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洲父母出资地图 · 山崖官网 · 联系我们 · 公益工具首页

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3)湘0203民初2225号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3-09-12 · 配偶担责 支持

易某某、张某某与易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易某某,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原告:张某某,女,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告:易某,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告:冯某,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审理经过

原告易某某、张某某诉被告冯某、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某、张某某,被告易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易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冯某、易某共同归还借款436000元;2、判令被告冯某、易某偿还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二原告儿子、儿媳。二被告于2019年4月1日登记结婚。被告易某于2019年9月22日向二原告借得人民币108000元,用于被告购买房屋,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易某又于2019年10月8日向二原告借得人民币158000元用于结婚并出具借条一张。2020年被告冯某以开办工厂为由多次向二原告借得人民币120000元,并于2020年9月1日出具借条一份。2020年12月30日被告冯某又以工厂资金周转为由向二原告借得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上述借款二被告均全部用于购买房屋、结婚、办工厂及生活所需。二原告认为现年事已高,二被告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归还。二被告拒绝归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冯某未答辩。
被告易某辩称:1、其本人书写的借条真实,对借款无异议;2、被告冯某出具的借条他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查明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易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冯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诉、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以及作了最后陈述。针对本案应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争议,本院评判如下:
一、原告易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易某、冯某于2019年4月1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被告易某、冯某分别系原告易某某、张某某的儿子、儿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二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原告诉讼请求所主张的事实如何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易某系二原告的儿子,被告冯某系二原告的儿媳,当事人之间均存在亲属关系。且被告易某庭审中陈述冯某有欠案外人债务的情况,其和被告冯某也处于分居状态。在此情况下,一方面,二原告和二被告均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民事主体,二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应予以平等保护;另一方面,在原、被告无明显对抗的实际情况下,需要防范当事人虚假诉讼以逃避债务的情形发生。因此,本案应重点查明的事实为:原告诉请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成立;如果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是否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评议如下:
1、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成立
(1)原告主张的被告易某、冯某于2019年9月22日向二原告借得人民币108000元用于二被告购买房屋,是否成立。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借条、金融交易流水、不动产转让协议复印件、房屋增值税和契税缴纳发票。而且,原告解释借款交付情况为,交给被告易某980000元(其中转账850000元,现金130000元),扣除其中应支付给被告易某、冯某的征收补偿款872000元,其余的108000元为借款。首先,易某、冯某从案外人谭某处以价款928800元购买房屋的事实成立,其具有借贷的需求。其次,从原告提交的金融交易流水看,易某、冯某在收到二原告的850000元转账当天,即于2019年9月20日将购房款支付给案外人谭某,支付房款后仅有余额一万余元,从日常经验来说二被告借贷购买房屋用于婚后居住,亦符合常理;虽然原告主张的借款没有提供全部金额的银行流水与借条印证,但是大部分均符合;最后,庭审中法庭反复询问到庭的当事人,均表示被告易某出具的借条均为真实借贷意思表示。综上,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二原告主张被告易某、冯某向二原告借得人民币108000元用于二被告购买房屋的事实成立。但是借款实际交付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而非借条出具时间的9月22日。
(2)原告主张的被告易某、冯某于2019年10月8日向二原告借得人民币158000元用于二被告结婚办理酒宴等,是否成立。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华夏银行存款金融交易明细查询以及被告易某出具的借条一张。经查,华夏银行存款金融交易明细显示2019年9月25日易某某转账给冯某人民币80000元。二原告解释彩礼80000元应由二被告负担。根据日常经验以及民间习俗,彩礼通常为赠与性质,被告易某在事后单独出具借条认为应由其以及被告冯某负担的借款,与常理相悖,亦未得到被告冯某的认可,因此本院难以认定为借贷性质。原告主张其余借条上的金额为被告易某、冯某办理结婚酒席花费以及给冯某治病的花费。一是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交付借款的证据,二是办理结婚酒席花费等根据日常经验通常由父母亲无偿为儿女操办,被告易某时候出借条不符常理。综上,本院对二原告主张的上述借贷关系不予认定。
(3)原告主张的被告冯某以开办工厂为由多次向二原告借得人民币120000元,是否成立。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白关信用社的取款记录、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华夏银行存款金融交易明细查询以及冯某出具的借条一张(实际为两次书写的二份借条)。经查,2020年9月1日,原告易某某自白关信用社取款20000元,与被告冯某出具借条的时间、金额吻合,本院对被告冯某于2020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认定。
被告冯某在20000元借条下方备注:“年前开厂借款10万元,总计12万元”。原告对此借款解释交付情况为:2020年1月20日由易某某经邮政储蓄银行转账给冯某30000元,2020年1月14日由易某某经华夏银行转账给冯某30000元,2020年1月20日易某某自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后交给冯某现金20000元,2020年1月17日易某某家中自备现金20000元交给冯某。经查,原告提供的银行记录能够证明易某某转账给冯某60000元以及取款20000元的事实,时间、金额以及冯某确有开办服装厂等情况基本上与被告冯某出具的借条能够印证,因此,被告冯某以开办工厂为由多次向二原告借得人民币100000元,本院亦予以认定。
(4)原告主张的被告冯某以工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20年12月30日向二原告借得人民币50000元,是否成立。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邮政储蓄银行取款记录以及冯某出具的借条一张。经查,2020年12月30日,原告易某某自白关信用社取款45000元,与被告冯某出具借条的时间吻合、金额亦基本上吻合。本院对被告冯某于2020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用于工厂资金周转予以认定。
2、借贷关系成立的,二被告是否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易某、冯某系夫妻关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易某、冯某对用于共同购买房屋购房款108000元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易某、冯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冯某借款20000元原告、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冯某借款的用途,但是小额的借款可视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易某、冯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冯某用于开办工厂的借款100000元以及5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易某、冯某共同偿还,被告易某表示债务系由被告冯某个人所借,其对此不知情亦不予追认,且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因此被告冯某的上述借款应由被告冯某偿还。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易某、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易某某、张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28000元;
二、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易某某、张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易某某、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0元,由被告冯某、易某共同承担2302元,由被告冯某个人承担2698元,由原告易某某、张某某承担2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1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跃羲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assistant_judge

法官助理 陈 飞

审判人员

书记员 郭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