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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4)川1521民初4653号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4-08-12 · 配偶担责 支持

肖x、宋xx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501xxxxxx********,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xxxxxxxxxxx。
原告:宋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501xxxxx********,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xxxxxxxxxxxxx。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502xxx********,住四川省成都市xxxxxxxxxxxxxxx。
被告:黄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681xxxxx********,住四川省成都市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肖x、宋xx与被告肖xx、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x、宋xx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筱瑞,被告肖xx、被告黄x及其诉讼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x、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向二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是夫妻,二被告是二原告的儿子、儿媳。2019年3月底,二被告因购买xxxxxxxxxxxx的住房,向二原告借款382900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2020年9月,二被告因购买成xxxxxxxxxxxx的门面,向二原告借款80万元,原告肖x于2020年9月15日向销售该门面的开发商四川正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款10000元,于2020年9月22日向四川正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款79万元。2020年12月,二被告因购买凯迪拉克小车,向二原告借款10万元。前述款项共计128.29万元。另,二被告因日常琐碎家庭开支常在二原告处借一些零散资金。2022年12月28日,被告肖xx向二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我因买住房、买门面、买车等,自2019年初到2020年底期间,向我父母借款共计130万元”。现二原告年事己高,自身需要用钱,在要求二被告还款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支持二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肖xx辩称,认可起诉的事实,但目前没有能力偿还,对原告出资购买的门面,可以过户给原告。
被告黄x辩称,1.二被告现处于分居状态;2.本案是肖xx与其父母恶意串通提起的虚假诉讼,目的是伪造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款项不属于借贷,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3.请求查明案件事实予以处罚,黄x保留追究二原告虚假诉讼的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肖xx、黄x系原告肖x、宋xx儿子和媳妇,肖xx、黄x于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因二被告购买xxxxxxxxxxxxxxxxx住房,宋xx2019年3月25日通过其工行账户向肖xx转账382900元用于支付首付款;因二被告购买坐落于xxxxxxxxxxxx的门面,肖x于2020年9月15日和2020年9月22日通过其农行账户向开发商转账1万元和79万元,共计80万元;因二被告购买凯迪拉克小车,肖x2020年12月14日通过其农行账户向肖xx转账10万元。后肖xx向二原告出具落款日期为2022年12月28日的《借条》,内容是“我因买住房、买门面、买车等,自2019年初到2020年底期间,向我父母借款共计130万元”。
因黄x发现肖xx与一女性关系密切致双方夫妻关系不睦,包括二原告在内的双方亲友于2024年3月31日以“家庭会议”方式进行了劝解,后肖xx与黄x的夫妻关系继续恶化未能修复,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肖xx与异性关系亲密的事被黄x察觉后,肖xx通过微信告知其表姐张x,在与张x的微信聊天过程中张x提到如果离婚要为二原告考虑出资的事,经张x推荐xxxxxxxx所律师即本案二原告诉讼代理人胡xx介入,张x、胡xx和肖xx为此建了一个名称为“自由群”的微信聊天群,胡xx对二原告是直接要回门面或出资款提供了意见和建议。2024年5月9日,肖x分别向肖xx和黄x发送手机短信,要求肖xx和黄x在一周内归还买住房、门面、小车和黄x用于还贷款的款项,黄x回复未收到过任何借款。
本案庭审中,黄x对案涉借条提出异议。肖x和肖xx陈述2022年12月28日是黄x生日,每年遇黄x或小孩生日二原告基本上都会到成都,当天是在外面餐馆吃晚饭,黄x加班不在场,是在就餐的餐馆找的纸和笔出具的借条,出具借条黄x不知情;黄x辩称2022年的生日恰好二原告并未到成都,因为肖x为此还专门通过微信表达了歉意,借条是二原告与肖xx共同伪造的证据。本院责令二原告庭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2022年12月28日到成都的行程或当日在成都的证据,二原告未能提供。
另查明,肖x于2016年4月18日通过其交通银行账户向黄x转账28万元(附言:还贷),黄x用于归还其婚前购房贷款,后黄x将该房产过户至其父母名下,肖x、宋xx向本院另案起诉与黄x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已受理并另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二原告的转账凭证、《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及相应房屋买卖合同、肖xx的《机动车行驶证》、“家庭会议”的视频和音频资料、肖xx与张x和胡xx的微信聊天记录、案涉《借条》、肖x的手机短信截图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持续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是一个崇善亲情和家庭伦理的社会,父母在能力范围内对子女购房买车等大额消费时给予一定出资很常见,因亲属关系的亲密性和碍于亲情伦理,一般不会对出资行为的性质作出明确意思表示,而当子女产生婚姻纠纷时,因利益选择各方对出资行为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往往又各执一词。
二原告凭转账和支付凭证以及肖xx出具的借条提起本案民间借贷诉讼,通常情况下,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要看资金是否交付且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肖xx和黄x是二原告儿子和儿媳,分别是血亲和姻亲关系,肖xx和二原告实际上具有共同诉讼利益自然成为利益一方与黄x形成对抗。本案中,二原告向肖xx转账382900元和10万元,用于肖xx、黄x购买住房支付首付款和购车,又直接向肖xx、黄x所购商铺开发商支付80万元全款支付购房款,二原告实际出资1282900元的事实存在,借条是肖xx在黄x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出具,且不能排除是在肖xx和黄x夫妻感情恶化后出具,故本案中仅凭肖xx个人出具的借条显然不能认定二被告向二原告借款130万元的事实,借条对黄x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院认为,在二原告每笔出资未明确表示是赠与还是借贷的情况下,应考虑到二原告出资时带有对二被告婚姻幸福家庭美满的良好意愿,二被告夫妻恶化违背了二原告出资的初衷,即使二被告离婚不可避免而主要原因在于二原告的儿子,但二原告也不应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甚至自身陷入经济困境,故本院认为可结合每笔出资的用途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予以判断,具体如下:一、住房和交通工具是生活所需,虽然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资助非法定义务,但子女购房由父母资助首付款或买车给予一定补助在生活中能够为大多数人接受,也合乎情理,故二原告出资用于二被告购买住房的首付款382900元和购车的10万元应认定为赠与;二、肖xx和黄x均有固定工作和收入,登记购买商铺是投资性质的商业行为,二原告对商铺的全额出资明显不属于是父母对子女生活所需给予的一定资助,虽然在“家庭会议”时肖x提出是主动将商铺登记给二被告,但也未明确是赠与二被告,应视为二原告为二被告垫资购买,该80万元符合借贷关系法律特征,本院确认二原告与二被告存在80万元的借贷事实,二被告应当偿还。
二原告为二被告出资1282900元是客观事实,肖xx在与黄x夫妻关系恶化后向其表姐以及二原告本案诉讼代理人胡xx寻求帮助,包括二原告在内的目的是争取最大的利益,或减小因可能的离婚对财产分割造成的损失,胡xx利用专业知识提供诉讼策略和思路为了当事人纷争利益的最大化,即使案涉借条的形成时间存疑但并不是本院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黄x也不能证明二原告每次出资时都明确是赠与,故二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不构成黄x辩称的虚假诉讼。
综上,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x的部分抗辩理由成立,二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肖xx、黄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x、宋xx借款800000元;
二、驳回原告肖x、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8250元,由原告肖x、宋xx负担3135元,被告肖xx、黄x负担5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江涛
二○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梦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