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辽10民终1478号
父母诉请子女张某乙与配偶杨某甲共同偿还 21.9 万元,所持借条系 2024 年 11 月 30 日补写、仅张某乙签字,出资当时均无书面借据。二审认为不能证明出资时夫妻双方与父母达成借贷合意,配偶未追认;取款凭证亦不足以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驳回上诉。精读价值:辽阳如何审查事后补签借条对父母—配偶借贷合意的证明力,以及用途举证不足时的处理。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辽阳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父母主张多笔出资为借款,但每笔出资发生时均无书面借据;2024年11月才由儿子出具总借条,配偶未签字。辽阳中院认为:主张借贷的一方须证明借贷合意,近亲属之间父母让儿子补写借条具有便利性,仅凭儿子单方借条不能证明出资当时存在借贷合意;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驳回全部诉请((2025)辽10民终1478号)。样本仅一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
审查顺序仍是先问出资当时有没有借贷合意,再问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本批已见 B(事后补写、仅子女签字追认、配偶未认可,1478号)。与上海相比,1478号对父母一方举证要求更严。与北京一中「初步举证后赠与抗辩由配偶举证」相比,辽阳更先看父母能否证明支付当时的借贷合意是否及于夫妻双方。
辖区内存在因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的判决。(2025)辽10民终1478号:借条形成于2024年11月30日,每笔出资发生时均无书面借据;仅儿子张某乙签字,不能证明配偶杨某甲认可债务,亦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父母诉求被整体驳回。
父母持事后补签的借条和取款凭证起诉,要求子女与配偶共同偿还约 21.9 万元。法院先看借贷合意形成于何时:补签借条能否证明出资当时的意思。仅子女签字、配偶未签字追认的,不能证明配偶与债权人达成合意。
再看款项是否进入夫妻共同账户、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仅有部分取款凭证、无直接转入夫妻账户证据的,用途举证不足,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有一家中院样本。
出资当时无借据,事后单方补签不证明合意。(2025)辽10民终1478号。
配偶未签字追认,用途举证不足则整体驳回。 同上案:不能证明杨某甲认可,亦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读辽阳须以裁判主文为准;1478 号驳回的是父母对子女、配偶的全部诉请,须与基层其他支持配偶共还的案件对照阅读。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结论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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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诉请子女张某乙与配偶杨某甲共同偿还 21.9 万元,所持借条系 2024 年 11 月 30 日补写、仅张某乙签字,出资当时均无书面借据。二审认为不能证明出资时夫妻双方与父母达成借贷合意,配偶未追认;取款凭证亦不足以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驳回上诉。精读价值:辽阳如何审查事后补签借条对父母—配偶借贷合意的证明力,以及用途举证不足时的处理。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5)辽10民终1478号 |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12-18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1)辽1021民初3017号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2022-02-21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5)辽1011民初1880号 |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 2025-09-08 | 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