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陕08民终2686号
婆婆持儿子单方出具的购房借条,80 万元直接付给卖房人,所购房屋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儿媳辩称赠与但未能举证。二审依夫妻债务解释第三条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购房借款为共同债务,判前儿媳偿还 40 万元(婆婆只主张一半)。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榆林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婆婆持儿子单方出具的购房借条起诉前儿媳,八十万元直接付给卖房人,所购房屋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榆林中院依夫妻债务解释第三条,认定用于购买房屋且已在离婚中作为共同财产处理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前儿媳偿还四十万元(婆婆只主张一半)((2025)陕08民终2686号)。基层样本则另一面:儿子单方借条、配偶未签字又不追认的,可以只判儿子偿还((2021)陕0802民初10252号)。
审查顺序仍是先问借贷是否成立,再问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时配偶应否分担。有借条仍判配偶共还的对照见2686号:款项直付卖房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基层对照见10252号,本批中院样本尚未稳定归入 A/B/C 对不支持档。与上海相比,榆林中院在儿子单方借条情形下,仍可能仅凭「款项直付卖房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判配偶承担一半。
辖区内存在因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的判决。(2021)陕0802民初10252号写明,儿子向父母出具借据,妻子未签字、事后亦不予追认,故仅判儿子向父母偿还,驳回要求妻子共同偿还的请求。中院样本2686号则判配偶承担四十万元,读榆林须对照案型与用途链条。
父母为儿子儿媳买房出大钱,钱直接付给开发商或卖房人。事后父母持儿子写的借条起诉,要求前儿媳一起还。儿媳常见抗辩:我没签过字,这是你们给的买房钱,不是借。
法院通常先问父母和子女之间有没有借贷关系——有借条、有向卖房人付款记录、儿子认可的,可以认定。儿媳主张赠与的,由儿媳举证;举证不能的,按借贷处理。
再问这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购房款直接付给卖房人、房屋登记在夫妻名下、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夫妻债务解释第三条,主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配偶承担偿还责任——即便借条只有儿子一人签字。反过来,配偶未签字、不予追认、又举不出款项进入夫妻共同生活链条的,可以只判儿子个人偿还。
榆林只有一家中院样本;下列切口出自已见案件,含归口基层对照。
儿子单方借条 + 款项直付卖房人 + 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判配偶偿还一半。(2025)陕08民终2686号:婆婆两次代付 80 万元购房款,儿子出具借条;前儿媳辩称赠与,未能举证;二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维持判前儿媳偿还 40 万元。
儿子单方借条 + 配偶未签字不追认,仅判儿子偿还(基层对照)。(2021)陕0802民初10252号:父母持儿子借据起诉,妻子未签字也不追认,仅判儿子偿还。
子女认可 + 购房款付开发商 + 房屋登记在夫妻名下,判配偶共还(基层对照)。(2021)陕0802民初9771号:儿子认可借贷,70 万元购房款汇入交易对方账户,另有多笔生活转账,判夫妻连带偿还。
读榆林须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全市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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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婆婆持儿子单方出具的购房借条,80 万元直接付给卖房人,所购房屋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儿媳辩称赠与但未能举证。二审依夫妻债务解释第三条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购房借款为共同债务,判前儿媳偿还 40 万元(婆婆只主张一半)。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5)陕08民终2686号 |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8-05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2)陕0825民初8412号 | 定边县人民法院 | 2023-03-14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1)陕0802民初9771号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2021-12-29 | 支持 |
| (2021)陕0802民初10252号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2022-04-14 | 不支持 |