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153号
婚后父母交付购房款,子女出具借条,配偶主张赠与无证据。二审维持夫妻共同偿还。对照合意证据齐备时配偶怎样被判一起还。
父母出资地图
判配偶一起还 4/6(67%) · 有个别相反判决
读完本页,可对照襄阳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3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襄阳相关判决 6 件(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与本题无关 1 件另列。
襄阳相关判决 6 件(对应 5 起纠纷),配偶要还 3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1 件、配偶不用还 2 件。做法是先看父母出资时有无借贷合意,再看借条能否约束配偶,最后看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购房。2014 年的两件按儿子单方出具的借条认定借贷、判配偶一起还。2018 年以后的判决改为审查借条形成时间与离婚诉讼背景:借条均由子女单方出具、父母自认出资时无借款意思或意思表示不明的,认定借贷合意不成立或推定赠与,配偶不用还。分歧落在借条由子女单方出具、又逢离婚诉讼时怎样认定借贷合意。
做法不完全一致相关判决 6 件(襄阳中院二审 3 件、基层一审 3 件),配偶要还 3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1 件、配偶不用还 2 件,偏向父母一侧 4/6(66.7%),落在 60–80%,记为做法不完全一致。两条线按年份分开:2014 年一件支持,2018 年以后两件不支持,其中一件是一审支持、二审改判配偶不用还,以二审为准。另有一组两级判决是同一纠纷的一审与二审。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襄阳下辖的全部判决共 7 件,其中相关判决 6 件、与本题无关 1 件。相关判决内部:配偶要还 3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1 件、配偶不用还 2 件。襄阳只有一家中院,下辖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相关判决 3 件(配偶要还 1、配偶不用还 2),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3 件(配偶要还 2、配偶只还一部分 1)。6 件判决对应 5 起不同纠纷:(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04号与(2014)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153号是同一件购房首付出资纠纷的一审与二审。
判配偶一起还的 3 件:其中两件是同一纠纷的一审与二审,父母为儿子、儿媳婚后购房支付首付款 90000 元,借条由儿子单方出具,一、二审均认定借贷成立、属夫妻共同债务,判儿媳翟少华共同偿还;另一件中父母为儿子、儿媳购买并登记为二人共有的婚房支付首付 120000 元,借条由儿子单方出具,法院以借条金额、用途与购房付款事实吻合为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扣除夫妻已归还的 53900 元后,判共同偿还余额 66100 元。
判配偶只还一部分的 1 件:(2019)鄂0682民初312号中,父母为儿子、儿媳购房、还按揭、装修出资 306248 元。法院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不解决借款还是赠与为由,否认赠与抗辩,判配偶陈斐对其中 300000 元一起还;父母代偿的小额按揭 6248 元被认定为赠与,配偶不用还。
不判配偶一起还的 2 件:一件中父母为儿子、儿媳购房首付、装修、还贷出资,三份借条均由儿子单方出具、父母称出具时儿媳在场,二审认为父母通常不会要求子女出具借条、借条无儿媳签字不符常理,且诉讼发生在夫妻离婚期间,出资意思表示不明时推定为赠与,驳回全部诉请;另一件中父母为儿子、儿媳购房首付、装修、还贷出资,借条由儿子在儿媳要求离婚期间补签,二审指出父母自认出资时无借款意思、借条系事后补签、未告知儿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后一件是一审支持、二审改判配偶不用还,以二审生效主文为准。
第一步看借贷是否成立。2014 年的两件按借款条认定借贷,配偶主张赠与的由配偶举证,举证不能即不采纳。2018 年以后,法院审查借条形成时间与背景:借条仅由子女单方出具、无配偶签字,又逢离婚诉讼的,认为不符合常理,不能证明交付时存在借贷合意;父母自认出资时没有借款意思的,直接不认定借贷。
第二步处理赠与推定。2018 年以来的判决在意思表示不明时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推定为赠与((2018)鄂06民终2662号)。基层的(2019)鄂0682民初312号则指出该条不解决借款还是赠与,不能由该条直接得出赠与结论。
第三步看用途与房产登记。借款金额、用途与购房付款事实吻合、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父母代偿的小额按揭可被单独认定为赠与,不进入共同债务(一件的 6248 元部分)。
第四步扣除已还款项。夫妻在婚内归还的款项从出资本金中扣除,配偶就余额共同偿还((2021)鄂0691民初2065号扣除 53900 元)。
襄阳全市下辖一家中院,中院二审相关判决 3 件,配偶要还 1 件、配偶不用还 2 件。
借条由儿子单方出具,认借贷并判儿媳一起还。(2014)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153号:父母为儿子、儿媳婚后购房支付首付款 90000 元,借条由儿子单方出具。二审认为交付购房款不直接表明性质,儿媳主张赠与未举证,维持一审判决儿媳翟少华共同偿还,与一审(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04号同一纠纷。
借条均在离婚诉讼期间由儿子出具,驳回对儿媳的请求。(2018)鄂06民终2662号:父母为儿子、儿媳购房首付、装修、还贷出资,三份借条均由儿子单方出具。二审认为父母通常不会要求子女出具借条、无儿媳签字不符常理,诉讼又发生在夫妻离婚期间,出资意思表示不明时推定为赠与,驳回全部诉请。
父母自认出资时无借款意思,二审改判配偶不用还。(2025)鄂06民终1078号:父母为儿子、儿媳购房首付、装修、还贷出资,借条由儿子在儿媳要求离婚期间补签。二审指出借条系事后补签、父母认可出资时无借款意思、未告知儿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
该院三件按年份分开:2014 年一件配偶要还,2018 年以后两件不支持;三件合议庭均不同(153 号审判长王剑波、2662 号审判长胡欣、1078 号审判长王淑青),同一时期、同一合议庭内部没有做法分歧。
基层一审 4 件分属老河口市、樊城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3 件要还或只还一部分,1 件与本题无关的判决(出借人是子女的妹妹)不进入计入的出资额。(2025)鄂06民终1078号所对应的一审(枣阳市人民法院(2024)鄂0683民初9531号)未收在判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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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交付购房款,子女出具借条,配偶主张赠与无证据。二审维持夫妻共同偿还。对照合意证据齐备时配偶怎样被判一起还。
单方借条无配偶签字,离婚诉讼后才起诉。二审出资意思不明,适用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推定赠与,驳回请求。对照补签时间怎样打掉对配偶追偿。
出资时父母本无出借意思,2024 年子女单方补签借条,配偶不知情。二审驳回偿还请求。对照出资当时无合意、事后补签不及配偶。
按上级法院分组:先中级人民法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是否要还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4)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153号 |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5-20 | 配偶要还 |
| (2018)鄂06民终2662号 |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15 | 配偶不用还 |
| (2025)鄂06民终1078号 |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5-13 | 配偶不用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9)鄂0682民初312号 |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 2019-04-11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04号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2014-03-10 | 配偶要还 |
| (2020)鄂0606民初395号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不涉配偶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1)鄂0691民初2065号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11-25 | 配偶要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