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513号
债权人持子女出具的三份借条起诉,要求配偶与子女共同偿还 80 万元。配偶否认对借款知情;债权人自认见到配偶是在三笔债务形成之后,且当时未向配偶说明借款。二审认为不能认定夫妻有共同借款意思表示,债务认定为子女个人债务,不支持对配偶的偿还请求。精读这份,是为了看滁州怎样用「债权人从未向配偶说明」排除配偶责任。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滁州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2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滁州中院目标样本2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配偶否认知情且债权人自认从未向配偶说明借款的,债务落在子女个人((2017)皖11民终513号);配偶有偿还利息等行为显示知情并愿意承担的,仍判夫妻共同偿还((2018)皖11民终402号)。
双方都缺少配偶签字这类直接证据时,滁州可见相反结果:债权人能证明借款存在、但配偶始终否认知情且债权人自认从未向配偶说明借款的,债务落在子女个人,配偶不共还((2017)皖11民终513号);配偶虽称不知情,却有偿还利息等行为显示知情并愿意承担的,仍判夫妻共同偿还((2018)皖11民终402号)。
审查顺序通常是:先确认子女一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再问配偶有无共同借款意思或事后知情认账。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本批已见:A(交付时不能证明配偶知道这是借贷,如(2017)皖11民终513号)。有借条或能固定合意仍判共还/配偶偿还的对照,见(2018)皖11民终402号等。与上海相比,滁州同样重视债权人是否曾与配偶形成合意,单方借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并不自动及于配偶。与北京相比,未见「未明示赠与即临时出借」的统一表述;402 号更看配偶是否有还款、知情等客观表现。
辖区内存在因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的判决:(2017)皖11民终513号:三份借条均只有子女签名,配偶否认知情;债权人自认见到配偶是在三笔债务形成之后,且当时未向配偶说明借款一事,不能认定夫妻有共同借款意思表示,80 万元认定为子女个人债务,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
外人或亲友借钱给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后主张借款的,配偶未签字是常见抗辩。法院先问:子女与债权人之间有没有借贷事实。子女未到庭、债权人持有借条和转账记录的,借贷关系可以先认定(513 号、402 号均确认子女一方借贷成立)。
第二问才轮到配偶。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并不当然等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须证明配偶知情、追认,或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配偶始终否认知情,债权人又自认从未向配偶提及借款的,即便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只判子女个人偿还(513 号)。
配偶辩称不知情,但有偿还利息、对借款用途知情等客观行为的,法院可能认定其对借款知情并愿意承担,判夫妻共同偿还(402 号:配偶曾偿还 1000 元利息)。
滁州只有一家中院样本,下列切口按已见案件挑选。
配偶未被告知、自认事后才见面,不判共还。(2017)皖11民终513号:80 万元借条均只有子女签名;配偶否认知情;债权人自认见到配偶是在债务形成之后且未告知借款——认定为子女个人债务。
配偶有还款等知情表现,仍判共还。(2018)皖11民终402号:30 万元借款只有子女出具借条;配偶辩称不知情、未用于共同生活,但曾偿还利息 1000 元;二审维持判令配偶与子女共同偿还。
读滁州须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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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持子女出具的三份借条起诉,要求配偶与子女共同偿还 80 万元。配偶否认对借款知情;债权人自认见到配偶是在三笔债务形成之后,且当时未向配偶说明借款。二审认为不能认定夫妻有共同借款意思表示,债务认定为子女个人债务,不支持对配偶的偿还请求。精读这份,是为了看滁州怎样用「债权人从未向配偶说明」排除配偶责任。
子女向债权人借款 30 万元并出具借条,配偶辩称不知情、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二审注意到配偶曾偿还 1000 元利息,认定其对借款知情并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维持判令配偶与子女共同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对照配偶「事后还款」等行为如何影响共债认定。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7)皖11民终513号 |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20 | 不支持 |
| (2018)皖11民终402号 |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6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8)皖1181民初3632号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2018-12-13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4)皖1102民初2082号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2024-06-11 | 不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