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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的相关判决只有 2 件,可能不具代表性;结论以该院为准。「全部判决」另列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作对照。点击资料与案号将在新标签打开。

父母出资地图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向接近」

判配偶一起还 2/4(50%) · 同类事实出现过相反结论,个别事实需单独看

读完本页,可对照河池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2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河池相关判决 4 件(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与本题无关 1 件另列。

结论

河池相关判决只有 4 件,样本有限。审查顺序是先问有没有借据,再看赠与由谁举证,最后看转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没有在婚内主张过还款。河池相关判决结论相反:无欠条、无催还、在儿媳起诉离婚后即起诉的多次转款,二审不认借贷、驳回诉请;儿子单方借条配合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夫妻一起还;转账时银行凭证备注「借款」的,二审据此推定出借、改判共同借款。该中院同案一审判一起还、二审驳回。

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相关判决 4 件(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2 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2 件)。以相关判决 4 件为计入的出资额,担责分布:配偶要还 2 件、配偶不用还 2 件。相关判决不足 5 件,且其中 1 件二审与同案一审结论相反,不能据此概括全市做法。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共 5 件(相关判决 4 件/与本题无关 1 件)。相关判决内部分布:配偶要还 2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2 件。

样本有限,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4 件相关判决须逐案阅读。河池只有一家中院(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中院二审 2 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2 件。其中两件系同案第一审、第二审,按生效主文只算一件的结论,另一件照按原判决记载列出。

按计入的出资额(父母主张的购房、车位、购车、还车贷、税费出资本金)计,判配偶一起还与不用还各 2 件。判配偶一起还的 2 件:一件 420412 元,儿子单方借条,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件购房、车位出资 900000 元,转账凭证备注「借款」,二审改判共同借款。配偶不用还的 2 件:一件撤销一审、驳回诉请;一件系该案第一审,判共同偿还 143450 元,已被二审撤销。

同案一、二审结论相反:宜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281民初1695号按「父母资助不是理所当然的赠与」,判儿媳陶静与儿子班敏共同偿还 143450 元;河池中院(2020)桂12民终1777号以无借据、无催还、起诉紧接儿媳离婚诉讼、儿子自认损害配偶利益为由撤销一审、驳回韦梅艳诉请,以生效主文为准,配偶不用还。

与本题无关 1 件:(2025)桂12民终12号,出资人是被告唐某乙的侄子,不是父母,不属本题。

法院通常怎样一层层审查

第一步,看有没有借据、借条由谁出具。(2020)桂12民终1777号认定,持续且多次的转款没有任何欠条等凭证,转款期间又属同一家庭成员,无法排除赠与可能。(2018)桂1221民初556号则查明每笔借款均有儿子杨春雷出具的借条。

第二步,看赠与由谁举证。(2022)桂12民终799号援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先看双方对该款项有没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按法律处理,由主张赠与的一方举证。556 号亦以儿媳未能证明出资为赠与,认定按民间借贷处理。

第三步,看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556 号以借款用于购房首付、车位、契税、房贷月供及购车,儿媳知悉后未反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799 号以 90 万元转账凭证在付款时注明用途为购房、车位首付并备注「借款」,推定父母出借的意思表示成立。

第四步,看有没有在婚内主张过还款、起诉时点。1777 号把「转款期间无追讨、儿媳起诉离婚后即提起本案诉讼」作为不支持的理由之一。

第五步,审查子女单方自认对配偶的效力。1777 号认为儿子班敏对母亲主张全部认可,但夫妻关系未解除,其自认损害陶静利益,不发生法律效力。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无借据且离婚后起诉的不认借贷,备注借款或用于共同生活的判一起还

河池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

无借据、无催还、离婚后起诉,二审不认借贷。韦梅艳在儿子班敏婚后转款 143450 元用于购车、还车贷及孙辈开支。二审认为转款期间班敏与父母仍属同一家庭成员,如是借款应有欠条或催还事实,而韦梅艳是在儿媳陶静起诉离婚后即提出诉讼,无法排除赠与可能,班敏的自认损害陶静利益不发生效力,撤销宜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请。同案一审曾按「父母的资助不能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判二人共同偿还 143450 元。

转账凭证备注「借款」,二审改判为共同借款。(2022)桂12民终799号:肖运明、陆木秀主张儿子肖颖、儿媳孟颖共同偿还购房、车位出资 900000 元。二审认为儿子事后补写的借条证明力弱,但 2014 年转账时形成的银行凭证备注「借款」,足以推定转账时的意思表示是出借,撤销一审按赠与处理的判决,认定该 90 万元为二人共同借款;另认定有孟颖签字的协议书所涉 60 万元投资款为共同借款,合计判共同偿还 137 万元。

儿子单方借条配合用途,判夫妻一起还。(2018)桂1221民初556号:南丹县人民法院查明母亲卢玉兰为儿子、儿媳购房首付、车位、契税、房贷月供及购车出资 420412 元,借条仅有儿子杨春雷签名,但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儿媳知悉未反对,判二人共同偿还。

该院相关判决为 2 支持、2 配偶不用还,且 1777 号与 799 号结论相反(1777 号 2020-10、799 号 2022-06),区分点在有没有借据、有没有婚内催还、转账凭证如何记载,件数少,写不出稳定分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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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先阅读的判决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2022)桂12民终799号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转账 90 万元,一审按赠与处理;二审抓住 2014 年银行凭证备注「借款」,认为应先审查双方约定、约定不明才适用法定规则,配偶口头抗辩赠与不成立,改判共同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河池怎样用支付当时的书面备注认定借贷,以及单方事后借条证明力较弱时法院仍可能怎么判。

(2020)桂12民终1777号

母亲婚后多次向子女、儿媳转款,无欠条,至儿媳起诉离婚后才主张借贷;二审认为无法排除赠与,且子女自认因损害配偶利益而不发生效力,驳回全部请求。精读这份,是为了看离婚背景下整案借贷主张怎样被否定。

本研究纳入的全部判决(5)

按上级法院分组:先中级人民法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是否要还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 · 3)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是否要还
(2020)桂12民终1777号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10-12配偶不用还
(2022)桂12民终799号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6-17配偶要还
(2025)桂12民终12号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03-21不涉配偶

南丹县人民法院(1)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是否要还
(2018)桂1221民初556号南丹县人民法院2018-09-18配偶要还

宜州区人民法院(1)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是否要还
(2020)桂1281民初1695号宜州区人民法院2020-06-29配偶不用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