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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粤1224民初469号

怀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0-06-09 · 配偶担责 支持

钟劲与钟百库、欧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劲,男,汉族,1965年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永固镇镇政府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41************413。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泽涛,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百库,男,汉族,1991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441************338。
被告:欧雪芳,女,汉族,1992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441************323。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凤,广东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钟劲与被告钟百库、欧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泽涛,被告钟百库、被告欧雪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钟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5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初,被告钟百库向原告表示其想在怀集县城购买商品房,但奈于两被告无积蓄不得不向原告暂借首付款;原告作为被告钟百库的父亲自然而然地支持了儿子的想法,并决定将原告部分积蓄借给两被告用于支付该商品房的首付款。同年9月15日,两被告选定恒福楼盘5幢1001房后,原告按两被告要求通过间联POS消费形式向怀集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20000元定金,并于同年11月10日再将余下的154877元首付款及1000元办证手续费同样以间联POS消费形式支付给怀集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时,被告钟百库亦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并约定三年内还清款项。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钟百库催要,但被告至今仍分文未还。原告认为,被告钟百库虽为原告儿子,但其仍有履行借据约定的合同义务并如期清还借款;与此同时,被告欧雪芳尽管没有在借据上签名,但其作为钟百库的妻子,在购买房屋时已知晓该笔借款的存在且该借款亦确实已用于支付恒福楼盘5幢1001房的首付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原告为了更好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起诉,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钟百库答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意见。
被告欧雪芳答辩称,被答辩人钟劲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纯属虚假借贷诉讼。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钟百库于2014年11月14日结婚,婚后与被答辩人钟劲夫妇以及大伯钟百贺夫妇共同居住,2015年1月答辩人与钟百库生育一子钟港棠。因答辩人为钟家生育了孙子,被答辩人钟劲极为开心。同时,钟劲认为一大家人共同居住一屋显得拥挤,且其在2014年时已经为大儿子钟百贺出首期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为体现公平,钟劲自答辩人生育孙子后,其四处积极为答辩人夫妇寻找合适的房子,希望购置一套房产赠与给答辩人夫妇。2016年9月,被答辩人钟劲与答辩人夫妇共同看中了位于怀集县怀城镇三江南8号时代国际新城5座10层1001的房屋,并与开发商确定购买。钟劲表示首期款由他来赞助,剩下的贷款部分由答辩人夫妇来承担。由此,被答辩人钟劲向开发商支付了该房子首期款项,并要求房产证上的名字要写答辩人和其儿子钟百库。被答辩人钟劲为怀集县怀城镇三江南8号时代国际新城5座10层1001的房屋支付购房首期款属实,但并不是借款。被答辩人钟劲在支付款项前后清楚表示要出资买一套房产给答辩人夫妇,从没有表示过是借款给答辩人夫妇购买房屋,更不存在要求答辩人夫妇书写借据给被答辩人钟劲的情形。本案的《借据》纯属被答辩人钟劲与钟百库共谋伪造,答辩人直接到本案诉讼资料之前没有都没有见过该《借据》,也没有听钟劲或钟百库说过有这么一份《借据》。2018年,被答辩人钟劲因为参与商业投资失败,并将其投资失利归责与答辩人,并要求钟百库与答辩人离婚,而被答辩人钟百库因为没有主见,站在父亲一边,由此导致答辩人与钟百库因家庭矛盾而感情破裂。2019年,答辩人不堪被答辩人钟百库和其家人的精神打击,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首次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而今答辩人再次提起二次离婚诉讼,目前离婚案件仍在继续中。被答辩人钟劲起诉民间借贷案件恰恰处于人民法院首次判决不准予答辩人与钟百库离婚后的黑色六个月期间,目的极为明显,就是钟百库和父亲钟劲联合制造虚假夫妻共同债务,目的令答辩人在后续的离婚案件中承担大额的夫妻共同债务,变相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给答辩人。钟劲与钟百库共同制造虚假借贷诉讼,这种行为已经属于协助他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被答辩人的诉讼涉嫌虚假诉讼,恳请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刑事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不存在出借款项给答辩人和钟百库的事实,其所支付的款项为对答辩人夫妇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钟劲出资的款项为赠与给答辩人和钟百库的购房款款项,不属于借款。被答辩人钟劲与钟百库联合伪造虚假证据,制造虚假诉讼,恶意损害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恳请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钟百库是父子关系。被告钟百库、欧雪芳是夫妻关系。两被告婚后与原告共同居住。2016年9月初,两被告欲购买商品房,由于两被告资金不够,原告表示由其支付首付款,余下部分购房款由两被告以按揭贷款的形式支付。两被告选定了怀集县怀城镇三江南8号时代国际新城5座1001号商品房。原告通过间联POS消费形式分别于9月15日、11月10日向怀集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20000元定金、首付款154877元和1000元办证手续。被告钟百库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兹向父亲钟劲借到人民币拾柒万伍仟捌佰元(¥:175800元)用于支付购买恒福楼盘5栋1001房的首付款。本人承诺借款之日起三年内还清。借款人:钟百库。2016年11月10日”的《借据》给原告收执。该房屋登记在两被告名下。2020年3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支付的175800元的购房付首款是属于对两被告的赠与还是属于出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真实存在,而且两被告也确认首付款是由原告支付,现在原告也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即原告(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故本案被告欧雪芳应承担原告出资的购房首付款是原告赠与两被告的举证责任,但被告欧雪芳没有提供原告书面明确表示赠与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该笔债务是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借,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
关于被告欧雪芳申请对《借据》内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的问题。被告欧雪芳认为《借据》是原告与被告钟百库联合伪造虚假证据,目的在于增加两被告的共同债务,申请本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借据》的内容形成时间予以鉴定,但根据上述所述,该《借据》的内容形成于何时,对本案的实体处理没有实际影响,故本院对被告欧雪芳的申请的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钟百库、欧雪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钟劲借款本金175800元。
若债务人未能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08元,由被告钟百库、欧雪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玉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梁倍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