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8民终935号
父母向儿子转款三十五万元,时间与夫妻在重庆购房前后吻合,大部分用于两套住房;妻子抗辩赠与,举证不足。二审认定借与夫妻二人、用于家庭买房,判共同偿还;有无借条及借条时间,不影响父母主张偿还。对照用途查清后怎样判共还。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广元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广元中院目标样本1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父母转款时间与夫妻购房前后高度吻合、大部分资金实际用于支付两套住房的,较常认定父母与夫妻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判共同偿还((2020)川08民终935号)。
双方都缺少配偶签字这类直接证据、但父母能证明转款时间与夫妻在重庆购房前后高度吻合、且大部分资金实际用于支付两套住房的,广元较常认定父母与夫妻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判夫妻二人共同偿还((2020)川08民终935号:四笔转款均发生在夫妻购房前后,大部分用于支付两套住房及丈夫其他开支;妻子不能证明该款系其售房款或父母赠与的,应认定借与夫妻二人;有无借条、借条出具时间是否一致,不影响父母主张偿还的权利)。
审查顺序通常是:先核实款项是否主要用于夫妻家庭支出与购房,再看妻子抗辩赠与或婚前财产能否成立。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尚未稳定归入 A/B/C 三档,须对照主文义务人。与上海相比,广元未见单独抬高父母债权人的证明门槛。与北京二中「未明示赠与可按临时出借再加购房用途」同向,935号把用途查清后直接落到夫妻共还,且明确借条真伪鉴定不再具有实质意义。
本批样本未见明确以「父母与配偶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不论子女是否认可或补借条)→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为独立说理主线的判决。935号中妻子否认借贷、抗辩赠与,二审仍判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父母向儿子账户转款三十五万元,主张用于儿子、儿媳在重庆购房;儿子认可并出具借条,妻子抗辩系赠与或系父母应支付的售房款对价,并质疑借条真伪。
法院先看转款时间与用途。转款发生在夫妻重庆购房前后,丈夫提交的开支明细显示大部分用于支付两处住房及税费,另有部分转给妻子。妻子不能证明该款系其婚前售房所得或父母赠与的,认定该款系父母借与夫妻二人、用于家庭买房及其他开支。
再看妻子要不要共同偿还。款项用于夫妻购房及家庭开支,属于夫妻家庭债务,判夫妻二人共同返还。即便丈夫未出具借条、或借条出具时间与转款时间不完全一致,也不影响父母主张由夫妻二人承担偿还责任。
广元只有一家中院样本。
转款用于夫妻购房,否认赠与则判共还。(2020)川08民终935号:父母向儿子转款三十五万元,时间与夫妻在重庆购房前后吻合,大部分用于支付两套住房;妻子抗辩赠与或售房款对价,举证不足;二审认定借与夫妻二人、用于家庭买房和其他开支,判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有无借条及借条时间鉴定,不再具有实质意义。
读广元须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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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向儿子转款三十五万元,时间与夫妻在重庆购房前后吻合,大部分用于两套住房;妻子抗辩赠与,举证不足。二审认定借与夫妻二人、用于家庭买房,判共同偿还;有无借条及借条时间,不影响父母主张偿还。对照用途查清后怎样判共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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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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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8民终935号 |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2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2)川0823民初504号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2022-05-19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4)川0802民初1262号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0)川0822民初233号 | 青川县人民法院 | 2020-05-15 | 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