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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共债共签、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父母追配偶共还时,第二问常落到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与父母购房出资纠纷的读法

父母主张购房出资是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时,通常先要证明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借贷;再证明该债务属于本条第一款(共债共签、事后追认,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落入第二款但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购房款金额往往较大,许多判决会把它放在「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侧,从而要求债权人就配偶侧意思或用途加知情继续举证。

条文据全国人大公布的民法典文本整理;外站链接可核立法原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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