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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依共同财产规则处理。解决出资在夫妻财产法上的默认位置,不自动等于配偶共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与民间借贷追偿的读法

本条主要回答:在夫妻财产关系里,父母出资在没有约定时怎么默认把握。它并不自动回答另一个诉讼问题——父母事后以民间借贷起诉、要求配偶共同偿还时,法院应否支持。上海、北京的中院判决里,常见写法是:财产法上的默认位置与借贷合意、共同举债合意仍要分开证明;主张借款的一方要把「约定」或「借贷意思」落到可核对的材料上。

条文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本整理;外站链接可核法院公开发布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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