车贷,但是,本案审理的并不是车辆贷款纠纷,而是发生在婚前的借款纠纷,故车辆贷款偿还问题与被告秦吉祥婚前个人借款债务是否应由被告邢亚连带偿还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本院对车辆贷款的承担主体究竟是谁不持任何立场,这不是本案中需要研究和考虑的问题);3.被告邢亚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意思不能理解成原告方所认为的邢亚对被告秦吉祥与原告之间借款关系已自愿同意债务加入。因为邢亚所说的“第一,先把车子拿回来,和福建结清尾款;第二,回来和黄翔见面,钱结给黄翔;第三,我们家和他们家钱的事情慢慢解决!不行就上告法庭,我爸妈刚才才和我谈话的内容就这几个意思”层次非常清晰,内容直白易懂,即,“车子拿回来”是前提条件,“钱结给黄翔”的主语并不明确,且该三点意见都是在转述邢亚父母的意思——因此,就算要如原告那般理解成所谓的债务加入,至少也应该解释为附条件的债务加入,更勿论该微信聊天记录中所谓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并不明确。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秦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翔偿还借款本金312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31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所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黄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0元,由原告黄翔负担377元,由被告秦吉祥负担5903元(因原告黄翔已在立案时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140元,故被告秦吉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给付2763元,向本院交纳3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8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 斌 人民陪审员 蒋凌梅 人民陪审员 惠 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