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舟山父母出资地图 · 山崖官网 · 联系我们 · 公益工具首页

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9)浙0902民初2600号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19-09-02 · 配偶担责 支持

王卫女与张涛、王芳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卫女,女,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力豪、尤丽萍,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涛,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XX露,女,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刚、王佳,舟山市定海区秉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王卫女与被告张涛、XX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卫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力豪、被告张涛、被告XX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刚、王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20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归还83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张涛系母子关系,被告XX露与被告张涛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8月,两被告以购房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将唯一一处住房售卖后于2018年10月向两被告出借820000元。2019年2月,两被告因房屋装修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两次借款合计920000元。后原告以重新置房养老所需向两被告催讨上述款项,两被告拒不归还。原告曾于2019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后因原、被告双方有望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起诉,但至今未能达成和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涛系原告王卫女与案外人张某某婚生子。被告XX露与被告张涛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5月5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0日生育子女,2019年8月9日因故离婚。2018年8月1日,原告王卫女、案外人张某某和被告张涛将三人共同所有的坐落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海龙村混合结构,权证号舟房权证定岑字第××号,建造年代2001年,土地使用面积125平方米,建筑面积175.98平方米,道地面积约60平方米,北面屋后临时建筑约30平方米房屋一套出售他人,房屋价款1680000元。2018年10月16日,被告张涛、XX露以900000元价款向案外人卢某购买坐落舟山市定海区房屋(下简称白泉房屋)一套。同年10月18日,原告以黄某某名义通过台州银行账户向卢某支付购房款700000元。原告因该房屋交易纳税支出12033.45元。同年10月20日,被告张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张涛因购买定海区房产,于2018年10月18日向母亲王卫女借款共820000元。2019年2月21日,因上述房屋装修需要,被告张涛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张涛因装修定海区房产于2019年2月21日向母亲王卫女借款100000元。在上述房屋装修过程中,原告支付部分家电、油漆人工和材料费、铝合金窗、纱窗、泥水匠人工费、木匠人工和材料费、水电人工和材料费等约100000元。购买上述房屋后,房屋登记于两被告名下。后两被告以上述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130000元,被告张涛以此支付原告90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两份、银行对账单和装修发票等书证及原、被告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涛因与被告XX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和装修房屋需要向原告借款,有借条具有借贷合意,原告款项有交付,为被告张涛支付房款和装修费用,符合情理法理,原告与被告张涛之间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经支付的部分可以扣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与被告张涛之间的债务是否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XX露是否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原告与被告张涛之间的债务用于两被告婚后购买房屋,且所购房屋登记于两被告名下,本案债务依法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XX露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关于被告XX露提出的本案非民间借贷纠纷,实际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为两被告购买房屋的赠与问题,因原告和被告张涛并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XX露提出的白泉房屋购买和装修由其部分出资问题,涉及白泉房屋的份额问题,系与本案不同的事实问题,本院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解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涛、XX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卫女借款8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元,由被告张涛、XX露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舒松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陈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