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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的相关判决只有 2 件,可能不具代表性;结论以该院为准。「全部判决」另列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作对照。点击资料与案号将在新标签打开。

父母出资地图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基本都不判配偶还」

判配偶一起还 0/3(0%)

读完本页,可对照楚雄彝族自治州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2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相关判决 3 件(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与本题无关 0 件。

结论

楚雄共 3 件判决(相关判决 3 件/与本题无关 0 件),3 件相关判决全部未判配偶一起还。先问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双方对出借或赠与没有约定的,法院直接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按赠与处理,不再要求父母就赠与举证。再问借贷是否成立:父母持子女书写、配偶签名存疑、形成时间无法鉴定的借条主张借贷的,证据存疑,不予支持。相关判决 3 件方向一致,但件数不足,不能据以概括全市,其中 2 件系同一争议的一审、二审。

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相关判决 3 件(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2 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1 件),判配偶一起还 0/3(配偶要还 0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3 件),方向一致但件数不足 5 件;其中 2 件系同一争议的一审、二审,样本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做法不统一。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共 3 件(相关判决 3 件/与本题无关 0 件)。相关判决内部分布:配偶要还 0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3 件。

楚雄彝族自治州只有一家中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3 件相关判决都未判配偶一起还,方向一致,没有相反判决。件数不足 5 件,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下面的归纳只对这 3 件负责。

中院二审 2 件。(2023)云23民终1896号中,父母为儿子婚后夫妻购置房屋出资 43085 元首付款并主张借贷,二审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认定婚后为双方购房出资属赠与,维持一审判儿子李金蔚个人返还 200000 元、驳回其余请求,儿媳李欣舒不用还。(2023)云23民终170号中,父母把拆迁补偿款 120 万元转给儿子用于买车、买房和生活开支,持儿子书写、配偶签名系儿子代签的借条主张借贷,二审以借条形成时间无法鉴定、借条存疑,且补偿款按户发放含儿子应得份额,驳回父母全部请求,儿媳蒋珍玉不用还。

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1 件,与中院二审系同一争议的一审与二审,法院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将购房首付 43085 元认定为赠与,另 20 万元判由儿子个人偿还,儿媳不用还。

法院通常怎样一层层审查

第一步先适用婚后购房出资的专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认定为受赠财产。

第二步不再要求父母就赠与另行举证:法院直接以上述专条认定赠与,未让父母证明有赠与意思表示。这与把举证责任放在配偶一方的北海((2021)桂0521民初1882号)、崇左((2019)桂1421民初243号)分工相反。

第三步对借条严格审查:借条系子女书写、配偶签名由子女代签、形成时间无法鉴定的,认定证据存疑,不予支持;补偿款按户发放、其中含子女应得份额的,也用于否定借贷((2023)云23民终170号)。

没有书面约定时的处理:3 件相关判决都按赠与处理,没有出现按出借处理的相关判决。楚雄 3 件都判父母一方败诉,使用该市材料时须逐件阅读,不宜据以概括全市。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婚后购房出资约定不明即按赠与

楚雄彝族自治州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

婚后购房出资约定不明即按赠与。(2023)云23民终1896号写:「二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李金蔚的父母,在李金蔚与被上诉人李欣舒登记结婚后,为二人购置房屋出资43,085元用于交纳购房首付款的性质和行为更符合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金蔚作为近亲属之间生活常识、行为习惯……一审认定案涉43,085元购房首付款为赠与财产并无不当,二审应予维持。」

借条存疑即不认借贷。(2023)云23民终170号写:「许廷海、凌玉珍、许建兵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出具借条时蒋珍玉在场,因此,许廷海、凌玉珍主张1,200,000元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唯一证据存疑。」另写「许廷海、凌玉珍转账给许建兵的1,200,000元中理应包含了许建兵应当享有的拆迁补偿份额」。

未见该院内部结论相反的相关判决。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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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先阅读的判决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2023)云23民终170号

父母转 120 万元给子女,子女认可借贷,配偶否认借条上己方签名并主张系子女代签。二审抓住签名争议、无法鉴定形成时间、父母未证明配偶出具借条时在场等情节,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驳回全部偿还请求。精读这份,是为了看楚雄怎样用「配偶未签字 + 签名真伪存疑」在第一问就驳回父母请求。

(2023)云23民终1896号

父母为子女交纳 43,085 元购房首付款,事后主张借款并要求配偶一起还。二审认为交付时双方对借或赠没有任何约定,结合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近亲属习俗,按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认定为赠与,不判配偶还共同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未约定性质 + 购房出资」怎样直接按赠与收口。

本研究纳入的全部判决(3)

按上级法院分组:先中级人民法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是否要还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院 · 2)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是否要还
(2023)云23民终170号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04-06配偶不用还
(2023)云23民终1896号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11-30配偶不用还

永仁县人民法院(1)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是否要还
(2023)云2327民初661号永仁县人民法院2023-10-30配偶不用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