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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的相关判决只有 2 件,可能不具代表性;结论以该院为准。「全部判决」另列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作对照。点击资料与案号将在新标签打开。

父母出资地图

贺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多判配偶一起还」

判配偶一起还 3/4(75%) · 同类事实出现过相反结论,个别事实需单独看

读完本页,可对照贺州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2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贺州相关判决 4 件(贺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与本题无关 0 件另列。

结论

贺州相关判决只有 4 件,样本有限。审查顺序是先问父母出资时有没有赠与的明确表示,再看赠与由谁举证,最后看出资是否用于夫妻共有房屋、商铺并在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贺州中院对父母为子女夫妻购买共有房屋、商铺出资,子女与配偶一方认可借款、另一方主张赠与又举证不能的,按借款认定、判配偶一起还;同家庭另一件由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的,因借条只有儿子一人签字、所载时间与转账及购房付款时间不符,被驳回。

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相关判决 4 件(贺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2 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2 件)。以相关判决 4 件为计入的出资额,担责分布:配偶要还 3 件、配偶不用还 1 件。相关判决不足 5 件,不能据此概括全市做法。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共 4 件(相关判决 4 件/与本题无关 0 件)。相关判决内部分布:配偶要还 3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1 件。

样本有限,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4 件相关判决须逐案阅读。贺州只有一家中院(贺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纳入中院二审 2 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2 件。其中两件系同案第一审、第二审,按生效主文只算一件的结论,另一件照按原判决记载列出。

按计入的出资额(父母出资的购房、商铺、维修基金、还贷出资本金)计,判配偶一起还的 3 件、不用还的 1 件:

- 判配偶一起还的 3 件,其中一件系垫付购房款 288000 元、房屋登记在女儿女婿名下,二审判女婿连带归还;一件系购买夫妻共有房屋、商铺出资 258524 元,二审改判女婿共同偿还,另 1 件为该案第一审。 - 配偶不用还的一件:父母主张为儿子、儿媳购买商铺、房屋出资 681500 元,因借条只有儿子一人签字、借款时间与转账及购房付款时间不符、现金部分无证据,八步区人民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同家庭先后两案方向相反:一件(蒋福贤、熊友英诉其子蒋基云、儿媳曾子)被八步区人民法院驳回;另一件在说理中提到,贺州中院曾在同家庭另案按同一法理判决蒋基云、曾子共同偿还蒋福贤、熊友英借款本金 430500 元及利息。同一对当事人的另案经中院二审支持,而该家庭的一审判决被驳回。

无与本题无关的判决。

法院通常怎样一层层审查

第一步,看父母出资时有没有赠与的明确表示。(2020)桂11民终1123号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认为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父母能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对方亦认可,在父母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时,由主张赠与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步,看赠与由谁举证。(2014)贺民一终字第355号以女婿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母亲将房屋赠与其与女儿,认定垫付购房款实质是民间借贷。

第三步,看出资是否用于夫妻共有房屋、商铺并在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1123 号以所购婚房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中已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按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判配偶担债务;355 号以房屋登记在女儿、女婿名下、二人是直接受益人,判女婿连带偿还。

第四步,看借条由谁出具、所载时间与付款时间对不对得上。(2019)桂1102民初440号因借条只有儿子一人签字、借条所称借款时间与转账时间不符、与支付购房款时间也不符、现金部分无证据,认定证据不足。

贺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子女一方认可借款即按借贷判一起还,单方借条时间对不上的驳回

贺州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

子女与配偶一方认可借款、另一方主张赠与又举证不能,按借款判一起还。(2020)桂11民终1123号:父母周云彩及其亡夫曾铁祥为女儿曾子、女婿蒋基云购买夫妻共有房屋、商铺出资。一审八步区人民法院认定 190000 元购房款、13524 元商铺维修基金、25000 元还贷款合计 228524 元为借款,判二人共同偿还;二审另认定 30000 元用于购房及归还公积金贷款,调整为 258524 元,维持共同偿还。(2020)桂1102民初1019号即该案第一审。

垫付购房款、房屋登记在夫妻名下,判女婿连带归还。(2014)贺民一终字第355号:母亲盘淑文为女儿梁莹、女婿邱国杰垫付购房款 288000 元,房屋登记为二人共有,二审以赠与证明不足认定民间借贷,判二人连带归还本金及利息。

单方借条、时间与付款对不上,驳回诉请。(2019)桂1102民初440号:父母蒋福贤、熊友英主张儿子蒋基云、儿媳曾子共同偿还购买商铺、房屋出资 681500 元。八步区人民法院认为借条只有儿子一人签字、借款发生时间与转账及购房付款时间不符、现金部分无证据,且借条系在听说儿子、儿媳要离婚后要求补写,认定出资时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驳回全部诉请。贺州中院在(2019)桂11民终925号对同一家庭的另案按同一法理判蒋基云、曾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 430500 元及利息(见 1123 号说理)。

该院 3 件支持、1 件配偶不用还,件数少,写不出稳定年份分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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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先阅读的判决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2020)桂11民终1123号

母亲(兼父亲遗产继承人)起诉女儿、女婿,主张购房、商铺维修基金、还贷等多项出资为借款。二审认为:出资时未明确表示赠与,现起诉要求偿还可表明出借意思;女婿认可 19 万元用于购房但主张赠与,应承担举证责任,且对赠与事实的证明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女婿举证不能,维持判令女儿、女婿共同偿还 228524 元及利息。精读这份,是为了看贺州怎样处理「出资时未作意思表示、事后起诉主张出借」与配偶赠与抗辩的举证标准。

(2014)贺民一终字第355号

母亲起诉女儿、女婿,主张垫付购房款 288000 元。二审认为:赠与须双方意思一致,母亲否认赠与;父母垫付购房款、房屋登记在子女夫妻名下,双方是直接受益人,实质为民间借贷;判两人连带偿还本金及利息。精读这份,是为了看贺州在更早年份怎样从「垫付购房、登记在夫妻名下」认定借贷关系。

本研究纳入的全部判决(4)

按上级法院分组:先中级人民法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是否要还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贺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院 · 2)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是否要还
(2014)贺民一终字第355号贺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02-11配偶要还
(2020)桂11民终1123号贺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10-27配偶要还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是否要还
(2019)桂1102民初440号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9-05-08配偶不用还
(2020)桂1102民初1019号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0-07-07配偶要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