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民终字第0241号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二审写明「孙在勤购房以及支付首付款均以其名义进行,后因王新伟、王海燕提出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夫妻二人,孙在勤出于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及对王新伟婚姻的约束。」,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赠与抗辩不成时配偶是否仍被判共还。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把握扬州中院思路:未明示赠与时较常按出借,再审查用途;边界案须对照主文。
依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借贷合意与赠与意思都缺少直接证据时,扬州中院样本仅五件,较常按赠与或赠与抗辩一侧处理,四件未支持配偶担责。有的案件结合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说明即便是赠与也可能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如(2014)扬民终字第0241号;有的案件则在父母拿不出借贷合意证据时,整体按赠与或驳回诉讼请求,如(2021)苏10民终3958号。
审查顺序:先问借贷是否成立,再问未签字配偶应否共还。仅有子女单方借条、配偶未在借条中签名且未有证据证明配偶与出借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可能驳回对配偶的请求,如(2019)苏10民终487号写明「沈云并未在借条中签名,亦未有证据证明沈云与吴义香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吴义香要求沈云承担还款责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本批已见:B(交付时合意不足、事后补条且配偶不认,如(2014)扬民再终字第00008号);C(借条形成或交付举证不被采信,如(2017)苏10民终1173号、(2019)苏10民终487号)。有借条或能固定合意仍判共还/配偶偿还的对照,见(2014)扬民终字第0241号等。与上海相比,扬州未见成文「父母债权人更高证明要求」,但第二问对配偶侧借贷合意要求较严;与北京相比,样本太少,看不出稳定的临时出借默认线。
辖区内存在因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的判决。已见主要落在B(如(2014)扬民再终字第00008号)。子女出具借条,并不当然约束配偶:(2019)苏10民终487号写明配偶未在借条中签名,亦无证据证明配偶与出借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二审改判仅由子女偿还。
扬州更常从购房、建房或还贷用途往第二问推:款项流入夫妻共有房屋或共同生活时,未签字配偶仍可能被判共还。
以(2014)扬民终字第0241号为例(配偶担责:支持)。二审写:「该院认为,孙在勤支付上述房屋首付款401800元及中介费8000元,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款项在没有证据系孙在勤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王新伟和王海燕的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其…」第一问与第二问怎样衔接,看这类句子比看标签清楚。
证据不足时,扬州更常因「只有子女认账、配偶侧意思空白」不支持对配偶的请求;反过来,借贷合意与配偶侧意思都说得清时,未签字配偶仍可能共还。本市提要可记作:未明示赠与再看用途。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样本归一口中院,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下面按本院已出现的说理切口举例,不另贴倾向标签。
逐案对照主文。本城样本中说理切口分散,下列仅举配偶担责不同方向的案件,须打开全文核对。
(2014)扬民终字第0241号(支持)写:「该院认为,孙在勤支付上述房屋首付款401800元及中介费8000元,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款项在没有证据系孙在勤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王新伟和王海燕的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其共同…」
(2014)扬民再终字第00008号(不支持)写:「该院认为,孙在勤支付上述房屋首付款401800元及中介费8000元,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款项在没有证据系孙在勤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王新伟和王海燕的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其共同…」
读扬州判决时,以主文列明的还款义务人为准。说理里写了夫妻共同债务、但主文只判子女一人的,按主文理解:配偶不用还。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与分院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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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二审写明「孙在勤购房以及支付首付款均以其名义进行,后因王新伟、王海燕提出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夫妻二人,孙在勤出于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及对王新伟婚姻的约束。」,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赠与抗辩不成时配偶是否仍被判共还。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二审写明「本院再审认为:,孙在勤与王新伟、王海燕夫妇之间借款关系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对照「子女认可」与「配偶义务」是否被拆开。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材料背景含离婚或事后补签因素。二审认为父母与配偶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不支持对配偶的请求。对照父母与配偶有无借贷合意时主文判谁偿还。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二审写明「借条系孔凡晨向吴义香出具,沈云并未在借条中签名,亦未有证据证明沈云与吴义香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吴义香要求沈云承担还款责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对照父母与配偶有无借贷合意时主文判谁偿还。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二审写明「理由为:1.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对照离婚或补签背景怎样影响配偶责任。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4)扬民终字第0241号 |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3-11 | 支持 |
| (2014)扬民再终字第00008号 |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2-16 | 不支持 |
| (2017)苏10民终1173号 |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07 | 不支持 |
| (2019)苏10民终487号 |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5 | 不支持 |
| (2021)苏10民终3958号 |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0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9)苏1023民初403号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2019-04-23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8)苏1002民初2032号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6)苏1003民初3538号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2016-07-22 | 不支持 |
| (2016)苏1003民初3538号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2016-07-22 | 不支持 |
| (2018)苏1003民初4400号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5-29 | 支持 |
| (2020)苏1003民初1818号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8)苏1091民初1322号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12-03 | 不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