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陕07民终1659号
儿子微信提出借钱还房贷,母亲明确表示「借给你俩」;一百万元转入妻子账户用于还贷和家具。妻子抗辩赠与。二审认定临时性资金出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对照微信合意与房贷用途。
父母出资地图
判配偶一起还 2/3(67%) · 同类事实出现过相反结论,个别事实需单独看
读完本页,可对照汉中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汉中相关判决 3 件(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与本题无关 0 件。
汉中共 3 件判决(相关判决 3 件/与本题无关 0 件),3 件相关判决中判配偶一起还 2/3、不用还 1/3。先问是否有能反映借贷合意的书面或间接证据:微信里父母写明「是借给你俩的」并要求补借条、款项转入配偶账户、配偶在录音中表示愿还本息的,认定借款成立、判配偶一起还。再问借条能否及于配偶:借条均由子女单方签名、配偶不认签字且未追认,子女与父母对借条形成具备有利条件、又存在离婚诉讼背景的,法院认为共同举债合意不足,驳回诉请。相关判决 3 件分别落在中院二审 1 件与两家基层一审,件数不足,不能据以概括全市。
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相关判决 3 件(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1 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2 件),判配偶一起还 2/3(配偶要还 2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1 件)。中院二审 1 件为支持,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2 件分属宁强县、洋县法院,方向相反。相关判决不足 5 件,样本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做法不统一。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汉中共纳入 3 件判决,其中相关判决 3 件、与本题无关 0 件。3 件相关判决中判配偶一起还 2/3:配偶要还 2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1 件。汉中只有一家中院,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下面按该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分述。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1 件,判配偶一起还。(2023)陕07民终1659号(配偶要还):母亲为儿子、儿媳偿还房屋贷款、购买家具出资100万元,儿媳主张赠与、称借款协议系事后补签,二审以儿子向母亲借钱、母亲微信明确「我是借给你俩的」「要写个借条」,结合补签协议与款项用于还贷买家具,认定借款成立并属夫妻共同债务,维持一审判儿子、儿媳共同返还本金100万元。
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2 件,方向相反。(2023)陕0726民初115号(配偶要还):母亲为儿子、儿媳婚后在西安购房出资110万元,借条由儿子单方出具,法院以赠与事实证明标准高于一般待证事实、须排除合理怀疑,儿媳举证不能,且款项转入其账户、其在录音中表示愿还本息,认定其明知或事后追认,判儿媳崔馨月与儿子共同偿还本金110万元及利息。(2025)陕0723民初3299号(配偶不用还):父母主张为儿子、儿媳开店铺、购房、装修出资178800元系借款,三张借条均由儿子签名、儿媳不认签字且未追认,法院认为子女与父母对借条形成具备有利条件,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还是赠与,驳回诉请。
三件相关判决中,中院二审 1 件支持,基层一审一件要还、一件不用还。相关判决共 3 件,低于 5 件,样本有限,不足以概括汉中市的总体做法,下列归纳只对负责。
第一步先定举证标准:主张赠与的配偶承担举证责任,对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待证事实,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举证不能即按借款认定((2023)陕0726民初115号)。
第二步找能反映借贷合意的书面或间接证据:微信中父母写明「是借给你俩的」并要求补借条、款项转入配偶账户、配偶在录音中表示愿还本息,均可用于认定借贷合意与配偶明知或追认((2023)陕07民终1659号、(2023)陕0726民初115号)。
第三步审查单方借条能否及于配偶:借条均由子女签名、配偶不认签字且未追认的,法院会考虑子女与父母对借条形成具备有利条件、是否存在离婚诉讼背景,认定共同举债合意不足((2025)陕0723民初3299号)。
第四步看款是否落到购房、还贷等夫妻共同生活:落在偿还房屋贷款、购买家具等上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2023)陕07民终1659号)。
没有书面约定时的路径:3 件相关判决都走「按借款」一条线,未出现按赠与处理的相关判决。按出借处理的 2 件,另一件未把出资认定为借款、因合意不足驳回。
汉中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
微信明确系借、配偶追认即判一起还。(2023)陕07民终1659号(配偶要还)写:「2022年5月21日陈某与许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许某向陈某提出借钱提前还一部分房贷,陈某在微信聊天中明确:『……但是这个要说清楚哦,我是借给你俩的,你疫情解封了回来的时候还是要写个借条好些。』……本案借款系许某因家庭支出向陈某提出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赠与须排除合理怀疑,配偶追认即担责。(2023)陕0726民初115号(配偶要还)写:「虽然被告崔馨月未在案涉借条上签字,但案涉款项系原告陈英分四次转入被告崔馨月账户,被告崔馨月在对话录音中亦表示愿意给付该款项及利息,应当认定被告崔馨月对于借款事实明知或者事后予以了追认。」
单方借条且无追认,合意不足即驳回。(2025)陕0723民初3299号(配偶不用还)写:「现二原告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实被告李某乙、邓某乙共同向原告李某甲、苏某借款的事实且无法证明二被告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未见该院内部结论相反的相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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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微信提出借钱还房贷,母亲明确表示「借给你俩」;一百万元转入妻子账户用于还贷和家具。妻子抗辩赠与。二审认定临时性资金出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对照微信合意与房贷用途。
按上级法院分组:先中级人民法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是否要还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3)陕07民终1659号 |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04 | 配偶要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3)陕0726民初115号 | 宁强县人民法院 | 2023-09-26 | 配偶要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5)陕0723民初3299号 | 洋县人民法院 | 2026-03-19 | 配偶不用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