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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鲁04民申114号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1-08-11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南征、王秀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征,女,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秀红,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徐龙,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南征因与被申请人王秀红、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4民终2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南征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事实与理由:南征与徐龙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4月20日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王秀红系徐龙的母亲。2015年10月8日,徐龙与南征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父母协商确定,由徐龙的父母出资全款买房,南征的父母出资全款买车。2015年10月20日,徐龙的父母徐广仲、王秀红出资购买了济南世茂天城4-2-1604室房产,交纳首付款322321元,登记在徐龙、南征名下。2016年5月20日,徐龙和南征办理了商业贷款93万元用于支付剩余购房款。徐龙的父亲徐广仲不知道徐龙办理商业贷款的事情,在2016年5月20日中午,打电话向南征父母借款说要交房子的尾款,南征的父亲把15万元打给了南征,之后徐龙的父母也将15万块钱还给了南征的父母,徐龙用这15万元支付了房屋的贷款。这就是本案涉及的15万元借款的形成过程。离婚诉讼之前,徐龙在与南征的通话中再三强调房子是其父母全款买的,也就是说,徐龙和王秀红之间不存在借款的问题。王秀红在本案一审的庭审笔录第5页,明确自认首付是赠与、家具家电也是赠与,可以印证借贷事实客观不存在。法院应当对王秀红主张的借款予以驳回。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具体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王秀红出资的15万元,应视为是对徐龙和南征的赠与。南征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该款项系王秀红基于之前给徐龙和南征全款买房的承诺而赠与两人的。在两人出现感情问题正处于诉讼离婚状态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给其他人出具借条的行为本身就是不可信的,不能排除被申请人王秀红与被申请人徐龙恶意串通、虚假陈述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可能,王秀红也从未向申请人和徐龙要求过还款。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该款项系徐龙和王秀红之间的借款是错误的。徐龙单方后期给其母亲补写且进行日期倒签的借条,不具备真实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再审申请人依法申请再审。

二审法院查明

王秀红提交意见称,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和诉讼中双方认可的事实,可以证明涉案的15万元款项用于偿还南征父亲南学礼的借款15万元,而南征和徐龙向南学礼的借款系用于偿还共同购买济南世贸天城房屋的贷款。王秀红与徐龙之间的借款形成于徐龙与南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偿还其夫妻二人共同购买房屋所欠的借款,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南征主张该借款系赠与,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南征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原审法院裁判并无不当,南征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南征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崔兆军
审判员  周永恒
审判员  王 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鞠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