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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示范性判决参考案例|家庭成员之间资金帮助行为性质的认定

广州中院示范性判决,围绕购房款借赠举证责任与赠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二审(2020)粤01民终1479号维持借款认定。评析明确对照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场景。原始页:data/refs/_raw/gz-demo-judgment-202101.html

家庭成员之间资金帮助行为性质的认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示范性判决参考案例

发布:2021-01-18|来源:法庭·案例2020-12|作者:白晶(荔湾区人民法院)

外站核对:https://www.gzcourt.gov.cn/ck487/ck335/ck490/2021/01/18150849546.html

裁判要旨(原文要点)

对于家庭成员之一为其他家庭成员利益处分自己财产行为性质的认定,应以举证责任分配、借贷与赠与证明标准、法律价值取向为考量标准;如财产所有人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资金出借。出借人是否要求对方偿还,是出借人单方行使权利的范畴,不宜基于长期未主张偿还或亲密家庭关系而推定为赠与。

案例索引

- 一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6790号 -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1479号

案情骨架:陈某甲为兄嫂一家支付购房相关款项约46.96万元;兄嫂一方主张赠与。一审、二审均认定借款,判令共同偿还。

二审要点(与本调研直接相关)

广州中院二审写明:出借人已就款项支付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对方抗辩赠与的,应就赠与承担举证责任。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表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事实的「高度盖然性」。本案无证据证明存在赠与意思表示或事后追认;亲属之间未出具借据亦符合常理。二审不确认购房款为赠与,维持原判。

评析节录(父母出资对照)

原文评析写: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兄弟姐妹间为购房互相提供经济帮助且不签书面协议,是常见情形;争议焦点多为借贷还是赠与。父母通常不会与子女签订协议;争议常在子女离婚、配偶一方主张利益时爆发。

举证分配上:出资方证明资金付出后,主张赠与一方应就赠与成立举证。证明标准上:赠与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价值取向:家庭成员经济层面保持独立与公平,不能理所当然地将资助认定为赠与;未明确表示赠与时,较大金额处分应视为帮助性出借。

读法提示(本项目)

- 本案示范对象是家庭成员购房资金帮助的借赠认定,示范案本身是兄弟出资,不是「父母诉配偶」模板案。 - 与广州中院目标判决同向的,是:未明示赠与时较常按出借把握,并把赠与抗辩的证明负担放在主张赠与一方。 - 配偶应否共还的第二问,仍须对照本案主文之外的父母出资专项判决,不能单靠本示范案例概括。

正文据广州中院官网示范性判决页整理;细节以原始页与判决全文为准。

打开原文核对:https://www.gzcourt.gov.cn/ck487/ck335/ck490/2021/01/181508495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