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川15民终1985号
父亲出资 281000 元为儿子、儿媳购房;儿媳抗辩赠与并援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二审写明该条以赠与意思已成立为前提,无明示赠与则按临时出借,判夫妻共还本金。对照借赠与之争与配偶未签字仍共还。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宜宾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宜宾中院目标样本1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无借条或出资当时意思说不清时,较常按「未明示赠与则临时性资金出借」认定借贷((2019)川15民终1985号)。
双方都缺少出资当时配偶签字或明示赠与表示时,宜宾二审将父亲出资 281000 元购房认定为借贷,并判儿子、儿媳共同偿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父母已有赠与意思表示为前提,仅解决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并不适用于「借还是赠」本身尚未查清的情形;子女成年后父母无继续供养义务,除明确表示赠与外,购房出资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本案无证据证明父亲明示赠与,故认定为借贷,儿子、儿媳共同偿还本金((2019)川15民终1985号)。
审查顺序通常是:先问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不是「当然赠与」的入口),借贷成立后因款项用于夫妻共同购房,判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尚未稳定归入 A/B/C 三档,须对照主文义务人。与上海相比,宜宾未见更高证明标准,但强调不能将父母出资当然视为赠与。与北京二中「未明示赠与可按临时出借」同向;基层法院多件驳回父母请求,与中院这件方向不同,读宜宾须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件数太少,写不成稳定通例。
本批样本未见以「父母与配偶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为独立说理主线、从而不支持配偶担责的判决。儿媳未在借条上签字,仍因出资用于夫妻共同购房被判共同偿还。
父亲出资为儿子、儿媳购房,儿子单方出具借条;儿媳抗辩系赠与,并可能援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主张婚后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
法院先分清两条线: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是在父母赠与意思已经成立的前提下,解决赠与对象;不能先套用该条把出资当然认定为赠与((2019)川15民终1985号)。父母出资购房若未明确表示赠与,在高房价背景下仍应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借贷关系认定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购房的,判儿子、儿媳共同偿还本金;借条利息约定因仅儿子单方出具,对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宜宾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
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不当然推赠与。(2019)川15民终1985号:该条以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为前提;本案不能直接适用该条将出资认定为赠与。
未明示赠与按临时出借,判夫妻共还。同案:无证据证明父亲明示赠与;出资 281000 元认定为借贷;判陈伟、唐颖共同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
读宜宾须以裁判主文为准;基层一审多件驳回父母请求,与中院这件须逐案对照。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与分院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新标签打开说明页,页内为整理正文;文末可核对外站发布页。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父亲出资 281000 元为儿子、儿媳购房;儿媳抗辩赠与并援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二审写明该条以赠与意思已成立为前提,无明示赠与则按临时出借,判夫妻共还本金。对照借赠与之争与配偶未签字仍共还。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9)川15民终1985号 |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6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0)川1521民初4638号 |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8-19 | 不支持 |
| (2024)川1521民初4653号 |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8-12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7)川1502民初4503号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17-11-24 | 不支持 |
| (2020)川1502民初5451号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0)川1524民初2024号 | 长宁县人民法院 | 2020-12-14 | 支持 |
| (2023)川1524民初875号 | 长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4-20 | 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