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鄂28民终2596号
父母向女儿出借 10 万元等款项用于婚后购置新房,借条写明购房用途;债务发生于夫妻购置房产期间,配偶未签字但抗辩赠与、恶意串通均不成立。二审适用 2018 年夫妻债务司法解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判配偶与子女共同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恩施在父母—子女大额出资、配偶未签字时,怎样用购房用途和共同置产事实判一起还。
父母出资地图
判配偶一起还 2/2(100%)
读完本页,可对照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相关判决 2 件(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1 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1 件);与本题无关 4 件另列。
恩施相关判决 2 件,均判配偶一起还,样本有限,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两件都先问父母与子女之间借贷是否成立,再看借条由子女单方出具时款项是否用于婚后购房、还贷与家庭生活,最后问配偶的赠与抗辩能否成立。两件的借条都由子女一方出具,法院认定「没有证据证实存在赠与等其他法律关系时应认定为借贷」,因而判配偶就购房出资本金一起还。与本题无关的判决有 4 件,其中两件是配偶一方经营、入股形成的债务,与本题不是同一问题。
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相关判决 2 件(配偶要还 2 件),不足 5 件,样本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做法不统一。与本题无关 4 件均因出资人或用途不符被排除(婆媳直接争议 1 件、合伙经营 1 件、项目入股金转化借款 1 件、生育及家庭生活支出 1 件),不计入结论。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共 6 件(相关判决 2 件/与本题无关 4 件)。相关判决内部分布:配偶要还 2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0 件。
恩施全州下辖一家中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两件相关判决都判配偶一起还,一件是该院二审,一件是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件数只有 2 件,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
(2019)鄂28民终2596号中,父母康本周、覃正凤为女儿康玉娇与女婿华炜婚后购房出资 10 万元,另有还贷、生活借款 8 万元,三份借条均由女儿单方出具、女婿未签字,二审认定「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赠与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于法于理,均应作出系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并认定款项用于婚后购房、还贷及家庭生活,判女婿与女儿共同偿还,配偶对购房出资本金 10 万元全额担责。(2019)鄂2802民初164号中,父母连学初夫妇为儿子连仁辉、儿媳钟星婚后购买、装修多处房产及购车出资,借条由儿子一人结算出具,法院从「无稳定收入却购置多处房产」的往来说明认定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援引夫妻债务解释认定购房、购车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扣除未获证实的 155000 元后,判配偶就购房置产出资本金 4045000 元全额一起还。
与本题无关 4 件的排除原因分别是婆媳直接争议出借还是赠与、合伙人之间的经营借款、项目入股金加计利息转化的借款、父母出资用于女儿生育及家庭生活支出。逐件案号与理由见末节。
第一步看借贷是否成立。2596 号凭取款、转账凭证及三份借条,认定有转账、取款且无赠与证据时应认定为借贷;164 号从二被告无稳定收入却购置多处房产、双方资金往来说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
第二步处理配偶的赠与抗辩。两件都把赠与的举证责任放在提出抗辩的配偶一方:2596 号强调无赠与证据即认定为借贷;164 号对赠与抗辩不予采纳。两件的赠与抗辩都不成立。
第三步看用途与共同生活。2596 号认定款项用于婚后购房、还贷及家庭生活;164 号援引夫妻债务解释,认定购房、购车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用于共同生活、经营。这是判配偶一起还的事实基础。两件相关判决都按借款处理,没有出现按赠与处理的案件。
恩施全州下辖一家中院。该院二审相关判决只有 1 件,只记该件的做法:(2019)鄂28民终2596号中,父母为女儿、女婿婚后购房出资并出具借条,借条由女儿单方出具、女婿未签字,二审认定款项用于共同购房、还贷及家庭生活,判女婿与女儿共同偿还,说理强调无赠与证据即应按借贷处理。基层 1 件一审(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民初164号)同向,判配偶就购房置产出资本金全额一起还。两件指向同一方向,但样本只有 2 件,且非同一法院层级、非同一时间段,不能据此概括该院做法。
新标签打开说明页,页内为整理正文;文末可核对外站发布页。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父母向女儿出借 10 万元等款项用于婚后购置新房,借条写明购房用途;债务发生于夫妻购置房产期间,配偶未签字但抗辩赠与、恶意串通均不成立。二审适用 2018 年夫妻债务司法解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判配偶与子女共同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恩施在父母—子女大额出资、配偶未签字时,怎样用购房用途和共同置产事实判一起还。
出借人向夫妻一方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出借款项,用于合伙经营大洋豪门;借条由经营者和合伙人共同出具,款项汇入合伙人账户。二审认定合伙债务,配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担责。精读这份,须注意该案争点是经营借款而非父母购房出资,但可对照款项用途与配偶责任范围的认定方式。
按上级法院分组:先中级人民法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是否要还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8)鄂28民终429号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05 | 不涉配偶 |
| (2019)鄂28民终2596号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6 | 配偶要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9)鄂2802民初164号 | 利川市人民法院 | 2019-10-08 | 配偶要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5)鄂2823民初126号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2025-06-27 | 不涉配偶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8)鄂2801民初299号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2018-04-17 | 不涉配偶 |
| (2020)鄂2801民再6号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2020-11-30 | 不涉配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