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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豫01民终9858号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1-09-08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郝涛、赵甜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涛,男,汉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娜,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甜甜,女,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涛因与被上诉人赵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2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郝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判令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不当得利款人民币123000元,或者发回重审;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正式认识是在2019年1月29日晚。在此之前上诉人只是听说上诉人的妻弟王帅在婚恋网上认识了被上诉人。2019年1月29日被上诉人与王帅突然来访,声称需要买房,已付了两万的定金希望上诉人的岳父王建军拿钱支付新房首付。王建军,男,生于1958年9月5日,汉族,初中毕业,粮农。曾在焦作市温县机械厂务工。2019年已是退休状态,现在上诉人家居住。其主要收入来源是1800元(2019年之后涨到2000)退休工资。2016年,王建军花光了所有的积蓄11.5万给王帅在伏牛路建设路按揭××了××房。之后,王建军的退休金一部分用于自己和老伴侯改荣(侯改荣为农民没有工作)的生活,一部分用于贴补王帅还这套房的房贷,基本没有什么积蓄。被上诉人向王建军借钱,王建军当即表示刚买过房没多久,根本就没有钱了。被上诉人于是就向上诉人借钱。上诉人本不想借钱给她,上诉人考虑到其与王帅那一层微妙的关系,如果他们将来结婚可能跟上诉人还算是亲戚,所以就答应将上诉人当时仅有的7万元存款借给被上诉人。当晚,上诉人就从上诉人的基金账户赎回了所有的存款。2019年1月31日到账后马上给被上诉人账户转了5万,第二天又转了2万。当时网银转账单日上限是5万,所以就分了两笔进行转账。被上诉人借钱时承诺收到钱之后去公证处做个公证的,但最后也是不了了之。上诉人想着有银行的转账记录,如果被上诉人不还上诉人钱就是不当得利,所以就没有深究。2019年5月1日,被上诉人和王帅订婚。被上诉人又向上诉人借钱,说没想到房贷压力这么大,借上诉人的钱用于周转。上诉人迫于形势又向被上诉人转账3.3万元。2020年10月,被上诉人声称网上投资彩票被骗18万,抵押变卖了陪嫁的大众轿车之后还欠很多外债。又向上诉人借款2万元。当时上诉人已借给被上诉人10.3万元了,不愿意再借钱给她,但是被上诉人及其家属不断给上诉人爱人和岳父施压。不得已上诉人又于2020年10月6日,10日通过手机银行借给被上诉人各1万元,共计2万元。在最后两笔借款中特意注明是用于给被上诉人还债的。被上诉人婚后经常与王帅吵闹,分居,王建军(上诉人岳父)对被上诉人和王帅的这段婚姻非常失望,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和王帅的婚姻也不抱什么幻想了。原本想等被上诉人以后有钱慢慢还的,既然以后都不是亲戚了,上诉人就想尽快要回被上诉人借上诉人的钱。可是被上诉人微信把上诉人拉黑,短信也不回。2020年6月15日,上诉人聘请了律师,带着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的转账记录这些书证认真参加庭审。当时的法院工作人员仅仅因为给被上诉人打通过一次电话,被上诉人欺骗法院工作人员声称上诉人所诉全部是王建军支付的彩礼。一审法庭轻信了上诉人的谎言,不经任何质证就基于“上诉人的钱都是王建军的钱”这一根本站不住脚的理论,判上诉人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020年6月17日,被上诉人起诉王帅离婚的案子在温县法院开庭,上诉人做了旁听。对于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的7万块钱,被上诉人一开始说是王帅父亲的投资,后来又改口说是王帅父亲的赠与。对于上诉人之后转给被上诉人的3.3万元,被上诉人说是上诉人给她的彩礼。对于被上诉人的这一说法,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予以证明。一审法庭认为上诉人证据不足,上诉人特补充证据如下:(一)王建军的户口本。王建军就是一个初中文化水平的农民,且已退休。他的主要月收入仅仅2千,且大部分用于生活和补贴王帅。10.3万都是王建军积攒下来的论点没有现实基础。(二)上诉人2019年2月前后半年的银行流水。从银行流水里可以支持以下论点:1.该银行卡每月都有工资收入,是上诉人的工资卡。上诉人的工资当时大概6000-8000,在郑州来说收入不算很高,且上诉人的爱人没有工作,还要养两个孩子。一年能攒下来的钱十分有限,借给被上诉人的钱都是省吃俭用省下来的积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几乎没见过面,非常陌生。不存在将多年攒下来的钱“赠与”给被上诉人的动机。2.被上诉人在2020年6月17日的庭审中声称:最开始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的7万块钱是王建军的赠与,只是因为王建军不会网银所以让上诉人代为转账的。那么王建军的钱是如何转到上诉人手里的呢?如果是给的现金,那么为什么现金不能直接给被上诉人,而必须通过网银转账?同样的,如果是通过网银转账给上诉人的,那么为什么不直接转给被上诉人而要经过上诉人中转呢?并且,就算是王建军费劲将7万元现金给了上诉人,那么按照常理,上诉人必然是有将7万元现金存入银行卡的流水记录的。可是从上诉人2019年2月前后半年的银行流水来看,显然没有如此庞大金额的存入记录。因此,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的钱并不是被上诉人所说的王建军的赠与。(三)上诉人的户口本和上诉人爱人的失业证明。从户口本上可以看到,上诉人的第二个孩子是2018年10月出生的。上诉人的爱人也是在这一段时间因为要生孩子得了严重的腰椎病无法工作。养两个孩子,爱人看病都需要花钱。这些钱从哪里来?从上诉人不多的工资收入和积蓄来。那么上诉人为什么要借钱给被上诉人,帮助被上诉人呢?被上诉人的说法是因为“赠与”钱给被上诉人,是被上诉人与王帅结婚的条件。上诉人与王帅从法律上讲并不是直系亲属,只能说是亲戚关系。上诉人所有的收入都是辛辛苦苦上班挣来的,既没有赠与王帅金钱的义务,更没有赠与被上诉人金钱的义务。上诉人这么做只是因为他受中国传统文化教育,有一颗善良的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与王帅结婚了,将来就都是亲戚,既然亲戚上门求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就应该竭尽全力的帮助。因此,王帅想要跟被上诉人结婚,被上诉人向王帅索要钱财,这是他们之间的事,与上诉人、与本案没有关系,不应产生牵连。(四)被上诉人的收入证明。被上诉人的收入证明显示被上诉人的月收入是7000元整。该收入证明是用来办理贷款买房的。在2020年6月17日的庭审中,被上诉人和她的律师声称这份收入证明是假的,是为办理银行贷款做的假证明,被上诉人收入大概是3000多元,没有7000元这么高。(五)被上诉人和王帅离婚案件的庭审记录。该庭审记录可以证明以下事实:1.上诉人分别转账给被上诉人7万、3.3万、2万。2.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转账的7万用于买房。3.被上诉人声称上诉人转账的12.3万元都是王建军所有。这只是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4.被上诉人和其律师承认了被上诉人伪造收入证明进行合同诈骗的事实,却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违法行为。5.被上诉人在王家经济状况几近崩溃的情况下瞒着家人进行所谓的“网上投资彩票”,因为被上诉人被骗,欠了18万的债务,为了还债她欠了很多人的钱,而上诉人只是其中之一。上诉人当时已对被上诉人不信任了,为了方便以后追讨,特意注释了该款项用于被上诉人还债,并按被上诉人的要求将款项打至被上诉人母亲原兰英的账户。在被上诉人的离婚官司中,被上诉人提交了一笔原兰英给被上诉人的2万元转账。该2万元本就是上诉人借给被上诉人的。不能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亲戚关系就认定这是“王建军授意上诉人赠与被上诉人还债的钱”。这没有任何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轻信被上诉人口供认定事实错误。该案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缺席,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进行质证。仅仅是庭前法院工作人员与被上诉人电话联系时,被上诉人称涉案款项系其结婚时男方给的彩礼钱,一审法院就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让上诉人证明这不是彩礼钱。上诉人给被上诉人转账是在2019年1月份被上诉人买房时开始转的,当时被上诉人还没有订婚,离被上诉人结婚还有一年之久,一年之后被上诉人举行婚礼当月,男方家支付彩礼钱6.6万,其中转账4.8万,现金1.8万。而在后来的离婚诉讼中,被上诉人也亲口承认彩礼钱是6.6万。按照当地习俗,彩礼是男方在婚礼当月给付的。2019年1月,男女双方刚交往不久,男女方家长没有见面商谈结婚礼节,何来彩礼金额?尚没有订婚,更没到结婚的地步,男方没有理由提前给彩礼钱,这不符合常理,经不起推敲。综上所述,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赵甜甜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郝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且其起诉的法定事由与其庭审中自述的法定事由前后不一致,互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首先,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仅仅提供了其向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母亲的转账流水,未提供任何其他有效的补充证据来证明所谓不当得利存在的事实,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占用涉案款项,导致其受损事实的存在。其次,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反复强调的是因买房、还债的“借款”,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对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关于借款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上诉人起诉时以不当得利,庭审陈述时又声称是借款,前后矛盾不说,且即使关于借贷,上诉人一审时也并未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借贷合意存在的证据,一没有形成借贷的沟通记录,二没有向债务人催还债务的记录,三没有借条、欠条等直接债权依据。二、一审时被上诉人虽未参加庭审,但是在法院调解阶段已经向一审法院说明了上诉人起诉所谓的不当得利每笔款项发生的前因后果:(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妻弟王帅系夫妻关系。50000元、20000元系王帅父母赠与被上诉人夫妻买房的钱。当时被上诉人与王帅即将结婚要买房子,王帅父母答应给小两口买房子出七万块钱,且王帅父母一直在上诉人家中居住,后被上诉人夫妻二人前去上诉人家中,因王帅父亲年级大了不会使用网银转账,所以才托上诉人代为向被上诉人转账的前述款项;(2)33000元系被上诉人订婚的彩礼钱。2019年5月1日被上诉人与王帅订婚当天,王帅父亲让上诉人通过网银向被上诉人转33000彩礼钱,当时被上诉人与王帅结婚时候约定的彩礼钱是66000元,另外还有15000元用于婚礼当天消费,以上合计是81000元。所以除去上诉人已经转账的33000元外,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结婚前还向被上诉人母亲转账了48000元,足以印证以上彩礼钱约定的事实;(3)20000元系王帅父亲帮助被上诉人夫妻二人偿还债务的款项。王帅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因投资失败欠下共同债务180000元,被上诉人父亲因此事和王帅父亲沟通解决方案,希望两家能共同分担,王帅父亲最终仅拿出两万块钱帮助其子还债且依然是托上诉人帮忙转账,而被上诉人父母无奈只得向其夫妻二人出借了160000元帮助还债,因分担夫妻共同债务不均的问题,被上诉人在与王帅离婚纠纷案中曾提出分割投资失败的共同债务,并因此遭到王帅记恨,现在上诉人又起诉声称是不当得利实属荒谬至极。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妻弟王帅此前因离婚纠纷已经起诉至法院,目前由温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中。2021年6月左右,被上诉人因与王帅离婚纠纷一案起诉至温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帅曾主张分割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共同财产,因遭到女方合理辩驳而怀恨在心,不排除王帅利用其与上诉人之间亲密的关系,与上诉人互相配合故意制造所谓的女方对外负债的假事实的可能,被上诉人也在温县法院离婚纠纷审理过程中针对本案涉及所有的款项发生的原由进行过与本案一审调解时候完全一致合理的解释。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无基本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更不排除其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可能性。赵甜甜称,其与王帅的离婚案件,案号是(2021)豫0825民初1944号,一审判决不准许离婚,现其已对该案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郝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不当得利款123,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31日、2月1日、5月1日,原告分别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转款50,000元、20,000元、33,000元。2020年10月6日、10月10日,原告分别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母亲原兰英转款10,000元、10,000元,其中10月6日的转款备注“替赵甜甜还债”、10月10日的转款备注“借给赵甜甜,用于还债”。
一审法院同时查明,一审庭审前,一审法院工作人员与被告电话联系时,被告称案涉款项系其与原告弟弟结婚之前,原告家人给其的彩礼钱。庭审中,原告称被告系原告妻子的弟弟的爱人,原告转给被告的上述款项并非是彩礼钱,彩礼钱是另外的钱,案涉款项系被告直接找原告要的钱。另查明,截止至庭审之日,被告与原告妻子的弟弟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所谓不当得利系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系被告丈夫的姐夫,原告称案涉款项系被告借款买房的钱及投资彩票失败后的借款。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在被告订婚期间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无法律上原因而占用案涉款项,导致原告财产受损,被告对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之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郝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计1380元,由原告郝涛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郝涛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郝涛提交的证据发表了意见。被上诉人赵甜甜对上诉人郝涛二审提交的相应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对赦涛主张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本院二审经审理确认的事实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上诉人郝涛称,其主张的12.3万元款项,不再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权利,变更为以借贷为由主张权利。郝涛二审主张其向赵甜甜的转款10.3万元以及向赵甜甜母亲原兰英的转款2万元,均系赵甜甜个人为购买住房或为偿还赵甜甜个人债务而向郝涛个人的借款。赵甜甜辩称,50000元、20000元转款,系王帅父母赠与王帅、赵甜甜夫妻买房的钱;33000元系王帅父母为王帅、赵甜甜订婚的彩礼钱。赵甜甜述称,2019年5月1日赵甜甜与王帅订婚当天,王帅父亲让上诉人通过网银向赵甜甜转33000彩礼钱,当时赵甜甜与王帅结婚时候约定的彩礼钱是66000元,另外还有15000元用于婚礼当天消费,合计是81000元,所以除去上诉人本案转账的33000元外,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结婚前还向被上诉人母亲转账了48000元。赵甜甜称,另外20000元系王帅父亲帮助赵甜甜夫妻二人偿还债务的款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根据双方认可的事实,郝涛在2019年1月29日之前,并不认识赵甜甜,且赵甜甜配偶王帅系郝涛妻弟、而当时王帅的父母也均在郝涛家中居住,双方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本案中,郝涛虽主张其向赵甜甜的转款系赵甜甜个人向其的借款,但是,赵甜甜不予认可,并就每一笔款项说明了相应的原因及用途;在此情况下,郝涛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本案诉讼中,郝涛除转款记录外,并无其他相应证据佐证其向赵甜甜的相应转款是赵甜甜个人向其的借款,故赦涛以民间借贷关系为由主张权利,依据不足,证据不充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郝涛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郝涛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证据不充分,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上诉人郝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宏勋
审判员王燕燕
审判员陈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张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