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参考资料
上海二中院类案说明转述(离婚后一方父母主张夫妻共同债务)
归纳子女认可≠夫妻共同债务、父母进一步举证、无配偶签字且无知情/催讨不宜共债。与二中院多份判决说理同向;属转述,细节以判决原文为准。
上海二中院:离婚后一方父母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由谁偿还?
(律师网站转述整理,已与(2020)沪02民终1894号、6461号、10513号等判决说理交叉核对;非法院官网原文。)
近年来,夫妻处于分居或离婚后,一方父母将夫妻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主张父母为购置房产或共同生活的出资为借款,并提供仅有一方子女签署的借条,要求夫妻双方共同返还本金及利息。诉讼中,己方子女往往认可父母全部诉请,配偶则主张赠与。该类案件名义上为对外债务纠纷,实际上常是婚姻破裂后的财产利益之争。
以案释法(转述)
小李与小张婚后购房并办理贷款。2018年至2020年间,小张父母向小张转账十二笔共10万元,其中九笔备注「借母亲钱还房贷」,两笔备注「母亲帮忙还房贷」,一笔无备注。后双方离婚。小张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补充提交借条,载明向父母借款10万元、年利率24%。小张认可父母全部诉请,小李主张赠与。
法院认为:借条出具日期恰值离婚诉讼期间,小张与其父母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不能简单以小张认可确认借贷关系,父母应进一步举证。借条未经小李签字,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如此重要证据直至离婚后财产纠纷才补充提交,且利率高达24%,不符合常理。故单方借条不足以认定为小李的共同意思表示。
案涉款项中,备注「母亲帮忙还房贷」和无备注的三笔共2万元,无借贷意思表示,应认定为赠与。另九笔转账表明为借钱还房贷,结合金额、时间、账户及收入情况,可认定借贷合意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两人共同清偿。小张认可父母诉请的,对其个人还款责任予以准许。判决结果为:小张归还10万元本息,小李对其中8万元本息共同偿还。
把握要点(转述)
第一,夫妻一方认可借款并不当然产生夫妻共同债务。亲属关系下,父母与子女在关系恶化时可能以补写借条将出资主张为共同债务,故虽有借条和交付,仍应审慎认定;父母应就借贷成立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借条无配偶签字,又不存在配偶知情或催讨痕迹的,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对借贷关系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父母出资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赠与;亲缘关系下赠与可能性往往更高,由主张借贷的父母承担举证责任,与日常生活经验一致。
第三,夫妻一方认可借款的,可作为其个人债务清偿。父母无法证明与夫妻双方达成借贷合意时,子女认可父母主张、同意还款的,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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