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云05民终484号
父母出资购买别墅并实际居住,因贷款登记在女儿、女婿名下,女儿事后出具多份借条;离婚期间父母起诉偿还。二审认定借条是对出资的保障而非民间借贷,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对照父母自住、登记子女名下、事后借条。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保山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保山中院目标样本1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父母为自住购房、因贷款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夫妻名下、事后由女儿出具借条的,二审对父母与子女之间适用更严苛证明标准,借条被定性为对出资提供保障而非民间借贷,整案驳回((2024)云05民终484号)。
审查顺序通常是:先问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亲属购房出资须从严审查资金性质;借贷关系不成立时,配偶责任无从谈起。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本批已见:B(交付时合意不足、事后补条且配偶不认,如(2024)云05民终484号)。与上海相比,保山在 484 号对「父母自住、登记子女名下、事后借条」的组合,否定借贷关系本身。与北京相比,有借条也不当然认定借款,须看出资与房屋使用的整体安排。
本批样本未见以「父母与配偶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为由不支持配偶责任的独立说理——484 号系认定父母与子女之间亦不构成民间借贷,整案驳回,配偶与女儿均未被判给付。
父母郭某贤、段某兰出资购买腾冲世纪城别墅,因贷款原因登记在女儿郭某镔、女婿闫某涛名下,房屋由父母实际居住使用。父母支付购房款、还贷及装修款合计 483 万余元,女儿出具 5 份借条。女儿与女婿闹离婚期间,父母起诉要求女儿、女婿偿还全部出资。
法院先审查是否构成民间借贷。父母与子女之间,二审明确应适用更严苛的证明标准。查明事实:父母欲购房自住,因贷款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女儿根据父母支付的购房款、代偿贷款和装修款出具借条;房产由父母实际居住。借条是对父母出资提供保障,该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借贷关系不成立,父母以民间借贷起诉要求女儿、女婿偿还借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女婿关于虚假诉讼的上诉成立。
保山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
父母自住、登记子女名下、事后借条可否定借贷。(2024)云05民终484号:父母出资购房装修并实际居住,因贷款登记在子女夫妻名下,女儿事后出具借条;二审认定借条系出资保障而非民间借贷,驳回父母全部请求。
读保山须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与分院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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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买别墅并实际居住,因贷款登记在女儿、女婿名下,女儿事后出具多份借条;离婚期间父母起诉偿还。二审认定借条是对出资的保障而非民间借贷,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对照父母自住、登记子女名下、事后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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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4)云05民终484号 |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26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8)云0521民初565号 | 施甸县人民法院 | 2018-10-15 | 部分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