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桂05民终871号
母亲出借 54.8 万元用于配偶房屋装修与夫妻共同消费,离婚调解中双方共同确认欠款;二审维持夫妻共同偿还。精读生活开支与离婚自认怎样支撑配偶责任。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北海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2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双方都缺少支付当时的书面借款约定时,北海两案均未直接按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推定为赠与,而是写明:为成年子女购房并非父母义务,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2021)桂05民终605号)。款项进入夫妻购房或共同生活开支、配偶抗辩赠与又举不出明确赠与时,法院判令配偶与子女共同偿还(同案;(2025)桂05民终871号)。
审查顺序:先确定款项性质是赠与还是出借,再由用途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尚未稳定归入 A/B/C 三档,须对照主文义务人。与上海相比,北海未见「父母作债权人须更高证明标准」的专门表述,但605号把赠与抗辩的举证责任放在配偶一侧。与北京二中「未明示赠与按临时出借再加用途」的脉络相近,且本批两案均判配偶共还。
本批样本未见以「父母与配偶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不论子女是否认可或补借条)→不支持配偶担责」为独立说理主线的判决。读北海须以主文义务人为准。
父母为子女夫妻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大额生活开支,子女婚姻破裂后父母起诉追偿。配偶常说:这是父母自愿给的,我们没有借过。
法院先问有没有明确赠与意思。父母出资购房、配偶主张赠与但提不出证据的,可认定为临时性出借而非理所当然的义务((2021)桂05民终605号)。
借贷或欠款关系成立后,再看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购房款登记在夫妻名下、装修款用于一方名下房屋、离婚调解中双方共同确认欠父母款项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配偶与子女共同偿还(605 号;871 号)。
北海只有一家中院样本。
购房首付款:无赠与证据则按出借,判配偶共还。(2021)桂05民终605号:父母代付 12.6 万元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子女夫妻名下;配偶主张赠与,法院认为高房价背景下父母资助是常态但非法律义务,无明确赠与意思时应认定为临时出借,维持判令夫妻共还。
大额生活开支 + 离婚调解确认共债。(2025)桂05民终871号:母亲出借 54.8 万元,部分用于配偶名下房屋装修、部分用于夫妻共同消费;离婚调解笔录中双方共同确认该笔为共同债务;二审维持夫妻共同偿还。
读北海须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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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出借 54.8 万元用于配偶房屋装修与夫妻共同消费,离婚调解中双方共同确认欠款;二审维持夫妻共同偿还。精读生活开支与离婚自认怎样支撑配偶责任。
父母代付子女夫妻购房首付款 12.6 万元,配偶主张赠与;二审写明未明示赠与时应认定为临时性资金出借,维持夫妻共同偿还。精读北海「临时出借」说理怎样落到配偶共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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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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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桂05民终605号 |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3 | 支持 |
| (2025)桂05民终871号 |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7-30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1)桂0521民初1882号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2021-07-14 | 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