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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2)辽1302民初1279号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2-06-22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滕秀芝、丁禄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滕秀芝,女,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郑光辉,朝阳市双塔区南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长虹,朝阳市双塔区南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禄峰,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张红岩,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东平房村四组5652号。

审理经过

原告滕秀芝与被告丁禄峰、张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秀芝的委托代理人陈长虹,被告丁禄峰、张红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滕秀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00,0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20年5月19日,二被告因购买车辆从原告处借走10万元,并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承诺此款到用钱时还清。现原告用钱,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0万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丁禄峰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偿还,但是我现在没有钱还,我当时借钱是购车,我想用这个车来抵账。
被告张红岩辩称,车是赠与的,借条的事情我不知道,我也没有签字,也没有录音,结婚六年来了,我就想要这辆车一半的价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滕秀芝与被告丁禄峰系母子关系,被告丁禄峰与被告张红岩系夫妻关系。二被告想要购买车辆,2020年5月19日,被告张红岩与原告及其弟弟滕建荣共同去4S店为二被告购车。原告滕秀芝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朝阳市边杖子支行取现金9万元、从案外人齐宝存处借1万元现金,合计10万元,原告将此款借给二被告购买了车辆,案涉车辆登记在被告张红岩的名下。当日,被告丁禄峰为原告滕秀芝出具内容为“今因买车从爸妈处借款拾万元整(100,000.00)。借款人丁禄峰,2020年5月19日”借条一份。现原告滕秀芝将二被告诉至本院,请求偿还10万元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借条等载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作为母亲为其儿子被告儿子丁禄峰、儿媳张红岩婚内购车需要而出资的行为是赠与行为还是借贷行为。首先,原告为其儿子丁禄峰婚内出资所购买的车辆系动产,而非不动产,故在本案中不宜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相关规定而径行认定原告的出资行为系赠与行为;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赠与事实的证明须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本案中,原告滕秀芝及被告丁禄峰当庭均已表示原告出资10万元为二被告购车的行为并无赠与之意,被告丁禄峰还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且被告张红岩当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在其出资后曾作出过该出资系对二被告夫妻二人赠与的意思表示。鉴于在本案审理中,被告张红岩对其主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的上述出资行为应认定系出借性质为宜;再次,无论从本案看,还是从社会层面看,当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临时遇有较大金额支付困难时,父母多有资助行为,但此非当然的法律义务,若一概以赠与论,则与善良公俗相悖,易助长“啃老”之不良风气。基于上述分析,本院确认原告的出资行为属借贷行为。上述借贷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使用该笔资金所购车辆已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故此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予偿还。
综上所述,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决如下:
被告丁禄峰、张红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滕秀芝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丁禄峰、张红岩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1,150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