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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的相关判决只有 1 件,可能不具代表性;结论以该院为准。「全部判决」另列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作对照。点击资料与案号将在新标签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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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多判配偶一起还」

判配偶一起还 3/4(75%) · 同类事实出现过相反结论,个别事实需单独看

读完本页,可对照朝阳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朝阳相关判决 4 件(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与本题无关 2 件另列。

结论

朝阳共 6 件判决(相关判决 4 件/与本题无关 2 件),4 件相关判决中判配偶一起还 3/4、不用还 1/4。分两条线。第一,婚后为双方购房出资、约定不明的,按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配偶不用还;同一院内,婚房首付按赠与、代偿房贷与购车出资按借款,配偶只担借款部分。第二,未明确赠与即按临时性资金出借,款落婚后共同居住房屋或购车等大额置产的判配偶一起还。对动产出资,法院不类推适用购房赠与规定,赠与须排除合理怀疑。相关判决 4 件,件数不足,不能据以概括全市;中院二审仅 1 件,其余为基层一审。

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相关判决 4 件(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1 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3 件),判配偶一起还 3/4(配偶要还 2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1 件、配偶不用还 1 件)。中院二审 1 件为支持;基层一审 3 件方向不一:一件支持、一件部分支持、一件不支持。相关判决不足 5 件,样本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做法不统一。另有与本题无关 2 件(出借人分别为战友、朋友)。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朝阳共纳入 6 件判决,其中相关判决 4 件、与本题无关 2 件。4 件相关判决中判配偶一起还 3/4:配偶要还 2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1 件,配偶不用还 1 件。朝阳只有一家中院,即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面按该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分述。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1 件,判配偶一起还。(2019)辽13民终2932号(配偶要还):父母为儿子、儿媳购买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出资35万元,虽在结婚登记前汇款,二审认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符合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撤销一审、改判儿媳季晓琳与儿子共同偿还35万元。

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3 件,方向不一。(2022)辽1302民初1279号(配偶要还):母亲为儿子、儿媳婚内购车出资10万元主张借款,法院认为车辆系动产、不宜类推适用父母购房出资的赠与规定,赠与事实须排除合理怀疑,认定出资为借贷且属夫妻共同债务,判儿媳张红岩与儿子共同偿还本金10万元。另有一件(配偶只还一部分):父母为儿子、儿媳婚后购房出首付、另出资代偿婚房房贷、购车,法院把婚房首付款71789元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按赠与处理、配偶不用还,把代偿房贷80000元、购车款55000元按借款认定,判儿媳刘晓颖与儿子共同清偿135000元(占购房、置产出资206789元的约三分之二)。(2026)辽1381民初926号(配偶不用还):父母为儿子、儿媳婚后购房出首付12万元、另出资装修及购置家具电器,法院以约定不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后由儿子单方补签的借条不能作为配偶借贷合意的证据,驳回全部请求。

中院二审一件支持,基层一审一件支持、一件部分支持、一件不支持。相关判决共 4 件,低于 5 件,样本有限,不足以概括朝阳市的总体做法,下列归纳只对负责。

法院通常怎样一层层审查

第一步先适用婚后购房出资的专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对出资性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2026)辽1381民初926号、(2022)辽1324民初2552号)。

第二步区分款项用途:同一笔父母出资内部可分别处理——婚房首付按赠与、配偶不用还;代偿房贷、购车等按借款,由配偶一起还((2022)辽1324民初2552号)。

第三步对动产出资不类推购房赠与规定:出资购车的属动产,不宜类推适用购房赠与规定,父母未明示赠与的按临时性资金出借认定,赠与须排除合理怀疑((2022)辽1302民初1279号)。

第四步看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款在结婚登记当天用于购买婚后共同居住房屋的,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019)辽13民终2932号)。

第五步审查补签借条能否及于配偶:离婚后由子女单方补签的借条,法院会结合离婚协议与催款时间判断能否约束配偶((2026)辽1381民初926号)。

没有书面约定时的路径:4 件相关判决中,「按借款」「按赠与」两条都出现。按出借处理的见(2019)辽13民终2932号及一件基层一审;按赠与处理的见一件基层一审;首付按赠与、房贷与购车款按借款的见(2022)辽1324民初2552号。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婚前汇款用于婚后共同居住房屋,按共同生活判一起还

朝阳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

婚前汇款用于婚后共同居住房屋,判一起还。(2019)辽13民终2932号(配偶要还)写:「上诉人郝良文将35万元借款在其与季晓琳结婚登记的当天,用于购买二人婚后共同生活居住的房屋属于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

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两条线并存。(2022)辽1302民初1279号(配偶要还)写:「原告为其儿子丁禄峰婚内出资所购买的车辆系动产,而非不动产,故在本案中不宜类推适用……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相关规定而径行认定原告的出资行为系赠与行为。」(2026)辽1381民初926号(配偶不用还)写:「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若对出资性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视为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二原告是在二被告协议离婚后10日内提起本案诉讼……故合理怀疑对被告崔某乙单方给二原告出具的三张借条存在虚假意思,不能作为借贷合意的证据。」另一件(配偶只还一部分)写:「在原、被告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房屋首付款应视为原告对二被告的赠与」;「父母对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其给予子女的经济帮助,除父母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外,均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未见该院内部结论相反的中院二审相关判决;基层一审方向不一,读朝阳须逐案阅读。站点「全部判决」另列下辖基层法院一审,此处仅作对照。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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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先阅读的判决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2019)辽13民终2932号

父母出借 35 万元,子女在结婚登记当天用于购买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配偶否认借款。二审认定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改判配偶与子女共同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购房用途清楚」时,朝阳怎样判配偶一起还。

(2019)辽13民终512号

出借人主张 7 万元用于配偶名下房屋的装修;配偶抗辩个人公积金贷款已购房、与借款无关。二审结合借款用途陈述与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维持判令配偶共同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装修用途怎样被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本研究纳入的全部判决(6)

按上级法院分组:先中级人民法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是否要还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 · 2)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是否要还
(2019)辽13民终512号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4-12不涉配偶
(2019)辽13民终2932号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11-19配偶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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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辽1302民初4333号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3-03-30不涉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