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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

共债共签与用途证明规则的直接来源之一,后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吸收。读判决中「共债共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由债权人举证」时,可对照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与父母购房出资纠纷的读法

父母持子女单方借条追配偶时,常需同时过两关:借贷是否成立;以及若成立,是否落入本解释第一条(共签或追认)、第二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第三条但书(用途或双方意思)。购房大额出资在不少判决中被放在第三条轨道上审查。

条文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文本整理;外站链接可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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